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服务指南
一、服务依据
1、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威财金〔2011〕7号);
2、《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5号);
3、《关于贯彻落实威发〔2015〕5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威人社字〔2015〕57号)。
二、服务内容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即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无户籍要求)等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2年,给予全额贴息。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创办小微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符合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2年,给予全额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范围为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
对于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我市城镇常住人员,按规定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取得《就业创业证》的,可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三、申请材料
贷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役人员相关证件;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随军家属提供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驻威高校在校生提供由所在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
四、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于正常经营之日起,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区范围内也可到威海市创业服务大厅)提出贷款申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担保公司和银行负责进行抵押担保手续办理和各项条件考察,对审批通过者及时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