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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4 00:5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退休后再就业被解雇,能索要赔偿吗?

杨某现年65岁,原是企业员工,下岗多年。2001年,到一家私营企业做内勤工作。2005年,年满60的杨某到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还是在该企业打工。2010年4月,老板称杨某年纪太大,未再继续聘他,杨某认为自己在这个企业业干了9年了,企业应该给予他经济补偿金,解雇遭到拒绝。杨某的要求合理吗,如果合理,他应该申请的补偿是几年?

案例答案:

知识点: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一般而言,劳动者只有在被正常辞退和裁员二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具备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杨某的问题要分两段时间来看,首先是2001年至2005年杨某正式退休前,他与这家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但2005年之后,杨某退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另找工作,与单位之间属劳务关系,若发生纠纷,不在上述两法的调整范畴之内。因此,杨某只能向单位索要4年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条款: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说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应该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如果超过上述退休年龄,就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超过退休年龄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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