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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村干部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7: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舟曲县村干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干部,指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以下同)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三条 村级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乡镇党委要建立村级干部档案,对村级干部实行全面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可以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任村级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和规定办事,把那些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群众公认的人选拔到村级干部岗位,建设坚强有力的村级班子。

第五条 选任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党管

1 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注重能力、群众公认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克己奉公,善于做群众工作,得到群众公认;懂经营、会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艰苦朴素,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级干部:(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参与非法宗族、宗派和宗教活动,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3)非办理本村公务,连续外出影响村里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拓宽选任村级干部的范围和渠道。要注意从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乡镇企业骨干、致富能人中选任村级干部。地、县机关要选派优秀后备干部、优秀乡镇机关干部,经过一定程序到村上任职。对一时确无合适人选的村,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的界限进行选拔。积极选调应届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经过一定程序到村上挂职、任职。

第八条 选任村党支部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同时,

2 要努力改进选任方式,进一步形成有利于农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积极推行和完善“两推一选”的方法。

第九条 选任村委会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充分体现村民自治。

第十条 坚持“注重实效、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合理定编”的原则,根据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村级干部职数。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可选配3名村级干部;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可选配4名村级干部。人口较少或过多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委会主任经党内选举,可以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实行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经依法选举可以兼任村委会主任。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分解教育培训任务,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分期分批地对村级干部进行教育培训。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由县市区委负责培训,其他村级干部和村级后备干部由乡镇党委负责培训。各

3 市州地也可培训一批村级干部,为县、乡培训村干部做出示范。把村干部的培训作为一条重要内容列入干部考核考评范围,层层落实好村干部培训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对村级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不断提高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进行党的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村级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管理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实用技术和WTO知识的培训,不断增强村级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进行民主集中制教育,不断增强村级干部的政治意识、团结共事意识和民主意识;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村级干部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和本地实际,进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可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1、任职培训。所有新进班子的干部都要上岗后的一年之内,安排任职培训。

2、定期轮训。依托县(市、区)委党校或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每两年对村级干部普遍轮训一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轮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其余干部

4 培训时间不少于3—5天。

3、学历教育。有计划地组织村级干部参加自学考试、农函大、农广校、农民技术夜校等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与大中专学校联合办班、委托办班等形式。

4、外出学习考察。要积极组织村级干部到省内发达地区或省外学习考察,扩大视野,增长才干。

5、实践锻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村级干部到有关部门和发达地区兼职、挂职等形式,进行实践锻炼。

除以上形式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有针对性地进行短期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教育培训基础建设。要加强县(市、区)委党校和乡镇党校建设,完善教育培训设施。教育培训资金要按照中发[1999]3号文件的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也可拿出一部分留用党费,作为培训经费的补充。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要制定村级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对村级干部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村支书、村主任要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据此对村级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村级干部,主要应围绕以下内容来

5 进行: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情况;完成上级组织和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农村精神文明、为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实行集体领导情况;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各县(市、区)可根据这个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考核内容进一步丰富和细化,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村级干部的考核,在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统一指导下,由乡镇党委具体实施。考核可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通过检查工作、例行谈话、走访村民、专项调查等形式,了解村级干部的有关情况。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合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底,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然后分别由与会人员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并按照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无记名划票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对村级干部进行综合评价。任期考核,可结合任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要把村干部考核结果装入档案。

6 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村级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符合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用任职条件的,可提拔担任乡镇副职。对称职的村级干部,要指出不足和缺点,促其改进。对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村级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或罢免。

第二十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考核人员要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村党支部、村委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议事规则,党员、村民议事制度;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村规民约以及财务管理、宅基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促使村级干部的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村党支部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增强村级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每年分别向党

7 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里的一些重大事项参与讨论、决策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地进行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和要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释和答复,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村级干部实行任期、离任财务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村民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要经常了解村级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努力改进工作。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 村级干部报酬的具体数额应从本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合理确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年报酬总额不得低于本村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其他村级干部的报酬根据所任职务

8 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村级干部报酬实行结构报酬制,分为基础报酬和效益报酬两部分。依据当年本村集体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其他承担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实行绩酬挂钩,按季度发放。

第三十条 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农村担任村级干部,在任职期间除保留原单位政治经济待遇外,还可享受相应村级干部的报酬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任职时间比较长的村干部,采取乡、村及本人共同筹资的办法,办理养老保险。保险金的数额可根据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实绩适当拉开挡次。投保期间,因本人不胜任工作,或经依法选举等情况而不再担任村级干部的,以后年度的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乡镇党委要在政治上关心村级干部。树立村级干部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对于打击报复村级干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为村干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十三条 对在职时有突出贡献的离任村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生活困难的,条件允许的还可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在重大节日期间,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慰问离任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

9 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后备干部

第三十四条 每个村必须建立一定数量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村级后备干部的数额按现任干部职数的1∶1确定。村级后备干部的条件除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年龄一般应在30岁左右,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贫困村,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在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的党员中挑选。

第三十五条 村级后备干部经党员和村民推荐,然后由村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审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村级后备干部要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结合对村级干部的民主评议和工作考核,对村级后备干部进行考核。对巳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新的人选。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委和乡镇党委要把村级后备干部的培训教育纳入村级干部的培训计划。县市区委或乡镇党委要定期举办村级后备干部培训班,提倡和鼓励村级后备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

第三十八条 有计划、有目的地对村级后备干部分配一定的具体工作,安排参加村上的有关会议和集体活

10 动,以及到村办企业担任管理人员,使他们在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三十九条 村级干部出现缺额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中推荐、选拔。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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