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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4: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桩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桩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工程的安全与经济合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桩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当地质量监督站有权责令该工程停工。

第三条凡属桩基工程,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方可开工。

第四条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的桩基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违反本规定,工程不予验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不得交接与结算。

第五条评价桩基工程质量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的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只有当国家标准未明确规定时,才能参照部局和地区颁发的现行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文件,并应有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二、桩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第六条在桩基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站报送地质勘察资料、桩基施工图及桩基施工总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证书和合同书,经质监站对勘察、设计、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认可,根据合同书明确总分包隶属关系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并针对桩基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及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勘察工作,及时提出桩基工程地质条件的正确评价,为桩基设计、桩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大建筑的桩基工程须特别加强勘察工作。

为便于勘察单位做好工作,设计人员在勘察前必须详细介绍建筑物上部结构及基础荷载情况,以便勘察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桩长和桩端持力层。

第八条桩基工程应进行符合桩基施工图设计要求的详细勘察工作,为选定桩的类型、长度、确定单桩承载力、群桩沉降以及选定相应的施工方法,提供所需的各项工程地质资料。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是否采用桩基方案。

第十条按照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单位在确定合理的桩基方案后,对大、中型工程或对工程地质情况把握不准,建设单位应提前做试验桩以取得试验数据,向设计单位提供单桩允许承载力,试验桩不得少于桩基总数的1%,预制桩不少于2根,灌注桩不少于5根,如工程地质情况较复杂,应相应增加试桩数量。建设单位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申报试桩施工单位及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根据试桩结果进行经济合理的桩基设计。

第十一条凡设计单位盲目提高桩基设计安全系数,任意加大桩径、桩长和桩数,经审查确认会造成浪费的设计,质量监督站有权停止施工,追回设计费。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质量监督站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指定持证权威设计单位更改原设计,由建设单位从所节约的工程费用中向质监站支付部分质监管理费、设计修改费及其它费用。

凡经过更正设计桩基的工程,必须增加沉降观测,如沉降值超过规范规定的地基允许的变形值时,由更正设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对采用桩基方案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在桩基施工说明中注明该工程桩基单桩承载能力、最后贯入度及其它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质等级证书,到切实加强对桩基施工队伍的管理承包桩基工程的施工队伍应持有与工程相应的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资质不符不予承担桩基施工任务。

凡桩基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桩基施工队伍,除承担工程损失费用外,质量监督站向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桩基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因施工原因造成桩基质量事故,可由施工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处理方案,也可由质监站指定持证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方案。

第十五条凡是桩基实行分包工程,桩基施工单位必须与土建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总、分包各自责任后才能进行桩基施工,土建总包单位承担总包责任,应负责对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土建总包单位对桩基的验收必须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收集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并有明确的结论,再报送质监站进行核验。

第十六条专业桩基施工单位也可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桩基施工任务,但必须与上部结构施工承包有交接手续同时还必须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向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非专业桩基施工队伍不得单独承揽桩基施工。

第十七条桩基工程验收,应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业和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TGJ4—80)及《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BGJ202—83)有关工程验收的各项规定。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桩基施工组织设计书及桩位测量放线平面图,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试压记录;

4.桩的工艺试验记录;

5.桩的制作和打入过程中有关数据记录;

6.桩的施工记录或施工记录汇总表;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设计变更通知书、事故处理记录及有关文件;

9.桩位复测记录及桩竣工平面图;

10.桩基荷载试验的资料及检测报告;

11.竣工报告;

12.工程验收证明书。

三、桩基工程的监督与检测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站对桩基工程监督,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桩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验收规范、规程进行把关鉴定。评价桩基工程是否满足设计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通过严格的检测加以鉴刊。

第十九条凡我省进行桩基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经省建委质监站审查,确定检测方法,并发放许可证;外省检测单位进入我省承担桩基质量检测任务时必须先向当地质量监督站办理申报手续,并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合格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承担我省桩基检测任务,否则,桩基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质监站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桩基检测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具备完整的内容,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试验目的和试验日期;

2.工程地质概况、土层和试桩综合柱状图,

3.试桩的施工记录;

4.检测仪器设备,测试方法和原理;

5.检测过程、测试数据,计算分析过程;

6.对检则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的说明;

7.评定过程及结论。

凡不具备上述的检测报告均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由于桩基动载检测技术尚处于研究、完善发展阶段,未正式纳入国家技术规程。因此,我省桩基工程进行动载试桩应从严谨慎控制。各种动载试桩检测技术必须正式通过部、省级的鉴定和审定,经过相当数量的桩基工程现场验证,在本地区代表性土层、常用桩型上进行足够数量的动载、静载试桩对比试验,取得动对比资料,方可用来检测单桩承载力及桩身质量。

第二十二条对桩基工程的单桩承载力及桩身质量的检测规定如下:

1.对于设计前已按规定程序做了试桩的桩基工程,如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异常情况,对其工程桩可进行动载或静载试桩。同一条件下,动载试桩应按下列规定执行:预制桩为桩基总数的5%,且不少于3根,灌柱桩为15%,且不少于5根。若采用静载试验,试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并不少于2根。

2.如因技术方面的原因无法提供大吨位荷重或锚桩反力,设计前未按规定的程序做试桩的工程或设计单位认为不需要做试桩的中、小型工程,其工程桩的检测工作按以下情况进行:

(1)施工过程中情况正常、质量稳定无异议的工程,其工程桩检测可采用动载试桩方法,同一条件下动载试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5%,并不少于10根。

(2)施工质量差,并存在争议的桩基工程,由当地或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检测单位采用静载试桩方法,或在15%基础上相应增加5—10%动载试桩数量的比例,以防工程事故发生。

(3)当桩基检测过程中发现单桩承载力及桩身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可按不合格桩数加倍进行复检,并进行取芯或局部开挖检查。

3.对特殊工程和重大结构物和钻孔灌注桩工程,除勘测或静载外,必须进行20%的取芯验证。

四、其它

第二十三条桩基工程的结算按有关规定进行,经质监站对桩基工程质量检验后方可结算,否则,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不得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桩基工程规程、规定要求必须做的静载、动载试桩经费摊入工程概预算。凡因勘察、设计或施工造成的质量怀疑所必须进行加测的桩基检测,其费用按检测分析的判定结果,由引起质量事故单位承担;对于怀疑桩判定为合格的,其检测费应摊入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五条栏基工程因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原因而造成质量事故时,按屯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办法。

江苏省桩基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确保桩基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凡进行桩基检测的单位根据不同的检测方法,必须具备相应测试方法的全套、性能良好的仪器和设备。

2.技术人员素质:

(1)如采用静载试桩方法,必须有1—2名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土建、工程地质专业学习或培训,工作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2)如采用动载试桩方法,必须有主要技术骨干3名,且具有大学学历,经过工程地质、物探、土建专业学习或培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专学历,经过工程地质、物探、土建专业学习或培训,工作十年以上。由被考核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附有学历或培训结业证书。

(3)被考核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掌握桩基检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技术措施,并经考核组考核。

3.凡进行动载试桩的检测单位,所采用动测技术必须经省级以上的技术鉴定和审定(或省级考核组认定)。否则,不能开展业务。

4.有大理实际开展桩基检测资料,并就桩基质量如断桩、缩颈、扩颈等问题建立判断标志,对桩基承载力的计算,要有明确而实用的计算公式。

5.对桩基如断桩、缩颈、扩颈等质量问题,经动测判定后要有5根以上取芯或开挖等验证对比资料。

6.对桩基承载力的计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一定数量的动静对比资料,且对比置信度达到了90%以上;

(2)有一定数量不同动测方法或不同单位动测对比资料,且置信度达到90%以上。

7.未经动、静载对比试验的地质条件下,不得单独进行动载测桩试验。

8.进行过5个以上项目后,有5份以上动测验桩报告,并已提供用户使用。

9.要提交一份桩基质量检测技术的应用研究报告,供考核。报告提纲如下: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基本原理

(一)桩基测试技术原理

(二)承载力计算原理

第三章:检测装备及方法

(一)检测装备(注明仪器型号)

(二)现场测试方法

(三)模型桩的试验研究方法

第四章:应用研究成果

(一)桩基质量判断依据

(二)桩基承载力计算及对比结果

第五章:结论

二、申报、申批程度

1.凡我省进行桩基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按考核内容,准备好应用研究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各市(不包括县级市)建委(建设局)签署意见后,统一向省建委质监站提出申请。

2.申报单位提供的考核材料和手续符合要求后,由省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并由考核组写出具体考核意见。

3.考核意见经省建委最后审定,确定测试方法,备案后,发给检测许可证书方可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4.考核经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承担。

三、其它

1.凡我省桩基检测单位均需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文申报;外省市进入我省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到当地质量监督站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文,经省质监站审批备案后,方可承担桩基检测任务,否则,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律无效。

2.由于桩基动测技术尚处于研究、完善、发展阶段,尚未纳入国家技术规程,因此我省桩基工程进行动测应从严谨慎控制,凡对动测结论发生异议时,应按国家现行静载试桩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单桩承载力。

3.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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