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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稿演讲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8: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演讲提纲

演讲题目: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的考量——基于公序良俗的视角

一、问题引入:民法对公民的保护,是从生到死的过程,其中对“生”和“死”的保护程度,被认为是“对人权尊重”的考量。

1989年荷花女;1990年海灯法师;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诉讼主体范围;2001年3月1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

以上规定有一个变化就是:从最初的司法解释使用了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用语,到有意删去“权”字,而仅仅规定保护死者的“名誉”、“肖像”等用法。

二、问题焦点:

(一)《民法通则》第9条;《民法总则》第十三条;公民(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就如在定下这个主题时,采用的是“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表述而不是“死者人格利益”

杨立新教授保护胎儿权利的时候建立“人身权延伸保护说”理论对死者的保护“法益保护说”事实上也是一种“延伸保护说”理论。

三、问题解决:

(一) 学说概述

1.死者权利保护说。(龙卫球《民法总论》)

2.死者法益保护说。(杨立新《人身权法论》、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 3.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梁慧星《民法总论》) 4.人格利益继承说。(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

(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

近亲属代理说等

(二) 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学而》:“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学而》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泰伯》曾子有疾,召门弟子曰:“启予足!启予手!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子!”

追忆祖先,行孝是民德归厚的一个途径,后世公序良俗的形成,无不与之有关。

公序良俗的设置目的: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三) 路径设想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比例:亲属和公序良俗建设(公益设施或与死者有关的设施修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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