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医疗卫生行业安全检查指引
一、单位许可审批证
1.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
二、安全组织机构
1.设立有安全医疗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医疗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医疗例会制度。
3.订立安全医疗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四、培训与持证上岗
1.制定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意识、程序的培训计划。
2.必须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包括可能具有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岗位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并进行资格认定。
3.企业负责人、安全主任、电工、锅炉工、电梯工、高压氧舱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设备
1.安全通道
1)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内、楼顶疏散通道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2)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应畅通无阻。
3)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4)紧靠门口1.4米不准设置台阶。
5)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
6)安全出口门顶部应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2.安全出口
1)每个楼层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疏散通道,标志醒目,照度良好,保持畅通,安全出口门顶安装应急照明灯。
2)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3)疏散门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闸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灭火器材配备
1)室内消防栓要长期保证供水,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台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宿舍、食堂、仓库、会议室等重点场所的按每75m2配备两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具体按有关规定配备。
2)灭火器的压力表指示在绿色、黄色表示能正常使用,红色表示已过期,灭火器必须由专人每月定期检查登记。
4.仓库管理
1)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2) 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监控录象,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
常状态。
3) 仓库设置有醒目的防火、防毒、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等标志。
4)仓库内除了固定照明外,不准使用其它电器;可燃物品库房,应安装防爆灯具,灯具的开关应装在库房外。
六、电气设备
1.高压配电房
1)配电房应通风良好,并采取防雨雪、防火、防小动物出入(挡鼠板)的措施。
2)房内铺设高压绝缘脚垫,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3级。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2.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1)低压线路和开关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低压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测和鉴定。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箱(柜、板)体的PE线应连接牢固。
3)箱(柜、板)内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4)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5)防雷、防静电的接地电阻,应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测量一次,其接地电阻的大小应符合要求。
3.照明灯具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可靠,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室外灯具不得低于3米,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2)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回路要选用漏电动作电流等于或小于30毫安,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3)白炽灯、高压汞灯与可燃物、易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七、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要求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2、由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建立检查、检验档案和管理制度。
八、急救服务
1.设立了急救医务室,位置合理、标志醒目。
2.配置具有医士职称以上资格的医生和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备有常用的救护器材。
九、环境控制
1.医院及周边噪音符合标准,对主要噪声污染源采取了防治措施。
2.产生粉尘的采取了防尘措施。
十、剧毒品的管理
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仓储安全管理、防火、动火、用火和剧毒品的“五双”
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
2.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
向当地公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有完善的储藏、使用(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等)管理制度。有查验准购
证、运输证,应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十一、从业人员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医疗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后方可任职。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医疗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医疗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医疗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医疗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电梯操作工、制冷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工作人员卫生管理
1.设有更衣间、洗浴室等卫生设施。
2.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配置有现场急救用品。
4.设置了有效的通风装置;对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
设置有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十三、应急能力
1.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
期组织演练。
2.向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3.建立了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针对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规定了处置对策。
4.有明确的处置程序、方法、措施和组织领导,有明确的职责和资源保证。
十四、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1.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
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2.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
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3.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 等知识的培训。
4.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
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5.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
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7.加强医疗废弃物的“产生、包装、收集、运送、处置”的全程管理,并根据不同的医疗
废弃物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