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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0: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

二、

三、

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教研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教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积极贡献。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工艺技术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专业技术、工艺发展动态。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胜任1个工种以上(含1个)的生产实习指导课及工艺课的全部教学工作,解决实习工厂(场、店)关键性的操作和工艺问题,教学经验较为丰富,教学效果好,有本专业(工种)较全面的技艺,是实习指导教学和操作技能研究的骨干,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和指导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自觉执行师德规范。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较为丰富的本专业技术教学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教学内容,组织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开展技术革新成绩良好,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研究本专业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论文、专著、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

八、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五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教师、教研员和正受聘于从事教学、教研工作并个人自愿申报、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离退休教师。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初级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含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初级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必须具有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一、考核认定

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 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申报评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得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资格后,实际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中专或技工学校毕业,取得了助理资格后,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外语条件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免试外语。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结合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二、必须经过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学法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平均学年生产实习课堂教学授课120学时以上,平均学年实习岗位操作技能训练指导540学时以上。从事教学研究人员要指导教学工作、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平均每学年授课(含讲座)不少于25节,听课、评课40节。

(二)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工作人员其教学(含80%实习指导课时)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深入班级听课、评课不少于20课时;中层干部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行政工作人员平均学年授课(含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240课时。

(三)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任班主任工作或学生管理和指导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或学生工作总结。

(四)提交任职实习指导教师期间本专业1门课程其中一单元的一体化教学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2次校级以上的公开课,评议为优秀,并提交评议表和公开课教案。

(五)具有参加和配合生产实习教学和实习工厂(场、店)建设的能力。

(六)曾参加过本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操作技能训练方法的研究,解决过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指导教学(教研、技革)中的较疑难问题,并取得一定成效。

(七)必须取得相关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

(八)所教班级学生在生产实习过程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

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2条:

(一) 曾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班主任或曾被评为地 市级以上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

(二)曾被评为劳动模范。

(三)曾获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地市级三等奖以上奖 项一次或省、国家级获奖。

(四) 曾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 的编写工作,并为主要参编人(个人负责编写字数在1.5万字以上)。

(五)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工种)操作技能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合格率为95%,中级工合格率为90%或高级工合格率为8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同时提交当年所教学生工种考核成绩册。

(六)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地市级的知识(技能)竞赛,获 得前六名或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七)获得地市(含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的技术 革新和发明创造(含专利技术)成果一项;

(八)2个学期授课质量经学生采取无记名评价,满意度达80%以上。须提交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和校长审核签字确认的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论文,或出版具有ISBN书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的学术专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且为第一作者;

二、本专业或研究本专业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论文2篇(为第一作者)。

三、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个人负责编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并为主要参编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资格名称为: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级别为中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本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与本专业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的2个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不得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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