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不符如何处理?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可直接依据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时,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根据此条规定的原则:当面积的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时,面试依照实际面积,价格依照约定价格来。买受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时,有两种情况: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差价,误差比超过3%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归买受人,价款由出卖人承担。当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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