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沪核发人字[2003]51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
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所各部门:
经所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核办纪8-6号),现将《中国科学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科学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
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科院在知识创新试点阶段进一步扩大博士后教育规模的指导方针,加强本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营造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氛围,保证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根据中科院、国家人事部及上海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入站
第一条入站条件
已取得博士学位(一般距离学位授予时间不超过18个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周岁以下,持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证明。
在校博士生应于毕业前三个月与我所人事教育处联系有关申请入站事宜。
第二条 入站程序
(一)申请者向我所人事教育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者个人简历;
2.两位本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信,其中一位应为申请者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3.博士学位复印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已取得博士学位的证明;
4.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已发表的著述、论文目录及研究
生期间学位课成绩单;
5.两周内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人事教育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安排面试。由所博士后指导小组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及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录取意见。
(三)申请者被录取后,由人事教育处向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审报入站,获得入站批复后,人事教育处向申请者发送书面录取通知。
第二章配偶及子女安置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不随迁入沪;
第四条 所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其配偶在沪就业和子女就读问题。
第三章待遇
第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核所职工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聘为创新岗位,参照所创新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创新岗位津贴和所绩效。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150元/月的住房和购买书籍补助,如夫妻两地分居,另可享受200元/月的补贴。
第八条 所提供每户两室一厅的博士后公寓,入住嘉定博士后公寓者可另得到200元/月的补贴。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九条 在站工作期限: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最多不超过三年,最少不少于二十一个月。
第十条 在站期间内的出境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可因私出境,若工作需要,需经其合作导师及所有关领导批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所在部门的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所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至三个月后应进行工作计划报告,由所博士后指导小组评议,获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开展六个月及十二个月时,博士后研究人员向博士后指导小组进行期中汇报。
第十四条 所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申请“博士后科学研究基金”及其它各类科研经费。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由其合作导师承担。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到的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所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出站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期满后,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
出站报告、学术论文,填写期满分配登记表以及在站期间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十八条 人事教育处组织所博士后指导小组成员及所外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工作成果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是否同意其出站的意见。若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可以同时进行职称资格的评定。
第十九条 所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期满前三个内,落实其出站去向。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应按期搬出博士后公寓,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所手续。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购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均属所财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教育流动人员 博士后 办法 通知 中科院上海原子核所办公室
2003年4月29日印发打字:李萍
校对:高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