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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影响和相关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7: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影响和相关...2011.10.17 20:50:52上海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

的影响和相关对策

奉贤区院反贪局王益春

自1996年10月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已经时隔15年,目前刑事诉讼法正迎来第二次大修。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说明,这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拟将刑事诉讼法从现在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修改、修正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也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切入点。新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也将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产生重要影响。根据调研要求,我们现结合检察机关反贪实务工作,就新刑诉法修改可能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作简要分析与预判。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有利影响

分析新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新刑诉法在侦查程序当中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强化了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修正案四十七条提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修订很有必要,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难以核实,在12小时内无法决定对嫌疑人适用相应的措施,这类型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至24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

(二)确立了技术侦查手段

新刑诉法修正案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

施。经由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反贪部门技术侦查手段针对的是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主体,他们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位高权重,社会关系广泛,反侦察能力较强,采用常规手段很难破案。有了这一规定,采取科技手段取得定案的证据,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从新刑诉法立法精神看,侦查权的变化呈现出既强化又限制的倾向。一方面,反贪侦查人员应充分运用和依法行使新刑诉法赋予的侦查权力,有效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体现打击职务犯罪力度;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采取技侦手段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实务中一般须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等,严格限定技侦手段取得的证物的用途;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要立即将嫌犯送至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要在看守所进行,禁止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进行讯问等等。在行使必要的侦查权力、侦查手段的过程中,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二、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的出台,在保障人权方面,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也增加了大量的规定。这既是面向法治向前迈进的一大步,也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并以此为契机,转变观念,采取措施,提高能力,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原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不承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修正后的刑诉法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意味着控方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不少学者称之为法治进程中的一大跨越。然而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独立收集证据,不能过于依赖被追诉人的配合,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是个挑战。

(二)充实完善了证据制度

针对原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新刑诉法修正案中证据一章新增条款就有8条,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等。其中对侦查阶段取证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有:

一是增加了几种证据种类。新刑诉法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有关要求,“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

录”等都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且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核实,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完善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由此,反贪部门取证工作的证据来源得以扩大,如何有效、规范的获取证据,是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

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刑诉法十七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收集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是明确了证明标准。原刑诉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新刑诉法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充实、完善,也对司法机关包括侦查部门的证明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辩护权不断扩张

辩护权这部分的修改,被各界认为是新刑诉法的一个亮点,包括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明确,对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等。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据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刑诉法还规定,除三类特殊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外,辩护律师持“三证”,无需其他任何批准,四十八小时内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将从立法上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辩护权的扩张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律师介入侦查后,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动摇心理是正常的,因而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律师违背职业操守,甚至违纪违法,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或者“暗示”,势必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翻供、拒供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因此,反贪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讯问破案压力,

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也大大提高。

(四)同步录音录像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

修正案四十九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结合之前两个《证据规定》和最高检的有关要求,讯问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庭审中经法庭提出要求,公诉部门应当当庭出示、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新刑诉法在这方面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全面推行,有利于日后当事人提出供述系刑讯逼供时,通过录音录像查明事实、消除争议,也对反贪干警讯问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增加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

修正案二十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据此,经法庭要求,侦查办案人员具有出庭说明情况的义务。我们认为,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主要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实,特别是证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常常成为辩方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初衷。此时,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就要在这方面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多角度地向法庭阐述收集证据的全过程。因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具备相当稳定的心理素质与较强的应对能力。

三、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策略

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同时对反贪侦查工作也将带来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反贪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

(一)转变侦查观念,调整侦查模式

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直接证据的稀缺性、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原因,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依赖于一对一的口供,主要“由供到证”,案件有了初步证据后,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后,再根据口供寻找固定其他间接证据,这样的侦查模式简洁明了。但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律师提前介入、同步录音录像等多项规定,使得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大增加,反贪侦查工作也将更加公开透明,如果还按照传统的侦查模式,案件很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不利局面。因此,必须由传统的被动、简单、粗放型侦查

方式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理性、精确性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过去那种靠“一支笔、一张纸、两条腿”的传统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办案工作的需要,应具有先进的侦查理念和技术手段。一方面,我们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让其“自证其罪”的义务转化为其享有的权利保障,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作为其减轻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反贪侦查工作又必须要在“零口供”定案能力方面下工夫,真正做到不必依赖口供定案。

(二)规范和加强初查

2008年以来,市院反贪局提出“分兵初查、滚动发现、集体评估、集中突破”十六字查案机制。这些内容和要求,适用整个侦查工作,主要针对初查阶段。突出强调初查中的指挥者,应当明了全局、掌握进程,能动地、有序地抓好线索分配直至案件突破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而这只有通过强化管理才能实现。随着十六字查案机制不断深化,初查管理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并且成为侦查机制转变中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十六字”查案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我们侦查工作的主动性、侦查谋略的预见性、侦查措施的强制性、侦查手段的先进性。

(三)提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讯问的重要地位及获取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讲,无论如何强调保障人权、严格规制侦查行为,无论如何转换侦查模式,口供始终是一种定案证据,讯问也始终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具有侦查成本低及对侦查破案起直接、可信、可靠的作用等特点。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并重视研究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强化讯问破案功能,巩固讯问成果。同时,要严格依法文明办案,规范讯问行为,坚决杜绝为破案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而保证讯问所取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四)提高取证固证的质量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犯罪事实最终是要围绕证据来认定和落实的,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反贪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我们认为,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整体性应有充分的把握,分清主次,有步骤、有策略地开展取证工作。侦查人员要有“侦诉合一”的观念,尽量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

标准来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反贪侦查部门在侦查取证时,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证据质量:一是坚持客观、依法收集证据原则,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二是全案证据体系。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就将影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三是案件细节问题。如果没有查清楚犯罪事实的细节,就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所取证据最终失效。

(五)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要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认识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与此同时,要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数据标准,按照录音录像的录制、管理、保存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和操作,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出现录音录像资料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

(六)针对出庭说明义务,开展模拟庭审演练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很可能要面对审判人员的质疑和辩方的“吹毛求疵”,这往往会让侦查人员心理上难以接受。一旦侦查人员不理智,回答中带有个人情绪的过激言语或出现矛盾之处,就会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开展模拟庭审演练,不仅要加强其作证技巧与应对能力的培训,通过庭前演练,使侦查人员真正出庭作证时,可以把专业的、客观的、无偏见的情况提供给法庭。另我们感到,新刑诉法在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义务的同时,应当同时规定:侦查过程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职业秘密的,如国家安全、秘密侦查的措施手段等,侦查人员可以也应当拒绝回答,或者向法庭说明情况并经准许采用不使对方知道的方式向法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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