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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八大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试楼四层消防改造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设项目消防工程。

2、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

1、承包范围:消防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

2、承包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提出甲方技术要求,乙方承包内容施工图纸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保修期内的维修维护等本合同虽未载明但为乙方全面、恰当地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乙方还应做好工作面交接,完成交接记录。

三、工期

1、工期共计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2017年月日, 竣工日期:2017年月日。

2、以上总工期或阶段工期已经考虑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因素。

3、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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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工期延误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一切相关损失。

3.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甲方现场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3.3乙方在上述3.1和3.2任一事件发生后的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5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最终报告后5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审核意见。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出报告,则视为乙方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

5、《室内消防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S12-2004以及其他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甲方合理要求。如出现规范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最严格的规范或标准执行。

4.2因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而导致的一切返工及修补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因返工及修补导致甲方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4.3乙方为达到上述技术和质量要求而采取之措施的所有费用应被视为已全部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中;乙方已经对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充分了解现场的状况,乙方报价中已经包含了履行本合同全部承包内容。

4.4如乙方施工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经一次返工及修补后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则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工程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质量违约金。

4.5乙方应特别注意甲方对乙方施工质量的严格要求,凡是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本身价值减损、甲方款项额外支出以及甲方可能遭受的第三方提出的违约或侵权索赔等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乙方均应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计价方式与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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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1000000元整 (人民币大写:壹百万万元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即为合同包干价,图纸范围内不再做任何调整(但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增减项,及因甲方变更导致的工程款增减除外)。

2、价格组成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报价清单》。

2.1本合同固定总价包含的工作应视为满足国家、北京市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以及达到甲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并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机械进出场费、试验检验费、成品保护费、清洁费、工具费、赶工费、食宿交通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除甲方提供之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技术措施费、保险费、技术资料费、利润及税金等相关所有费用。

2.2合同价款(单价或总价)还包括因施工不良或缺陷及瑕疵而造成剔凿、返工、改良、修补等支出以及在合同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

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固定总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包括:乙方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任何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工成本的提高、材料价格上涨(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国家、北京市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等因素除外)引起的乙方的成本增加风险,本合同价款范围内的上述风险均属于乙方自身风险,视为乙方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和固定总价之中。

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6.1签订本合同具体日期的后7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固定总价的40%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6.2喷淋及消火栓主管道施工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固定总价的30%款项作为工程进度款。

6.3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双方结算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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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甲方应按时付给乙方合同款如延迟付款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负责承担任何因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结算

7.1如有洽商变更的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且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洽商竣工结算。

7.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洽商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7.3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甲方后14天内,如乙方未能递交洽商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由此导致的对工程洽商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4甲方与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八、甲方责任

8.1甲方驻现场代表【工程师】。甲方驻现场代表无权签署经济洽商,凡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签证或洽商均应由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不得成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8.2负责提供施工图纸。

8.3负责协助乙方协调与现场周边企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8.4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8.5甲方现场负责提供临时施工用水及临时用电、物料保管及加工场地等用地。

九、乙方责任

9.1 乙方保证其拥有承担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合法资质。

9.2乙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乙方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作为乙方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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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项目经理忽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或不能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

9.3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供应并安装;严格按规范、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进行施工。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承包的范围及预算项目,结合现场情况精心组织人员,制定规范技术与管理方案,按国家现行规范及北京地方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甲方《用户需求说明URS》(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要求。

9.4负责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承担乙方人员不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9.5乙方作业人员应服从甲方的指挥,进入现场施工区域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随意占用场地。

9.6乙方应严格遵守北京市以及甲方的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工地所在地,场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任何因违返相关规定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7乙方现场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甲方项目经理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若乙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务无法出席,须书面委托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双方应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9.8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9.9现场及人员管理:

9.10乙方应遵守区域、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施工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乙方单位的标识、标语。禁止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带到施工现场。

9.11乙方所有现场非北京户籍施工人员需持有当地劳动局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当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乙方应办理所有人员相关证件,办理证件所需费用乙方自理,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人员的相关证件;凡因为乙方办理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以及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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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9.13乙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9.14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凡是由于乙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9.15安全文明施工

9.15.1乙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北京市及甲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乙方应为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之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9.15.2若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达到上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处罚的,乙方自行承担罚款及工期损。

9.16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消防部门的备案证或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含更换、罚款、返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9.17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本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

9.18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9.19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工程成品与半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乙方未能完成上述保护工作,则由甲方自行完成,甲方有权将完成该工作所需的费用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9.20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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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和处理事故所需全部费用,并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对施工及维修保修工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9.21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剥露或打开,并进行验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甲方验收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并赔偿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十、工程验收

10.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设计要求、甲方书面要求以及国家、北京市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范及标准及甲方的要求执行。

10.2 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应在接乙方书面通知 24 小时内组织监理及相关部门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如甲方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如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如复验不合格,乙方应拆除并返工,直至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复验及返工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0.3 因可归责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10.4 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保证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如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未通过甲方或国家相关部门验收,,乙方还应当返工、整改至验收合格。

10.5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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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乙方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和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甲方可随时提出环保等测试要求,如测试合格,其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测试不合格,乙方应采取拆除、重新采购、修复、返工等措施,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费和整治所需费用)。

10.7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或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10.8本合同双方对本工程质量要求有特别约定的,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满足并符合双方约定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按约定追究乙方责任和扣减工程价款。

10.8乙方在工程竣工后7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10.9甲方对材料、设备、配件及工程质量的验收都不会导致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一、保修

11.1本工程保修期自乙方承包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且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为一年。对质量问题及非人为故意损坏负责免费维修。人为故意损坏构件、配件只按材料成本价收取修复费用,在保修期内如因甲方原因需要改动的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11.2乙方应及时处理所有的保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24小时全天候提供的,保修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 24 小时内派人员维修完毕。

十二、不可抗力和风险承担

12.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妨碍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十级以上大风、五十年一遇的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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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一遇的大雪、三十年一遇的洪水、7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

12.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毁灭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B 甲方、乙方各自雇佣的工作人员伤亡由其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D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E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5本工程在移交甲方前所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在移交给甲方后由甲方承担.十

三、违约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责任如下: 13.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金额万分之八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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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固定总价的千分之【 一 】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逾期累计超过【 6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3除非合同终止,否则违约方承担前述条款违约责任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13.4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5如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经乙方返工或修复一次后仍未达到上述技术和质量要求,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6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保修服务的 ,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整。

13.7 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

13.8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甲方有权自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十四、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14.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十五、合同生效

15.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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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合同签订地点:

15.3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其它

16.1 本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双方的地址即为各自的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寄至对方的通讯地址的,即视为送达对方。

16.2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

16.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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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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