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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4: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项目经理部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字128号]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95)1号]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所属各施工处以及参加局、处中标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与局、处有关管理文件配套使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项目经理部的设置及录属关系

第四条

施工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和生产要素等分为局管项目和处管项目,并建立相应的项目经理部。局管项目,项目经理直接对局长负责;处管项目,项目经理直接对处长负责。

第五条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按规定可分为:

一、

二、三个等级。原则上应按获证的资质等级担任相应等级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受局(处)工的委托,必须执行局、处与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第七条

局、处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八条

项目组成管理形式。

(一)局总承包。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并且工程项目由多种专业组成、或二个以上工程处参加与施工的由局组织项目经理部,各工程处根据工程内容组建项目经理部。局项目经理部负责下达生产施工计划,工程成本核算审核,发包(分包)分项工程,技术管理、内外协调和服务等职能。

(二)各施工处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处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和调控,承担对外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项目管理要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由本级项目经理部的其它主要负责人和分项目经理部管理班子共同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的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全局的所有项目经理部一律按承包合同方式管理,项目经理与局(法人)或处(委托代理人)签订承包合同、建立双方制约性的经济关系。

第十一条

承包基本原则:项目经理负责、集体承包、全员参与、风险抵押、成本核算、确保上缴、超额分成。

第十二条

成本核算原则:执行局项目目标成本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指标,工程范围、投资、工程质量、工期、设备完好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质保期和保修等指标要求。

(二)经济指标,设备折旧和周转性材料摊销、养老保险、税金、管理经费、其它费用以及上交利润基数、债权、债务、成本降低率、工程回款率等。

(三)安全指标。

(四)精神文明指标。

(五)按管理层次,项目部定期上报完成产值、形象进度、成本控制情况及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承包费用总的计算原则是预测成本加系数的计算方法。对内、对外分包发包计算的依据为水利部1983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相关文件。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定额需与局工程技术处商定,并报局工程技术处备案。

(一)合同中工程指标根据工程情况,上级文件及局、处有关规定确定;

(二)经济指标中的利润基数,根据不同工程的概算、中标价,技术及施工条件等情况,由局(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考察,核算后确定基础成本价,在项目成本价基础上确定统一的上缴利润基数。

(三)上缴的设备折旧费和周转性材料的摊销费,原则上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排除局(处)为加速折旧而提高折旧率和摊销率。

(四)上缴局的管理费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一般在产值的2-5%为宜。

(五)其它费用,可根据局(处)情况自定。

(六)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材料调价、增项增量等情况发生,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七)原则上各项上缴指标一个工程项目一核算,不能一刀切。局(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调研,核准成本,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承包工程项目时必须缴纳全员承包风险抵押金。

(一)项目经理抵押金按工程投资的1~5%,大项目取小值,小项目取大值。项目经理部内部可根据岗位职责不同上交抵押金额度不同,项目经理抵押金可为一般人员3倍以上。

(二)项目经理部完成了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返还全部风险抵押金,并适度奖励。

(三)项目经理部没有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按合同规定扣缴部分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选择

(一)原则:符合条件、懂技术、善管理、竞争上岗,班子把关,合同约定,局(处)长任命。

(二)方式:领导举荐,基层推荐,个人自荐,组织审查,答辩演讲,会议评审、择优选聘。

(三)评审:一般以局(处)内部人员为主,以招投标形式竞争上岗。

(四)局(处)建立评审考核机构,对应聘人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有:

1、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质量管理措施及质量目标;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工期(编报形象进度和网络计划)

2、设备折旧、成本降低率、上交利润基数、回款率等。(不仅要有数字,还要有保证措施)

3、资金使用计划,工资分配方案。

4、对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定的初步想法。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6、缴纳工程承包风险抵押金的数额。

7、各项承诺及其它。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素质和条件

(一)项目经理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开拓、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我约束能力和民主管理作风。

(二)项目经理应具有一定的水利施工实践经验,具有承担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要具有项目经理资格及上岗证。

(三)项目经理应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指挥和应变能力,有协调和公关能力。

(四)项目经理应是群众信任、拥护、办事公正,具有一定管理水平。

(五)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培训,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局(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项目经理对局、处长负责,认真履行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建设单位(业主)所签订的合同条款。

(三)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负全责,认真履行局(处)内部承包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种款项和完成各项合同指标。

(四)负责组建项目经理部,组织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按机构职能定岗、定责、定员、宽下薪,并负责实现承诺和兑现。

(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在资金使用及分配上能摆 正局(处)与项目部和个人三者关系。

(六)负责协调好内外关系。

(七)项目经理为完成合同指标应作好如下工作。

1、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指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合理地使用人力、资金、物资、设备等生产要素。

2、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全局统一施行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文件。

3、按规定及时向局(处)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报表,要求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4、负责组织编报工程技术总结及竣工文件归档工作,配合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尾工处理及保修和交工后的回访等工作。

5、负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向业主催拔工程欠款。

6、负责本项目的债权、债务处理,包括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奖励的兑现。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的权限

(一)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最高管理者,在局(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在内部承包合同制约下,双方是利益平等的经济关系。

(二)项目经理有权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监理部门洽谈有关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一切事宜。超出合同范围时,原则上需与局(处)长协商。

(三)有对本工程项目的经营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对凡进入现场的人、财、物有统一调配使用指挥权。

(四)对本项目有组建管理系统(包括生产指挥、质量管理、物资管理、财务核算等),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五)有权在双向选择前提下聘任项目班子,技术管理人员、技工和招收使用临时工,并与项目所有人员签订上岗协议书。对违法违纪人员有辞退的权力。

(六)有权按局(处)工资分配制度及内部合同规定,进行合理的计酬和工资分配。

(七)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使用资金,对施工材料、小型设备的购置和大型设备租用。购买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及物资需按局(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有权拒绝接受局(处)及相关部门违反内部合同规定的摊派。

(九)有权对发包方违反内部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

(十)有权对执行内部合同过程中的争议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提出仲裁。

第五章

项目经理部的工资与分配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在生产经营尤其工资分配活动中,必须注意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积累与分配、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提高全员风险意识、管理意识、效益意识、积累意识的基础上,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的工资分配

根据各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的项目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的审计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局(处)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的审计与考核组织机构,原则上由局(处)主管经营、财务(审计)、人事、机械、物资、安全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依据为局(处)内部项目承包合同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局(处)对所有项目部考核后要有记录,以局项目成本管理办法为准,并由企管(经营)部门存档。局有关部门将不定期检查项目考核情况,以便总结局项目管理经验。

第七章

项目经理部的奖罚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经理部的奖励,一般在年度考核、预结考核或终结考核之后进行。终结考核前的奖励应慎重,有把握时进行。对项目部的处罚,在任一考核期后发现有违反合同及其它问题时均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在完成内部承包合同各项指标后,以下各种奖励必须在取得奖励资格后进行。

(一)项目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缩短工期,增加收益显著(有书面材料),经审计考核组织确认(有会签文件)局、处长审批后,可给予重奖。奖励额度按增加效益的50%,项目部经理可得奖金的20%,其余由项目经理奖励相关人员。实施时由局(处)长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二)项目部施工的工程项目被省、部评为优质工程后(有奖励证书或文件)可对项目部重奖。奖励额度可根据省部资金情况并参照上款奖励幅度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一)项目经理部经考核超额完成所有主要经济指标时项目经理可评为“优秀项目经理”。局(处)长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超指标幅度,经济效益等因素,对优秀项目经理奖励05~1万元。

(二)项目经理部在满足优秀项目经理条件后,可被评为“优秀项目经理部”。局(处)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优秀项目经理部”另行奖励1~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人身伤亡,生产事故(或者未发生人身伤亡,但经济损失严重)将按水利部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国家法规文件处理,并按局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扣缴项目班子人员风险抵押金及未发工资。按情节、责任对造成损失项目经理停用1~3年。

第三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项目经理部管理混乱、指挥不当或决策失误;工程有严重质量缺陷;经营有亏损趋势或造成亏损,局、处根据考核结果可分别对项目部处以撤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相关人员;扣缴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的部分风险抵押金及未发工资;项目经理资格停用一年的惩罚。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考核中发现项目部(包括项目经理)有弄虚作假行为时,扣缴项目经理部分风险抵押金。第二次全部扣缴额度并取消项目经理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考核中,发现项目部违反财务制度,违法、违纪、违反局、处各项规章制度,除按国家及内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减发项目部工资额。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与局其他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有矛盾时,以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局工程技术处。

项目经理部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部冲突管理艺术

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

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责任书

项目经理部工作汇报

项目经理部职责

施工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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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工作总结

项目经理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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