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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

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 1.成立登记

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 5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 4)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3.到期换证

1)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2)理事会作出同意延续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如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

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4.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章程事项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理事会作出同意章程核准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 5.遗失补证

(1)证件遗失或损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声明。

6.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设立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相同或者相似”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基本相同,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的。 2.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6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7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人可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要求从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daodoc.com/“网上办事”栏)下载或至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领取登记申请表,网上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收件时间以受理室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4.申请材料中包括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成立登记 (2)住所变更登记 (4)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4.章程核准6.注销

15办理方式

(一)成立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提出关于发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设立发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勘查,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登记的建议,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社团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查,市民政局局长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勘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办理。

(二)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关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申请办理。

(三)到期换证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届满前30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到期换证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的申请办理。

(四)章程核准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章程修改核准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章程核准的决定。核准后的章程文本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的申请办理。

(五)遗失补证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件手续,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补发证件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补证的申请办理。

(六)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办理。 16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daodoc.com/“信息公开”栏上实时公开审批结果,其中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在《文汇报》等市级报刊每季度公告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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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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