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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4: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总则

第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行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系指经教育部、公安部审核批准,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留学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办理出国手续等服务,开展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二条:为促进自费留学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第三条: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民政部审核注册登记(社证字第4778-3号)的全国教育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其职能和主要任务是:深入开展教育中介服务理论、政策与实际问题研究,推行行业规范和自律标准,实施留学中介服务质量评估,反映会员诉求,构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教育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一章从业机构

第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留学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培训等业务。

第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向服务对象出示本机构的资质证明(资格认定书与营业执照),公开本机构合法从事业务的范围和区域,不得以转借、挂靠资质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留学中介机构必须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以及规定的资金、设施、设备和业务资源等,运营条件应不低于政府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从事跨地区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服务标准,到业务开展所在地的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缴纳相应的备用金,方可跨省区开展经营业务。留学中介机构间应互相尊重,开展公平竞争。

第八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建立服务对象出国留学办理情况以及档案等信息管理制度。留学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应进行经济赔偿

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发布广告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服务对象。

第二章从业人员

第十条: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教育基本情况等业务知识,从业人员构成中应当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为推进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从业准入资格条件,逐步实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等级考评制度。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专门委员会,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中介服务协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本行业对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业务和工作能力需要,开展相应的资格评审,并颁发等级从业证书。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申请资格考评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在留学中介机构经营场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中介服务协会(工作委员会)为从业人员提供持证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关于国内外留学政策、资讯等的短期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间应互相尊重、公平竞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业务。不得以下列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诋毁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留学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各种名义的物质利益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三)授意或帮助服务对象弄虚作假;

(四)故意使用模糊词语包括外语翻译的歧义等误导服务对象;

(五)与境外合作机构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欺诈服务对象;

(六)向服务对象提供模糊的收费信息,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

(七)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应以诚信为本,为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政策法律信息、教育机构信息、风险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故意以虚假信息误导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拟留学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申请院校或有关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内容一般包括:

(一)服务对象拟留学院校和有关教育机构的性质、办学资质、教学水平等情况;

(二)拟留学院校或教育机构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状况,以及留学奖学金和其他奖励措施等情况;

(三)拟留学院校或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属于学历教育,专业、学科设置情况,是否具有所在国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定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历、学位、考试证书的授予权;查询该院校或教育机构情况的途径;

(四)向服务对象推荐留学院校,应优先选择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境外高等院校;

(五)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留学签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理签证的规定和要求,申请入学、接受境外培训或考试的规定和要求;

(二)指导和帮助服务对象准备签证材料及相关证明;

(三)向服务对象介绍办理签证的种类及签证的效用;

(四)协助服务对象预约驻华使(领)馆签证面试。

第十七条:留学中介机构需要向服务对象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不能获取录取通知书、被拒签、不能获得文凭或考试证书等可能性的信息,一旦出现风险应当予以妥善解决。

第四章服务程序

第十八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做到:

(一)采用教育部推荐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留学中介服务协议;

(二)与服务对象或境外合作机构所签订的留学中介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办法。特别要约定当服务对象被拒签或未能获得录取通知书时,对此责任的认定和解决的办法等。

第十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应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或有其它欺骗行为。

第二十条:要及时向服务对象通报办理入学、教育培训或考试通知等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十一条:具有教育资质的留学中介机构开展出国前的专门培训,应向服务对象明确培训或考试的内容要求。

第二十二条:留学中介机构须向服务对象出示与拟留学院校的有效合作文件。

第二十三条: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留学签证服务,在超过受理签证的期限后,应协助服务对象了解、查询其相关进展情况。在服务对象多次被拒签后,依据与服务对象所签协议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如与服务对象或境外合作机构发生争议,以及留学中介机构之间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委托行业协会调解;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

(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向服务对象明示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以及提供服务全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留学中介机构收取服务对象的各种费用,应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留学中介机构代收留学院校报名费、学费、考试费、培训费、杂费等费用,应向服务对象出具收费方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代收相关费用的说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各地留学中介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出合理的留学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实现公平竞争。

第六章质量评估

第二十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组织的关于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的定期审核评估。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开展审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公布会员单位的服务信息以及境外教育资源信息,并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和建立留学中介机构服务与监督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参照公派出国留学管理服务体系,推行权责公平、合约公正、程序透明、管理完善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体系,倡导阳光留学,鼓励中介机构创建阳光留学服务品牌,提高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评估合格的会员机构,由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并在行业协会网站与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未发生侵权行为、社会信誉良好和服务水平高的会员机构,行业协会将在工作年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会员机构违反本《规范》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约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行业协会将给予内部警示。

第三十四条:会员机构违反本《规范》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约定,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以及形成国内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业协会将给予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会员机构违反本《规范》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约定,给服务对象造成精神伤害与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形成国际不良影响的,行业协会将给予公开除名。

第三十六条:凡经审核评估不合格的会员机构,行业协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接受复审,否则不授予合格证书并在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会员机构,行业协会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督促其有序退出市场,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为维护合法留学中介机构的正当权益,对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从事留学中介业务的,行业协会将收集其活动信息,并提请工商、公安、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适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教育中介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范》于2009年6月1日起公布试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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