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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原集团: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2012年4月)

华股财经201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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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首席执行官(以下称:CEO)的职责,保障 CEO 依法

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照章程设 CEO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

会负责,并就职责履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 CEO 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CEO 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CEO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CEO 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CEO 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权利,并保证: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3、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4、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5、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CEO 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CEO 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基本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政策、产业、行业和

市场预见能力及驾驭和防范各类风险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

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六)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CEO: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 CEO,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 CEO,但兼任 CEO、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CEO 的职权

第八条 CEO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总裁主持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督促、检查总裁对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组织拟定公司年度投资方案;

(四)组织实施公司的资本运营;

(五)统筹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借贷等在内的重大经济合同;

(七)负责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管理;

(八)负责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重大事项的协调,

有效调动、整合和利用集团内各类资源;

(九)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和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需经 CEO 批准后方可实施: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 3%的;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技术改造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3%的;

4、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对外信贷(指贷款增加额,不含周

转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5%的;

5、公司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和坏帐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5%的;

6、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因公司借款发生的资产抵押的权限为

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5%的;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但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CEO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CEO 委托总裁在 CEO 授权范围内

代行 CEO 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四章 CEO 的职责

第十一条 CEO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 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

能力;

(五)推进公司战略发展战略与规划、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和公司

的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聚

积公司竞争实力;

(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CEO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条 CEO 对违反下列条款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

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有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他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

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务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CEO 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人事、财务和审计部门任主要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五章 重大事项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总裁主持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程序:CEO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告知总裁,总裁应按要求准

备材料,全面、客观、准确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必要时 CEO 可主持召集

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会议,听取和了解

相关情况,研究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事项工作程序: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各类投资(包括

对外股权投资、技改和新建项目、收购重组等)事项由 CEO 组织相关部

门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据投资项目的投资

金额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裁在提名副总裁、总会计师、总

工程师等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先征求 CEO 的

意见,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聘任。

第十八条 对外信贷、因借款发生的资产抵押工作程序:CEO 根据

公司资金况状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信贷规模,按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权限报有权机构批准后,CEO 或总会计师与金融

机构签署贷款、资产抵押担保相关的文件。在确定对外信贷、因借款发

生的资产抵押事项时,CEO 应当征求总会计师意见。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工作程序:CEO 在批准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提交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交易价格及公允性说明。当交易金额超过 CEO 权限时,应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CEO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CEO 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及监

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督促、检查总裁主持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或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4 月 20 日

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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