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刘伯明
乙方:郝春风
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郝春风妻子)
乙方由于特殊情况,提出解除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的,甲方座落于双阳区饲料公司综合楼(二实验对过)临嵩山路南侧第一个门市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授权委托其妻子王春霞全权办理与甲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甲方同意乙方请求,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12年月日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合同剩余天数从2012年月日至2014年3月31日计算,共计天。
三、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未到期期间的租赁费:每天应退150000÷(365×3年)=137元。共计应退天×137元=。扣除租赁期间所欠电费176元,水费元。甲方实际退还乙方租赁费元-元=元。
四、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郝春风与王春霞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2、王春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郝春风与王春霞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与代理律师协议一份。1
5、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五、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如有虚假,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王春霞承担。
六、乙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由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代为保管,房屋室内装潢由王春霞负责处理。
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
乙方委托代理人:
证明人: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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