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局要求,现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认定程序规范如下:
一、个人提出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需要认定连续工龄的,转正定级后,由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申请连续工龄的理由和起止时间等,同时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汇报能查证、核实个人经历的单位、当事人及有关资料(本人取证无效)。
二、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根据个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形成报告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主管部门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1、查阅本人档案记载情况。
2、审查原始劳动(聘用)合同。
3、逐月审查所涉及各年度会计凭证中所附的原始工资明细表。
4、找两名以上原所在工作单位同期工作的人员进行座谈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
掌握原则,凡有涂改、后添加等可疑痕迹的材料以及后出的证明,均不能作为核实上报的依据。
四、呈报
经核查情况属实并且符合连续工龄条件的,主管部门以红头文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经调查申请人*年*月-*年*月在何单位从事和工作,符合*文件第*条规定和研究形成的意见等内容),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
五、上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1984年12月31日前正式参加工作且申请连续1984年底
前的临时工工龄的。
1、连续工龄审查情况呈报表。
2、本人档案原件与相关复印件。
3、座谈调查取证材料原件,须有调查人(2人及以上)和被调查人的共同签名和主管部门公章。
4、其他相关原始材料(工作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等;下乡知青需提供原始下乡和回城证明、服兵役的需提供士兵档案)。
(二)1984年12月31日后正式参加工作申请连续工龄的 。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
1、原始劳动(聘用)合同和转正定级审批表的原件与复印件;
2、所涉及各年度会计凭证中所附的会计凭单及原始工资明细表原件与复印件(起止月份和每年的
3、
6、
9、12月份)。
以上所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出证单位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出证人、调查取证人(均两人及以上)签名。
五、复核审批
人事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对有关原始证件和复印件,材料不齐全的指出需补充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连续工龄条件的集中提交局务会研究后审批(人事局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予以退回。
六、责任追究
各部门对申请人的调查情况和呈报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如有不实,导致认定结果有误的,追究呈报部门的责任。工龄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县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