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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7: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项目工会在项目施工生产中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参与、建设、教育等方面的职能,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项目工会在公司工会和项目党支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局、公司工会、项目的有关决定,负责项目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项目党支部领导下,按时筹备召开有关会议,定期对职工进行业务和岗前培训。

第五条 搞好项目工会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工会组织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制定项目工会的各项工作计划,各种会议的组织实施及各类学习的安排,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第六条 积极开展工会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思想、业务素质,增强项目与作业队的活力和凝聚力。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条例,及时了解、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职工群众做实事、办好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要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充分1

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八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第九条组织开展劳动竞赛;积极参加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协作活动;评选、奖励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宣传先进事迹,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条 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岗敬业和法制、纪律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学习,努力提高职工思想、道德、文化和技术水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一条 加强基层女工组织建设,在广大女工中深入进行“四自”教育,组织开展争当“爱岗敬业明星”、“自学成才明星”、“文明家庭”等活动,定期进行女职工查体和劳动保护大检查,提高女工自身建设,增进女工身心健康,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公司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关心职工生活,贯彻执行项目劳动保险条例,组织安排好职工疗养、互济、救济和慰问工作,及时反映解决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搞好工会信息、统计、调研和资料管理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推动工会各项工作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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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花久公路DJ20标项目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施工生产的任何施工作业队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劳务用工

第六条 施工作业队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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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施工作业队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 施工作业队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 项目部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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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由项目代为发放的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将项目代发的凭据及汇总表复印一份交至项目财务部处。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项目经理签字。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应当由项目党支部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3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项目经理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第四章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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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队要尽量的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施工作业队应加强对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及时将好的意见反馈至项目部,以便逐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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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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