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县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对不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做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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