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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初步设计审查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3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4、《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资金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39号)

5、《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6]第179号、沪财房[1996]第046号

6、《关于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价房[1997]第012号

7、《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1]1号)

三、申请材料:

1、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征询单或联系单

2、《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或《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

3、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4、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5、初步设计文本(或总体设计文件)(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应包含民防工程设计内容;

6、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7、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注:提交的所有复印件请每页加盖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2楼57号窗口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市民中心惠南分中心 咨询电话:68542222—88246,6800271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6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38714588—8001

十、备注: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建设标准为: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建造防空地下室。

2、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 A、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由建设单位向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提出缴费申请:

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沙、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B、缴费标准为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备注2:无

其他:15-02-A-18-(1) 附件下载: 2012531703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doc 201267734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doc 2012525671扩初审查.doc 201267734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样张).doc 201267718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样张.doc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5、《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6、《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460号);

7、《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2003]702号);

8、《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由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交[2006]591号);

9、《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1版)》(浦府审改办[2011]7号)。

三、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发出的“意见征询单”;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结构专业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荷载统计和简图、计算简图、结构抗震分析的总信息、周期、位移、柱墙轴压比和计算长度系数、超筋超限信息等文件)。 注意事项:

第2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光盘各一套,纸质设计文件(首页及主要图纸)应由设计单位盖“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初步设计发图负责人”章,注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三楼311室收文,受理人员林小庆 咨询电话:市民中心311室:68542222×83011,68546604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8282863 浦东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已经受理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

2、已经完成拟建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提交正式勘察报告;

3、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规定。例如:⑴深度、内容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附录一〉》等的要求,⑵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4、既有建筑改扩建和加固工程须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鉴定报告已经备案。 备注2:抗震办联系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5号楼218室、219室,强国平、朱华 其他:15-2-B-0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3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

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5、《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研[2004]764号);

6、《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浦府[2012]100号);

7、《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1版)》(浦府审改办[2011]7号)。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申请;

2、建设工程报建表,建设单位法人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设计合同登记表、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外或港澳台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还需国内设计顾问单位咨询意见书);

3、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评批复;

4、规划设计要求(选址意见书、控规等),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包括已审核盖章的总平面图);

5、有关的土地批准文件(产权证、供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6、初步设计文件全套(包括工程概算,有日照、建筑节能等要求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符合格式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节能计算书等资料)。 注意事项:

第1项提交原件,第2至第5项提交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6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光盘各一套,纸质设计文件(首页及主要图纸)应由设计单位盖“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初步设计发图负责人”章,注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

纸质初步设计文件另需准备若干套,根据我委的意见征询单分送专业审查部门各一套;

日照分析报告共需准备三套(提交一套,分送规划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各一套),建筑节能计算书共需准备两套(提交一套,分送建筑节能审查部门一套)。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三楼311室收文,受理人员林小庆(南片也可在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分中心二楼建交委窗口收文)

咨询电话:浦东市民中心311室:68542222×83011,68546604;投资服务分中心:68004275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审查部门提出审核意见6个工作日,汇齐意见后建交委审批办理9个工作日(注:设计单位调整修改设计文件的时间不计在内)。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8282863 浦东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

2、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核通过;

3、具有土地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规定。例如:⑴深度、内容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附录一〉》等的要求,⑵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备注2:建筑管理处联系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5号楼219室,朱华 其他:15-2-B-01

财力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发布人: 吴鹏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财力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5、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三、申请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的请示3份(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文本3份;

4、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邮编及电话号码。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9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68542222* 88268 68003109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室 电话:28282544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的请示3份(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文本3份;

其他:15-01-B-04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预审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预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4、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6、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8、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

9、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原件1份)

10、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原件1份)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8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监察室:58877988转4026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建设项目用地(含新建、迁建、扩建需使用原址土地、需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核准、备案及和规划选址期间,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用地规模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法规。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方可进行后序审批环节。

2、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备注2: 无 其他:15-03-A-08(2)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浦东新区建设用地申请表及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复印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2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 (若“三室一点”项目收取规划设计条件和盖章的用地范围图)(复印件2份)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地籍图(原件5份)

7、有关权属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双方协议、原土地使用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9、劳动力安置表及土地补偿协议(原件1份)

10、若“三室一点”项目需增加:经批准的中心村规划及土地预审批文(复印件)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13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监察室:58877988转4026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 备注2: 无 其他:15-03-A-07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4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复印件1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附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备案、核准、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包括安置项目)(复印件1份)

6、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原件1份)

7、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2份)

8、在地籍图(原件6份)

9、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见书(原件1份)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58877988-4026

浦东新区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市下达的年用地计划、分批次的批准文件以及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办理土地划拨供地。

2、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教育事业及国家重点扶植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备注2: 如建设单位资料提供的不齐全,又不能按经办人通知的时间将资料补齐,影响正常程序流转,经办人则将件袋退出窗口,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送。 其他:15-03-A-02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29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除提供纸质资料外,请按以下顺序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及申请项目农转用、征地的请示(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浦东新区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4、需撤队的提供撤队情况表(原件1份)

5、带征原因及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带证的书面意见(需要带证的)

6、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3份)

7、规划许可证通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复印件2份)

9、市规土局同意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经营性用地)

10、拟征地告知书及放弃听证记录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地籍图(原件8份)

13、其他需要补充的文件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28282353 浦东新区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和有关规定,将被征用土地项目分批次及单个项目上报市政府、国务院,由国务院、市政府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

2、取得年度用地计划的国家土地储备机构(经营性)和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代建单位,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备注2: 如建设单位资料提供的不齐全,又不能按经办人通知的时间将资料补齐,影响正常程序流转,经办人则将件袋退出窗口,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送。 其他:15-03-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和附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形图;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专家名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等);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 /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 -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施工图设计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施工图设计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前阶段(如预评价、选址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图纸;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3)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卫生学评价,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施工设计前完成并及时递交审核;

6、地形图;

7、施工设计图纸: (1)建筑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 (2)日照分析图及说明; (3)建筑设计图; (4)给排水设计图; (5)通风设计图; (6)供电设计图(仅学校需要); (7)设备布置图、工艺设计图及说明;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 /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 -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前阶段(如选址和预评价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4、初步设计说明和图纸;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3)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 /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 -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竣工验收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4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竣工验收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对该项目上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3、项目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光盘;

4、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生评价报告或(和)卫生检测报告(如水、微小气候、空气、噪声等);

5、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专家名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等);(2)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 /68002170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 -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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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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