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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有关政策问答

2014-01-10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报道派遣存档手续?

张家口人力资源和社和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全市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报道派遣工作。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请先确定档案已由学校中转回到生源地后,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请携带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办理报到派遣手续;省外院校高校毕业生请携带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及所在院校入学当年的新生入学花名册办理报道派遣手续。派遣后档案可存放在本人户籍所在的县区级人才市场或张家口市人才市场。

2、在张家口范围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张家口范围内就业是指在市属单位或张家口所属县区就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时请携带编制单,报到证、毕业证及就业协议书(加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省外院校毕业生携带所在院校入学当年的新生入学花名册。

在张家口所属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单位可以接收其档案的请携带报到证、毕业证及就业协议书(加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省外院校毕业生携带所在院校入学当年的新生入学花名册来我处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所在单位不接受其个人档案的请与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签订就业协议后带上述材料来我处办理派遣手续。

3、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上户手续。

在张家口辖区的省属及国有企业和市属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落单位集体户口的,由所属单位出具上户介绍信和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外省院校毕业生提供入学当年录取新生花名册统一办理上户证明。

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在外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原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请携带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户口本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上户手续。

4、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档案查询和提取手续?

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学校会根据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将档案通过机要的方式邮寄到生源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可以通过电话或登录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档案查询。如需提取本人档案请携带本人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张家口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办理。查询电话202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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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2 7:13:1

2张家口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2014-01-10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发放和管理?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

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编号管理。

2、如何办理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申领办法,按照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张人社〔2011〕119号)执行。其中,驻主城区市属以上单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到市就业服务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人员仍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本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到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如何换发和转记《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停止发放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取和发放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县区在换取和发放证件工作中,要加强证件管理,避免重复发放,确保一人一证一码。换发证件过程中收回旧证,并销毁。

(二)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原则上不换发新证,仍使用旧证,直至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为止。由于特殊原因,本人确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但在新证相关栏目中,进行转记。

(三)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和《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并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5页“其他记载事项”中。

4、如何使用和注载《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时具体认定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仍按原规定办理。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

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上报。

5、如何管理和审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登记的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及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人员)须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未参加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证件。

(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损,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经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四)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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