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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规年所得超过12万不申报最高罚1万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税新规:年所得超过12万不申报 最高罚1万 全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个税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纳税人,除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自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该《办法》同时明确,如果年所得超12万元的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申报,将要负法律责任,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会根据国税总局的要求执行新《办法》,但一些执行的细则还未确定。

事实上,广州去年7月已开始试点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税,但该人士暂未能提供广州已自行申报的确切人数。

年所得超12万元须“自行申报”

此前,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法律上并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而按照《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超过12万元,即使其平常取得各项收入时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还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办法》还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同样也需要自行申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去年修订的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申报时限为每年3月31日前

根据《办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期限为当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2007年,是《办法》实施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2006年全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事实上,广州市已经从去年7月份开始,在全市14个区(市)范围内分期分批推行了“全员全额双向申报”工作,即除了用人单位每月如实申报其所得外,该纳税人还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自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包括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所有收入)。“双向申报”最早是在高收入行业、高等院校等单位推开,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到今年年初,这项制度已逐步向全省推广。

未按时申报最高罚1万元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真的因故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同时,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进行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应补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对其处应补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扣缴义务人(比如说用人单位)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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