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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9: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厅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

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分级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依法审查通过后,符合条件的部批事项上报住建部审批;符合条件的厅批事项报住建部备案。由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审批后在15日内将审批决定报省住建厅备案,并由省住建厅在15日内将其报住建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由省住建厅实施。

第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厅审批办对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直接到省住建厅政务大厅(厅政务大厅)申请的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都要明确行政审批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到受理、初审、审查、审批等环节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快办事项和期办事项。

快办事项是指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

关规定形式,厅审批办能够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地址、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二级执业资格变更、延续注册;各市、州主管部门相关审批事项备案;企业(单位)进省备案、出省服务手续等。快办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办事项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厅审批办需要较长时间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厅或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单位)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核定、延续审批;一级执业资格注册初审、二级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等。期办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内完成,10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

接受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依照规定对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要求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要求。材料补充后仍达不到《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需要其它机关审查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审查与公告。

快办事项由厅审批办工作人员审查,厅审批办负责人审定; 期办事项由厅审批办工作人员审查;对数量较多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资质、资格审批事项,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的市场监管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勘验。再由厅审批办集中初审,初审结果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由厅政务大厅按规定受理陈述、申辩材料。公示期满,由厅审批办召集会议集中复审后,经厅分管行政审批的领导审定、签发审批文件,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网上公告审批结果。

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厅审批办将通过初审的意见连同所有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

(三)制作、送达决定。

厅审批办根据已经审定、签发的决定,制作书面行政审批决定(或者证书),经厅政务大厅按规定程序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签发的决定,由厅审批办转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四)归档。

厅审批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将行政审批材料归档管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均应按规定的示范文本出具书面凭证或告知文书,并按规定将受理的审批事项录入湖北省级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平台。

第九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提供便民服务,做到热情、文明、公正、廉洁、高效。

第十条坚持行政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诚信管理等基础数据库,为不断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公开监督,实施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制约和监督机制。各级监察部门并组织业务部门对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公众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设立电子评价器,统计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评价意见。各级监察部门并组织业务部门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不定期抽检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厅原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报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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