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监督管理,确保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二、对传染病报告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县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个体开业医生的传染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传染病报告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个体开业医生的传染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各疫情报告点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的准确性、完整性。传染病报告卡的完整率、准确率、报出及时率。
(1)本单位是否制定了疫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是否有传染病登记簿、疫情电话记录本;
(3)是否举办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知识培训;
(4)居民和医疗单位甲、乙类传染病漏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5)网络直报管理情况;
(6)是否对医生进行过传染病报告知识的培训 。
四、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五、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存在问题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六、责任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瞒报传染病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七、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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