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一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区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董培峥任组长,区委组织
部、宣传部及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确定区政府办公室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镇街、区直各部门也都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切实形成了机构、组织、人员“三到位”的工作格局。
2.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根据《条例》的要求,在全面、高质量完成2008年《明
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明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的基础上,2009年,我区又组织对《目录》和《指南》进行了更新和完善。按照“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目录》新增了共计31条政府公开信息,包括部门机构职能、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等。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及时转发了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制定了涉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工作制度。
4.建设查阅场所
为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切实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我区在区档案局挂牌成立明山区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并在中心辟出专门区域,添置查阅、复印等设备,方便公众查询;在全区25个行政村、48个社区建立起政府信息查询站,保证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全部进站,供居民查询。
5.积极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注重加强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都有了明确地了解,增强工作人员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强化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素质保障。在政务公开宣传日,我区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劳动局、司法局、计生局、环保局、动监局、科技局、各镇街等多个部门积极参加了宣传活动。活动共发放各类宣资料6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60余次,在与民互动中帮助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
密切相关的问题,大力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009年,全区各类公开主体共发布信息110条,其中包括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政府信息25条;在73个社区、村信息查询站公开信息54条(由计生、物价、劳动等市直各部门发布);区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公开政府信息31条(由区政府发布,其中,机构职能类发布信息11条,占总数的35%;政策法规类发布信息18条,占总数58%;规划计划类发布信息2条,占总数的7%)。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009年,我区未接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区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均属免费公开,不存在收费现象。
4.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2009年,我区未接到任何形式的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件。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自《条例》施行以来,我区积极努力、认真细致、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开内容不够深化。目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
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有关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的草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公开形式的便民性有待提高。虽然区政府在重视通过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着力推进纸质《政府信息目录》,但公开的形式比较单一,不够丰富,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宣传和引导工作做得不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的实践证明,区层面的工作重点是提高公众的知晓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宣传和引导的不够,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尚不熟悉。
2010年,我们将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继续大力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充实公开内容。探索建立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工作制度,确保“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切实落到实处,重点将公众密切关注的政府信息编入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公开。二是拓展公开形式。继续加强区政府门户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从栏目建设转变为内容建设,以最大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坚持做好公开信息向档案馆信息查询中心的报送工作,为群众咨询、查阅提供便利;继续发挥民心网、电子公布栏的政府信息公开功能,拓宽公开途径。三是加大普及宣传。凭借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力度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围绕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开展集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四是建设长
效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