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9 21:09:2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水管理办法

2014年用水管理规定及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用水管理,促进节支降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办法

1、为更好地节约用水,降低水的消耗,各用水单位要认真管理好自己的供水设施。责任落实到人,杜绝跑、冒、滴、漏及长流水,坚决禁止乱改乱接水管。需改接或更换水管时必须申报机电科批准。

2、全矿所属供水管网及用水、节水的管理均由矿机电科负责。在矿供水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工作。

3、机电科要对全矿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要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处理。

4、临时用水的包括、各施工单位、绿化、等,必须填写用水计划报批后方可接水,必须安装水表计量。新增用户必须填写申请报批后方可接水。

5、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公共供水管路,不得私自挪动、拆装、改装水表。未经机电科同意,不得随意开关公共管道上的阀门。

6各单位及个人用水后应对水门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关闭状,发现用水后没有关闭水门私自离开的给予罚款处理。

7、矿属各个用水单位要实行水表计量及指标考核的办法,超指标部分要实行四倍收费标准,进入单位成本。

8、水暖队负责主管路的管理及维修,入户管路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二、奖罚办法

1、矿每月供水指标为()万元。该指标根据各单位用水量逐级分解。

2、矿按供水指标考核机电科及相关单位、相关人员。

3、用水实行节奖超罚,用水节余按节余额30%提取作为奖金,用水超标,要分析超标因素,对人为因素造成的超标用水要给予重罚。

4、各用水单位的水门水嘴要有专人负责,对水门水嘴要经常维护。如发现有长流水的,按月用水量10倍进行罚款,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执行罚款要以机电科盖章三联单为准,罚款由矿从受罚单位当月工资额中扣除。矿从交缴罚款总额中提出取30%奖励节水管理员及相关人员。

三、用水管理领导机构

组长:杨利谱左洪录

副组长:李广济李树阁

成员:机电科有关领导秦桂华张鹏

富力矿机电科

2013.12.23

推荐第2篇:防治水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翼腾工贸有限公司干坝塘煤矿

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矿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必须建立由矿长负责的矿井防治水领导机构,制订各级矿井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检查各项矿井防治水和防洪工程的进展情况;做到人力、物力、资金、工期四落实。

第二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查明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充水因素,并分析研究、了解掌握地下水运移规律,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根据生产计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预报,必要时应做临时性预报,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害预报要求做到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分析,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雨季期间还应对水情水害进行周分析,在年、季、月底进行总结,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第四条 矿技术、地测组要负责全矿矿井防治水和防洪工作,并设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分管此项工作。每年雨季到来之前,必须对矿井防治水、防洪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整改查出的隐患。 第五条 要认真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每年必须根据矿井水文、水害特征编制矿井防治水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矿井防治水和防洪抢险物资与机具。

第六条 必须建立水文观测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坚持长期观测。对观测资料加以整理,建立台帐,分析矿井水运移规律,形成书面分析材料,制作相关因素曲线图。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要定期探测,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第七条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专门的矿井防治水措施。需要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探放水设计,设计中有安全措施。探放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订安全措施,设置安全出口,标定避灾路线。在探放水区域内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掌握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有情况,能够使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安全撤离。

第八条 矿井矿井防治水工程要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要有工作总结。防探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及技术措施,设计必须符合《煤矿矿井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必须对旧巷积水区、相邻报废积水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带范围、补给途径、井下水仓、排水系统现状等调查清楚,并有专门资料,编制矿井充水图。

第三章 井下防探水

第十条 应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明确矿井水害,对有可能造成突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提出水情水害预报,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凡不清楚或有疑问的地段,必须严格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区域,都必须先确定探水警戒线,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当采掘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如发现涌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 当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钻探进行探放水时,关于钻孔的布设、安装、钻孔结构设计、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等必须按《煤矿矿井防治水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 地面防治水

第十三条 必须查清本矿区范围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及时了解雨季开始时间、年降雨量及降雨方式等,采取相应的对策。井口附近和塌陷(坑)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灌(浸)入井下时,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排水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各种地面出口受季节性沟溪、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山洪灌(浸)入矿井。使用中的井口,除挖“人”字型排水沟外,还要对井口门进行加固处理。报废的井口要及时封闭填堵,以防地表水灌入井下或发生意外。

二、漏水的沟渠要及时填堵、改道或修渡槽、铺人工河床等;裂缝和塌陷坑要及时填堵,填堵时要有施工安全措施以防不测。

三、雨季期间,特别是雨季开始和后期及每次大暴雨时和大暴雨后,要派专人检查要害区段,发现险情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防洪办公室汇报。

四、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特别是威胁矿井安全、地面交通、行人、地面建(构)筑物和住宅区等安全时,必须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及防滑坡措施。

第十四条 所有井口和选矸场的排矸,废弃的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随便堆放在山洪、沟溪、河流可能冲到的地方。

第五章 隔离煤柱

第十五条 在有积水的小煤矿采空区和老空区附近,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设防水煤柱。相邻矿井间的技术边界要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留设隔离煤柱。

翼腾干坝塘煤矿 二O一一年一月三日

推荐第3篇:防治水管理办法

义煤集团××××有限公司

防 治 水 管 理 办 法

一、总

1、为加强我公司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免遭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我公司井上下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3、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和不安全不掘进的防治水原则,采煤工作面至少采取两种物探手段探查,掘进工作面至少采用一种物探手段探查水害情况。公司应采取防、堵、疏、排、截、探、躲的综合治理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我公司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并负责防治水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对防治水的技术工作负责;其他副矿长负责负责协助总经理搞好防治水管理工作,并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防治水管理工作。地测部负责地测防治水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定期专门观测、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其他部室、区队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防治水管理工作。

5、按照本公司的水害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机构和专门的探放水队伍,负责我公司的防治水领

导和探放水实施工作。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6、由地测部负责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 ~10年)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矿井水害的预测预报、矿井防治水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检查落实、水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报批、防治水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矿井生产所需各类水文及防治水图件及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

7、在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掘进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掘、有水必注(控)”的原则;工作面采掘前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地表水、顶板水防治坚持以疏为主,老空水以探放为主,底板水以注浆封堵和底板加固为主的原则;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物探),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在受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9、公司应当在总工的组织下,每三年或发生突水事故后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进行重新修编,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

积水情况。公司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和水害监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10、根据我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11、由地测部、安检部组织定期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熟悉井下水灾事故避灾路线、采掘工作面发生突水前预兆、出现突水预兆和发生突水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汇报程序,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淹井、淹面事故。

12、地测部应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公司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13、公司要根据年度防治水计划,足额安排防治水专项资金,用于矿井水害的治理。

14、每月25日由总工组织地测、安全、调度等部门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总结上月防治水工作成果及不足,分析原因,布置下月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及任务等。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机构设置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部,地测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三)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3、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编制下发《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等规章制度。

4、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及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及“三书”的编写工作,日常图件整理工作,提供矿井

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5、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探水队施工,并根据探水队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6、负责编制采煤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对探明的空区水、钻孔水、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11、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

(四)调度中心职责

1、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安排、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3、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5、负责组织对井下大巷水沟、井底水仓、各工作面水仓定期清淤,保证水沟畅通,水仓有足够的容量。

6、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7、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

8、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五)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在编制矿井开拓、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时,要同时考虑到防治水技措工程和防治水方面安全技术措施,并承担其相应责任。

2、负责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同时考虑到防治水方面工作,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负责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防治水工作。

4、负责参加防治水技术方案、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

5、负责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水

害预防及应急救援预案时,必须充分制定防治水的具体措施。

(六)安检部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雨季三防”预案、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4、负责监督防治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机电运输部职责

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检修、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地面供电线路、避雷设施、中央水泵、二级水泵、工作面水泵的检验工作,并对井下一级、二级、工作面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每季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中心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八)通风部职责

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

3、负责按照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的要求在密闭砌筑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

(九)供应部职责

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十)财务部职责

负责防治水相关资金准备工作。

(十一)综合办公室职责

负责收集天气等信息,建立预警预报制度。

(十二)机电队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供电系统、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中央泵房、二级泵房、采煤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泵房、二级泵房排水系统每年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十三)井下采、掘队职责

1、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掘挖临时或永久水仓、配合机电队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生产及排水正常。

2、按照地测通知书回采或掘进至允许位置后,停止掘进,封闭帮顶,报告调度中心,调度中心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抽探队进行探

水。

3、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十四)抽探队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防治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防治水法令。

2、组织全队职工学习煤矿防治水规定、标准及有关文件,严格遵守防治水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参与组织制定、修订防治水管理制度和防治水技术规程,参加编制防治水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执行。

4、按时参加矿井召开的防治水工作例会,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认真贯彻落实。

5、应进行职工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落实执行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程、规定。

6、爱护维护好防治水设备,定期检修、维护。

7、积极配合矿防水工作演练。

8、负责探放矿井水害工作,并按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章 防治水技术管理办法

一、水文地质调查

1、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2、矿井根据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编制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3、生产过程中及时收集巷道断面特征点、出水点,在24h内将特征点、水量在5m3/h以上的出水点标记在日常施工图纸上。

4、当公司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覆盖整个矿区或大于施工区域。

5、地测部应认真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调查与水文观测工作,掌握以下水文情况和资料:

A、本矿内采空区地表下沉情况,设立地表采空区观测点,以及邻近河流区域各水源井水位下降深度;

B、断层和裂隙的位置,错动距离、延伸长度、含水和导水性质、破碎带范围等技术参数;

C、矿井含水层和隔水层数量、厚度、含水量性能,含水层的水压、涌水量,渗透性以及距开采煤层的距离;

D、邻近小煤矿的详细情况,如开采时间、开采方法、开采深度、开采范围、积水区域及分布情况;并将小煤矿采空积水区准确标注在井上下对照图上、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E、各采掘工作面顶板来压规律,顶板破坏程度,对周围巷道破坏程度规律性;

F、井田内钻孔情况,如钻孔穿过含水层的水文情况,终孔层位,封孔质量等;

G、矿区历年最高洪水位标高等。

6、地测部要把矿区北部畛河,以及井田内地表水体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有关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7、地测部要对可能与地表水体、地下溶洞或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标注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并划出防水煤柱线。

8、地测部门要查明与矿井有关的各地面水体、井下各含水层及老空积水的水质类型、水质特征,以便分析判断井下突水的水源,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认真收集整理水文地质资料并严加保管,建立相关台账,对获得的技术成果资料要及时登记存

档。

二、日常资料管理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矿井根据每年采掘生产计划,逐头逐面进行水害因素综合分析,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水情水害预报、年度水情水害分析报告、采、掘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于前一年11月底以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3、坚持防治水工作“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和“防治水月例会制度”,认真开展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4、矿井每月28号召开矿井防治水分析例会,及时对当月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安排下月采掘区域水情水害预报和防治水工程计划;月度水情水害预报必须与当月23日下发至各矿领导、职能部室及队,预报既有文字又有图纸,较准确地预报出水情水害的威胁程度,并做出处理意见;季报于每季度末23日前下发至各矿领导、职能部室及队,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5、矿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生产技术部编制施工设计,各项防治水工程必须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单孔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在施工前三天发放到有关单位,工作结束后有总结报告。

6、为了加强地质及防治水工作,促进各矿地质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地质条件的互相了解,在工作方法上做到取长补短、积累经验,共同分析和研究各矿当前地质及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矿井每季度末组织技术人员去临矿进行技术、经验交流,图纸互换工作。

7、加强中央泵房、二级泵房及矿井各出水点、水文观测孔的水量观测工作,每旬观测一次。水仓、水沟中的淤泥每年至少清理两次,在雨季以前必须清理一次。

8、矿井必须按照《规定》编写下列5种图件 矿井充水性图(1:2000)

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

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000)

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1:500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以上图件根据需要随时更新,台账每月更新一次,并微机打印,存档备查。

凡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5m3/h以上(含5m3/h)的比较集中的出水点,均要现场编录上帐。详细记录出水时间、出水口及围岩层位、岩性、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水量、水压。对水源不清的要化验水质,分析突水原因、水源、通道,并记录治理过程和水量变化趋势等内容。

11、地测部门配合安培中心于1月对全体员工进行《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治水管理条例》、《防治水规程》培训,通报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三章 地表水防治

1、我矿不受地表水体影响,地面防治水主要集中在雨季期间,“雨季三防”工作是我公司汛期重要的安全工作,全体管理人员要加强水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本着“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防汛各项准备工作。

2、自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进入“雨季三防”防范周期,必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于4月10日前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预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及防汛队伍,随时待命。

3、地测部门于每年1月底编制完成《年度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矿井防淹井预案》及水灾事故演练计划,并配合安检科组织全员学习。于5月1日前完成《矿井水灾事故演练》,并记录保存。

4、物供中心根据《雨季三防应急救援预案》于4月底前完成防汛物资的储备,成立“雨季三防”供应专用仓库,随用随补。

5、调度中心负责安排工业广场、生活区、新建排水工程和失修水沟修理工程,要求在4月20日前完工。

6、机电部门于4月10日前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矿井地面工业广场、生活区避雷设施、供电线路检测。

7、地测部必须掌握清楚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井田范围的河流、沟渠,应尽可能疏干。由综合办负责组织加固河床或清理影响矿井安全的河道。

8、“雨季三防”领导小组于5月1日前对矿区范围内及生活区全面(包含水渠、矸石山、地表裂隙、汇水沟、河道、排水口、井口防水沙袋、主井、风井周围)检查一遍,并及时处理完毕。雨季期间由地测部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防治水专项检查,其它时节每季度检查一次。

9、建立地面水害检测系统、灾害性天气预警机制,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及时记录天气变化情况及河道水位情况,并加强与相邻矿井的联系,做到资源共享。

10、地测部门根据开采情况建立地表岩层移动观测站,每月定时

进行地表移动观测,每月定期巡视矿区地表情况。

11、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或洪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开采井田内的防水煤柱。

B、井口周围必须修筑防洪沟渠,并定期进行清理。 C、排出地表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D、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对导水裂隙带高度与地面沟通地段的裂缝必须充填,填塞必须有安全措施。

E、每次降大暴雨时和降大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和塌陷等现象。

12、钻孔(含其它通往井下的管路)的孔口,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孔口盖或进行封闭,定期检查防止人为破坏,防止地表水和含水层水流入井下。

13、地面防治水其他未尽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井下水防治

一、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一)、掘进前防治水工作

1、受水害影响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应在地面或井下采用钻探、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编制掘进前安全评价报告、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及掘进地质说明书,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掘进。

2、针对掘进工作面实际情况,提出水害防治方案、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地测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安检部、机电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掘进。

(二)、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时,必须根据相邻工作面涌水情况,设计排水系统。必须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及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永久排水地点必须设在巷道最低位置,临时排水地点距工作面不大于30m。

2、下山(俯角)掘进时,掘进头应配备不低于预计最大涌水量2倍的排水设施,并紧跟窝面。

3、上山掘进时,必须设置水沟或每隔一段设置一水仓,保证掘进期间积水及时排出。

(三)、掘进期间防治水工作

1、所有掘进工作面,地测部应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每年前一个月和每月20日前提出水害分析预测预报表及水害预测图,施工单位在掘进过程中,对预测图、表内容与实际揭露情况进行比对,有异常或不一致的地方,及时以文字形式报送地测部,由地测部对预测内容不断补充和修正,指导生产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患险情,及时报告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调度室视水情危害程度,分级启动水害应急预案。

2、所有掘进工作面地测部每月20日前应编制月度水害预测预报(水害评价),每季开展一次水害隐患排查,雨季加密至每月一次,查出的隐患要及时通报和处理。

3、水害评价由总工组织生产技术部、地测部、调度中心、安检部、机电运输部每月15日评价一次,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水害评价)经总工审批后,20日前下发至矿领导、职能部室和施工单位。

4、各开掘队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测部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设置水仓。水仓的设计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地测部提供的涌水量设计。

5、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处理,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6、工作面掘进期间地测部应每月进行不少于三次涌水量观测,若涌水量有变大趋势或有新出水点时,观测次数根据情况适当加密,若涌水或突水水源判断不清时,必须及时取出水点水样进行化验并分析,判断出水来源,为防治水措施提供依据。

7、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采取不同的防治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8、地测部及时联系集团公司地质工程公司或其它物探单位对我公司待采区域进行勘探(电法仪以外的物探项目),查明掘进工作面前方顶帮、底板的富水状况,有异常时,必须进行钻探查疑,根据探

查结果决定是否掘进,按照探60m掘30m,循环施工。

9、地测部根据物探探测结果和钻探探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安全允许掘进距离,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允许掘进范围,进行施工,严禁超掘。

10、探放水地点必须悬挂探水起点位置牌板,由探水单位负责管理,施工单位严禁移动和破坏,放炮或其他作业应对牌板进行保护,否则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

11、对超前物探查出的异常区,地测部必须及时编制钻探验证设计,由抽探队负责进行钻探验证,钻探结束后,抽探队及时向地测部提交钻探结果,地测部根据探放水资料及时编制探放水效果评价报告。无突水危险的,应提交物探复查验证报告;有突水危险的开掘区段要对围岩进行预注浆加固或修改设计进行处理。否则不得掘进。

12、巷道前方存在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加强探水。有危险时应采取超前预注浆等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13、掘进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应根据水情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水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不得隐瞒。凡瞒报、迟报、缓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掘进后防治水工作

1、为防止掘进工作面滞后突水,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已掘巷道进行检查,发现底鼓严重、巷道底板裂缝渗水、有出水点或出水点水量增大等突水预兆等情况时,及时向地测部、调度中心等业务部室汇报,经核实后,及时联系物探单位进行底板堪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水害影响。

2、地测部应在巷道掘进完成后结合掘进时揭露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物探、钻探和注浆加固资料,编写巷道水文地质分析总结报告,以供后期开采使用。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运输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二、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一)回采前防治水管理

1、工作面回采前,地测部应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构造、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隔水层厚度等情况,并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采取不同的防治水办法。

(1)对于相邻工作面的采空区积水,必须坚持先疏后采原则,即先探放水,解除水害威胁后再开始回采。

(2)对于受顶板砂(砾)岩水威胁的工作面,应坚持以疏排为主的原则,同时做到早探测、早预报、早治理,确保工作面安全回采。

(3)对于底板灰岩水,应采取采前评价、采中查疑、有疑必探、有水必治、有治必评、先评后采”的方法。

2、采煤工作面构成后,地测部应及时联系集团公司地质公司,采用瞬变电磁探测探测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情况,采用直流电法仪探测工作面内部的水害情况,工作面采前不少于两种物探手段。有突水危险的异常区,应优先考虑底板注浆加固和钻探疏放方法进行治理。由地测部对底板注浆加固效果进行单孔评价、钻场评价以及工作面评

价。

3、钻探单位按照规程、规定和设计方案进行钻探查证,全部钻孔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物探复探。

4、各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不得影响钻探查证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工作面采煤前地测部应根据具体水害类型、涌水量大小和巷道的起伏变化等情况,编制适用的采煤工作面防治水措施。

6、工作面采煤前生产技术部必须按照“预防水灾发生,避免人员伤亡,控制灾害范围,减小经济损失,积极组织救援,尽快恢复生产。”的原则,编制完善的防水灾应急预案。

7、工作面采煤前必须对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性进行采前评价。采前评价组织: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地测部、探水单位、机电部、安检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等有关单位参加。

评价内容:老空区积水探放效果,物探初探,物探复探,异常区钻探查证效果,底板注浆加固效果,工作面正常、最大涌水量预计,排水系统、防治水措施、防水灾预案、防水煤柱留设等。

评价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评价办法:根据工作面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评价后,应编制评价报告。工作面不进行采前评价、评价不通过、无评价报告,不得进行回采。

8、工作面采煤前地测部必须编制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及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对水文地质及其它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工作面的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做出预计,对水情水害做出预测,列出工

作面所应进行的主要防治水工作,经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安检部、地测部、机电运输部等有关单位审查后,方可进行回采。

(二)排水系统

1、地测部在设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的断面和尺寸时,应符合支护改革要求和防治水工程需要。

2、若采煤工作面涌水不具备自流条件时,地测部应安排施工单位建立以工作面水仓为主排水站的排水系统,在工作面上下巷低洼处挖掘临时水仓,并安排专门队伍负责安设与涌水量相匹配排水泵、排水管路、供电开关,排水泵应有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排水管路不少于2趟,并设专人进行管理。保证巷道低洼处无明显积水,不能影响工作面正常通风和行人。水仓应及时清挖。

3、采煤工作面涌水具备自流条件时,应挖掘专用排水沟、铺设排水槽。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考虑施工专用疏水巷进行疏排水。

4、采煤工作面有效排水能力应不得低于最大涌水量的2倍,并确保能够随时投入使用,满足排水需要。

(三)、工作面回采期间防治水工作

1、所有回采工作面,地测部应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每年前一个月和每月20日前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采煤队在采煤过程中,对预测图、表内容与实际揭露情况进行比对,有异常或不一致的地方,及时以文字形式报送地测部,由地测部对预测内容不断补充和修正,使其符合实际,指导生产。采煤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患险情,及时报告调度中心,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调度中心视水情危害程度,分级启动

应急预案。

2、所有回采工作面地测部应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水害评价),每周开展一次工作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和处理。

3、月份水害预报由总工组织生产系统部室于每月15日前进行会审,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水害评价)经总工审批后,20日前发至矿领导、业务部室及施工单位。月度评价在当月20日之前下发至矿领导、职能部室及施工队。

4、工作面回采期间地测部应每月不少于三次工作面涌水量观测,若工作面涌水量有变大趋势或有新出水点时,观测次数根据情况适当加密,若涌水或突水水源判断不清时,必须及时取出水点水样进行化验并分析,判断出水来源,为防治水措施提供依据。

5、存在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工作面,当接近断层、原物探异常区、底板注浆加固段等其它地质异常体时必须进行复查,并加强日常观测;月度水害预测评价结果中,有水害危险的也要进行复查。对复探查出的异常区,必须留足安全距离进行钻探查证。存在突水危险的应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并重新进行效果评价,解除突水危险后方可进行回采。

6、采煤队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工作面的涌水必须及时归入水沟、水仓和管道,并及时排出,保证疏排水系统完善、可靠、顺畅,杜绝满巷道淌水,避免巷道积水,为安全生产和行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7、采煤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采煤工作面

防治水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9、采煤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应根据水情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水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不得隐瞒。凡瞒报、迟报、缓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采后防治水工作

凡发生水灾事故或涌水对生产造成影响的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构筑封闭墙和疏排水系统并编写采后防治水工作总结。

三、顶板裂隙承压水

1、采、掘工作面进行掘进、回采前,必须进行采前评价,地测部门必须向地测部提供施工地区详细的水文地质情况及地质说明书;

地测部根据水文地质情况编制完善的防治水措施;机电运输部根据涌水量情况制定防排水方面的设计和措施。

2、施工过程中发现顶部出现淋水、渗水,必须及时通知调度中心和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在接到井下通知后,立即实地核查,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处理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解决。

3、掘进、回采过程中发现顶板淋水超过5m3/h,必须在24h内登记上账,并安排专人每天一次进行观测,直至淋水消失。

4、对可疑地区或煤层顶板可能沟通地表水溃入井下或上部回采区积水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前3天向施工队下达停掘通知单,进行探放水或进行疏干,待确认安全后,由地测部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方可进行掘进。

四、底板承压水

我矿煤层底板主要受L7-8灰岩水、L1-3灰岩水、O2水影响,L7-8灰岩水距二1煤层底板10m左右,富水性弱,涌水量一般小于5m3/h;L1-3灰岩水距二1煤层底板27-32m左右,富水性一般,在构造破碎带与奥陶系灰岩含水层有一定的水力联系,涌水量可能达50m3/h以上;O2水距二1煤层底板50-70m,富水性强,一旦导通将导致淹井危险。

1、开掘工作面施工前,由地测部组织采用地面、井下物探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水害探查,编制水害分析报告、掘前安全评价报告和探查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2、工作面重新采动前(二次开采),必须采用物探对工作面上、下巷进行底板水勘探(采掘工作面必须在物探范围以内进行),查清

巷道底板存在地质构造、采动破坏对底板岩层和底板水的影响情况、水源分布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然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3、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及每月必须采用T=P/M对各工作面进行突水系数计算。底板隔水层厚度(P)、承受的水头压力(M)采用相邻地区实测资料;如无实测资料时,采用勘探报告中最小隔水层厚度和最大水头压力计算。

A、突水系数小于0.1MPa/m(正常地段)或小于0.06MPa/m(地质构造破坏地段)时,必须采用超前物探、有异必验、有异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掘进的防治措施。

B、突水系数大于0.1MPa/m(正常地段)或大于0.06MPa/m(地质构造破坏地段)时,必须采用有掘必探(钻探为主、物探辅助)、有险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掘进的防治措施。

4、根据勘探结果对可能引起矿井水害威胁的构造、断层、水源,由地测部编制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方案及措施,探放水队进行施工,确保开采安全。

5、对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超过5m3/h的出水点进行登记上账,由地测部定期进行观测,对照物探和水质化验结果,查找出水点水源及路径,制定专门的防突水、排水措施进行处理。

6、回采工作面必须坚持“采前评价、采中查异、有异必探、有水必治、有治发评”的原则,并进行两种以上的物探手段进行水害探查,进行水害分析和治理。

7、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方法防治底板水害发生:

A: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地段;

(1)当底板隔水层厚度较大时,采用大面积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的方法来解决;

(2)当底板隔水层厚度较小时,采用大降深疏水降压的方法; (3)当底板承压含水层为薄层灰岩时,采用帷幕疏水的方法,实现大降深疏降;

(4)当底板隔水层厚度处于中间状态时,采用大面积加固底板隔水层,小面积疏导相结合的方法;

B: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简单地段:

(1)当底板隔水层厚度较大时,采用正常地段加强观测,构造地段局部注浆加固;

(2)当底板隔水层厚度中等时,采用构造地段局部注浆加固和小面积开采相结合的方法。

五、钻孔水

1、地测部门必须将井田范围内所有钻孔详细登记上账。

2、在施工采区巷道之前,必须对设计采区所能影响到的钻孔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钻孔的各种情况。

3、对于钻孔资料不详、模糊的钻孔,按“封闭不良钻孔”对待,在设计说明中必须明确提出来,告知施工单位所要揭露的钻孔数量及位置,以及钻孔的封闭情况等。该孔按安全隐患进行对待,提前编制安全措施,做好应对准备。

4、对采掘区域内封孔质量不详的钻孔,地测部门向施工单位下

达停止掘进或回采通知单,编制防治水措施,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并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5、当探水孔穿过钻孔后,若有水涌出时,不得将钻杆拔出,让水沿钻孔排放。同时,必须立即启动排水泵进行抽排,并由专人进行视察水的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封堵或疏干。

6、若涌水量在3个小时之内有增无减,说明该钻孔与含水层或地表水源相通,此时必须逐级上报,立即启动水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六、断层裂隙水

1、地测部要对井田内的地质构造进行分析、排查、摸清各断层的位置、导水性、连通情况,核准断层形态、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隔水煤柱。

2、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断层、防水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防止因采掘造成底板应力失衡引起断层突水。

3、断层破碎带往往与富水地区联通,应采取各种勘探手段探明隐伏构造,查明导水构造和隔水层的薄弱带,掌握水文地质条件,防范于未然。

4、分析研究与断层相联系的水体联系,采用疏干方法或注浆截断过水通道。

5、对采掘区域内的断层编制防排水措施,进行物探勘探,经确

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采。

6、通过选择合理的工作面布置方式及工作面长度,采取合理的采煤方法及控顶距,减少矿压及采动影响对断层的扰动。

七、承压水

我矿目前开采+275-+90m的二1的煤层,主要承受顶板砂岩孔隙水和底板石英灰岩水。

1、从地面对井下进行物探(三维地震勘探或瞬变电磁勘探),查清奥灰顶至煤层顶20m范围内的水文地质、空区分布及底板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掘进过程中根据进度采用高分辨电法仪进行超前、侧帮和底板的探查;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进行全工作面底水害情况探查。

2、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

3、地测部们必须坚持每月一次逐头逐面的水害预测预报,报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4、每个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根据所掌握的物探、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查清可疑区的隔水层厚度、岩层稳定情况、富水性及水压等情况。根据探查结果,对可疑区采取底板加固或疏水降压的措施,经检验达到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回采工作。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还必须对掌握的水文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经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作业。

4、采掘工作面如发生底板出水或煤层淋水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查出水点的出水时间、位置、标高、出水范围和出水形式、水量、水温、水质,如有岩石露出,调查其岩性与裂隙发育情况,断层构造情况等,并分析判断水源,水量大于3m3/h时,应每日由地测科观察其水量。施工队组在开掘回采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类地质构造,发现有地质变化及时通知地测科,由地测科认真收集相关构造信息,系统分析构造、断裂与含水层的相应关系,工作面与含水层间距,出水点位置、断层产状要素、断层特征、两盘岩性和节理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原因,判断水源,采取措施。

5、采掘工作面开采前,总工必须组织相关科室对待采工作面水情水害进行评价,确定突水系数等相关参数,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开采。受底板岩溶水威胁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进行疏水降压或底板加固,否则,不准开采。

6、承压含水层不具备输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增大排水能力,注浆加固底板,增加抗灾排水能力等防治措施。

7、为了防治带压开采区段煤层底板岩溶水,水文地质人员及有关人员要研究灰岩突水机理,研究“下三带”(即底板采后导水破坏带,有效保护带和地下水导升带)在煤层开采后的发育规律,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8、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发现断层时,断层两侧应留设防水煤柱,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一经确定不得私自改变。

9、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10、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溢水、水色发浑、有嗅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中心,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11、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害原则,在巷道掘进时,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赋存条件。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和巷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可开采。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边掘边探,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八、老空水

1、本矿老空水

(1)地测科查明本矿范围内有无错填、漏填的积水老巷、老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最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m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空间关系,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高线图,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积水范围。

(2)采掘进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的同时编制探放水设计,掘进中发现有透水威胁或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地测部提前下达通知单,由探水队负责按设计要求探放水,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的各项规定,放水必须使用阀门控制,并有地测部统计放水量,比照预计积水量,只有在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时,方可结束放水工程。

(3)采掘布置应避开积水危险区,若无法避开时,必须加强探放,控制钻孔终孔水平孔距不大于3m。垂直间距不大于1.5m,探放水必须安装套管及孔口阀门,套管长度不小于10m。

(4)地测部门及时收集采掘过程中出现的老巷、采空区、出水点、涌水量,分析水质类型、出水原因,及时上账上图,完善图纸。

(5)对可疑地区进行不少于2种物探的探测,利用物探、钻探结合的方法探查,确保施工安全。

2、邻矿空区水

(1)、严格执行与周边煤矿资料交换制度,坚持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与邻矿进行技术、采掘进尺、巷道标高、图纸交换。

(2)留设足够边界防水煤柱,严禁在防水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 (3)及时收集矿井范围内废弃的老窑位置、采空区范围和导水裂隙带,及时标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计算积水范围和积水量。

(4)对矿井范围内水文地质不清和可疑地区进行瞬变电磁等勘探,确定积水区、积水范围,分析过水通道。

(5)根据勘探结果,编制专项防治水预防措施。 九 防排水

1、井下主要泵房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排水管路不少于两趟,并和水泵,涌水量相匹配,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运转能力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涌水量。

2、每年4月25日前必须聘请有资质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运转试验。

3、主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以上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4、井下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淤泥,减轻水仓淤积,保持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5、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

6、一级水泵、二级水泵必须认真填写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7、采掘工作面(220

42、21032)的最大排水能力不得小于100m3/h,

水仓容量、管路满足工作面最大排水的需要。

8、井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估算出水量,设计好排水线路,安装好排水设备,否则,严禁施工。

9、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 探放水规定

(一) 探放水范围

1、所有掘进工作面施工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采掘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3、掘进工作面上方有积水,掘进时应先钻探疏放水,然后再掘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

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探放水前,必须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2、探放水设计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规定探水线

(2)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探放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坡度和施工顺序及巷道内的水沟断面

(4)说明探水孔的超前距

(5)说明探水钻孔布置原则、孔数、方位、倾角、深度和结构; (6)通风方法和瓦斯检查制度

(7)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 (8)探水设备

(9)流水路线;

(10)巷道维护

(11)避灾路线

(12)通讯方法和工具;

(13)钻孔放水措施(包括孔口装置、套管深度和固定方法);

(14)钻机运输安装和钻探操作的安全措施。

(15)探放水钻孔布置(包括平、剖面图);

(16)避灾路线图;

3、探放水前,必须估算水量,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防止淹面;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

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钻探距离,保证足够的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安监部负责按措施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底板水、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部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m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7、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8、使用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和视频监视装置,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9、在探放老空水货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探放老空水套管长度不小于10m。

10、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

(1)、在钻孔水压小于1.0mpa时,钻孔超前钻距大于10m,止水套管长度大于5m;

(2)、在钻孔水压在1.0-2.0 mpa之间时,钻孔超前钻距大于15m,止水套管长度大于10m;

(3)、在钻孔水压在2.0-3.0 mpa之间时,钻孔超前钻距大于20m,止水套管长度大于15m;

11、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治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探放水资料要求

1、探放水队每次打完钻孔后由跟班队长、安检员、班组长验收,并及时填写探水记录表,升井后将探水记录表送交地测部,同时队、组复印一份留底。

2、探放水队要建立探放水管理台账,并有专人负责整理,以备查阅,

3、地测部对探水队移交的探放水报表进行统计管理,每天8点前整理出前一天的探水日报,建立打钻台账,并有专人负责整理、记录、管理。探水资料保存不低于三年。

4、地测部对探放水台账进行认真检查分析,如发现不合格钻孔

要及时通知探放水队补打、重打钻孔,重新提供新的打钻参数,必要时跟班指导,进一步掌握巷道前方地质、水害情况。

第四章 其 它

一、安检部定期开展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其是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和新上岗的工人,培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准备好各种抢险物资,派专人管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供应。矿井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时,启动《年度水灾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

1、未按时编制防治水各项计划、预案、预报或内容不规范,每项罚款50元。

2、未及时收集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的构造带、出水点、涌水量等情况,每项罚款50元。

3、未及时提供采掘区域地质情况,导致作业规程无法按时编制,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4、未按规定下发防治水年度计划、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每项罚款50元。

5、未及时将采集数据准确上图、图纸更新不及时、防治水各项台账未及时更新、每月未按规定收集矿井各出水点涌水量、矿井涌水量等,每项罚款50元。

6、未及时向施工队伍下达探水通知单,考核相关业务人员50元,导致发生意外的,对地测部门直接负责人降职处分,罚款1000元。

7、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检查、防治水例会、相邻矿井资料交流,每项考核地测部门负责人100元.

8、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对工作面进行物探探测的,考核地测负责人100元,非地测部门原因的,由相关人员负责。

9、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防治水工程和测水设施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考核200元的罚款,并负责恢复,材料费用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10、防治水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探放水负责人、班组长和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

11、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地测部门同意或瞒报终孔的,发现一次考核探水队班组长和跟班队长500元,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队长进行责任追究,并罚款500元。

12、井下发生埋钻、断钻杆等事故,造成钻杆留在孔内无法捞出,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查实后,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13、钻探施工单位必须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严格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并履行签字手续。对因设备维护不到位或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人为损坏,由当班负责人和责任人罚款200元。

14、探水队现场原始记录、牌板内容不齐全、一致,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跟班队长班组长承担,地测部检查落实。

15、探水队钻进施工时不允许使用磨损超过规定的钻杆,发现一次对当班司钻、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发现一次罚操作人员100元,跟班队长、班组长连带100元。

16、严禁酒后上班,每发现一次,对酒后上班人员罚款100元并交安检科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注浆站内剩余的灰浆放置不能超过四小时,对超过四小时的灰浆再用于注浆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8、地测部门编制防治水方案不及时或防治水方案设计部完善、数据计算错误,影响生产,对直接责任人每项罚款100元。

19、通过措施、方案解除采掘工作面水害威胁,保证工作面安全回采的,对地测部门奖励500元,探水队奖励200元。

20、沿空掘进、复采工作面通过实施探放水,解除了水害威胁,保证工作面安全掘进的,且本工作面探放水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奖励地测部门1000元、探水队500元。

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有关人员。

(1)预报准确,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议的,一次给予奖励500元。

(2)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费用的,按节省费用的5%~10%给予奖励。

(3)敢于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斗争,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对相关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4)处理意外突水事故成效显著的,奖励有功人员500元。

推荐第4篇:水电暖管理办法

肃南县水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水电暖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水、电、暖等重要设备的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有序用水、用电、用暖的环境,达到开源节流、提高管理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三、职责 维修工

①负责公司所有用水、用电、用暖安全等重要设备的维护; ②完成日常巡视排除事故隐患,发现有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③做到巡检为主,维修为辅;精心保养,安全第一。

四、内容

1、水电暖专用工具管理

①维修工的个人维修工具、用具必须登记造册;

②维修工所配备的公用维修工具为专用工具,禁止外借; ③工具保管和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2、日常报修管理

①各部门发现故障需维修时,必须填写《维修单》,写明故障现象、发现故障时间及维修要求等,将《维修单》交物业部处理;维修完成后报修人签字确认交物业部存档;

②物业部收到《维修单》后注明收到时间,20分钟内安排维修工带《维修单》到现场进行处理;

③维修工到维修现场后应尽快维修完毕,由报修部门在维修工所带的《维修单》上签字确认同时注明维修完成时间;

④如因配件或技术原因无法维修时,应在报修部门留存的《维修单》上注明原因及需要进一步维修的时间,同时上报物业部主任处理;最终维修完成时由报修部门在维修工所带的《维修单》上签字确认同时注明维修完成时间;

⑤各部门发现紧急故障时可立即电话报修,要求说清故障地点、故障现象、发生或发现故障的时间;物业部接到紧急报修电话后,应立即安排维修工到现场进行处理,维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⑥物业部对各部门的报修项目不得耽搁,如当天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报修部门说明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制度;

3、日常巡检管理

①维修工按个人职责区每天上班后对区内重要设备进行例行巡检,并做详细记录; 适用于肃南县水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水电暖管理。

②例行巡检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或上报;

③例行巡检的问题处理完毕后,由维修工补填《维修单》,有使用部门的使用部门签字确认,公共区域由物业部总务文员签字确认,每月初5日前汇总上月《维修单》报物业部主任;

④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⑤巡检中发现有员工违反公司相关安全规定的情况应立即制止; ⑥严格执行巡检规定,以巡检发现问题提前处理为主,确保安全;

⑦每月1日读取公司园区内所有电表、水表数,并填写《水、电表抄表记录表》交物业部行政文员统计各公司水、电费分摊明细及各公司其它各相关费用统计,并打印一式三份给各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5.本管理办法的实行、修订均需总经理审批,由公司物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4、积极有效的宣传安全用电,合理用电的知识,

5、防止水管、水阀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对供水、排水管道,阀门等进行日常维护和月检修。

推荐第5篇: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 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旗实际,对城乡低保档案实现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统一时间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城乡低保发放表

城乡低保发放表由旗低保中心制作,街道办事处、各苏木、镇、社区(居委会)必须将新申请低保对象档案和死亡人员以及变更人员名单于规定时间(城市低保每月变更情况、农村低保每季度变更情况)报送到低保中心。低保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返馈给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综合业务平台

城乡低保新申请人员在辖区所在地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综合业务平台》的信息录入、提交工作,低保中心将于审批结果反馈后第15个工作日统一登陆系统进行审批,逾期未报导致未能审批的,后果自负。

三、城乡低保“一卡通”

城乡低保新增对象审批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完成城乡低保“一卡通”信息录入、上传工作,低保中心将于审批结果反馈后第5个工作日开始审核,逾期未上传导致未能及时审核的,停发当月低保资金。

四、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由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录入。城市低保对象基本信息必须在每月底前完成录入更新工作、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在每个季度季末月15日前完成录

入更新工作,录入完成后次日上报至旗低保中心,本月(本季)未及时更新《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停发下月(季度)低保资金。

五、城乡低保纸质档案

城乡低保纸质档案必须与实际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相符合,不允许死亡人口自行更换其他人员,城市低保每月更新一次人员纸质档案,农村低保每季度更新一次人员纸质档案。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6篇:五道水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五道水镇集贸市场管理条列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集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进行集市贸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集贸市场秩序;对集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对维护集贸市场秩序、制止非法交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检举、揭发集贸市场中违法行为有功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场服务中心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七条在集贸市场销售牲畜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列入检疫、检验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应当出示经有关部门检疫、检验合格的证明或者标志。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国家有定价或者指导价格的,应当按照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格出售;国家要求明码标价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纳税和缴纳设施费。

第十一条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规定不准上市或者不准在集贸市场销售的物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以串通、要挟、胁迫等手段霸占经营场地、垄断商品货源、操纵市场物价、强迫他人买卖,欺行霸市。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有害有毒、失效、变质的商品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在肉类食品和其他商品中注水、加砂,坑害消费者。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诱骗的方式销售商品,骗取他人财物。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服务管理人员不得在集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推荐商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宣传集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核发、查验集贸市场建设单位、经营者的有关证照,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处交易纠纷,依法查处和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县级市场管理服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入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应当在集贸市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和接受消费者投诉的监督岗。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监督检查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市场监督检查人员姓名、职务,公开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公开举报电话和违法案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市场管理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经营者;不得徇私舞弊,庇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依法实施行政性收费或者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应当开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

第二十二条侵占、损坏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的,由市场管理服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按照市场统一划定的区域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规定不准上市或者不准在集贸市场销售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有欺行霸市行为的,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并处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在肉类食品和其他商品中注水、加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短尺少秤,屡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相当于短尺少秤部分价值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检疫、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经营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7篇:公路水毁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办法

(甘公省养[200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我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水毁造成的公路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毁,是指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路基塌陷、防护、桥涵构造物冲毁等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水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先保通、后抢修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毁按照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大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中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小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五)一般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水毁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毁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水毁发生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边抢修、边上报(附照片或光盘),克服等、靠、要思想:

(一)大型及特大型水毁由总段组织;(二)中、小型水毁由公路段(养护处)组织; (三)一般水毁由养管站组织。

第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大型及特大型水毁,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及时给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 水毁中断交通时间,要求国道不超过24小时,省道不超过48小时,中断交通时,要及时上报公路局。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省养公路,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路水毁预防

第十条 公路水毁预防的目的:改善与提高其抗灾能力,消除水毁隐患,为公路运输提供良好的通行条件。在加强全面养护的同时,对所辖路线的路基、防护、纵向排水、桥涵等设施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对不符合要求和存在水毁隐患的路段,有计划地分期进行改造,使其逐步提高路况质量与抗灾能力。

第十一条 水毁预防的工作内容: (一)掌握了解历史上本地区、本单位的气象及水文资料,收集分析水害规律及所辖不同路线、不同路段、不同设施对水害的一般承受能力和最大承受能力,为水毁预防积累有用的情报资料,建立必要的水毁技术档案。

(二)对公路水毁要做到全面预防、重点治理。每年汛前进行水毁预防的技术性检查,重点是:

1.河流上游堆积物、漂浮物的情况;

2.桥梁墩台、调治构造物、涵洞、引道、驳岸等防护建筑物的基础有否冲空或损坏;3.桥下有无杂草、石块、泥沙堆积淤塞河道,主河床有无变迁;

4.路基纵向及横向排水系统,包括边沟、盲沟、跌水、急流槽等有无断裂或淤塞;涵洞流水是否通畅;

5.临河路基的河床冲刷情况以及傍河路段急流冲刷处有无淘空或下沉;6.高填、深挖路段或地质不良路段的路基是否稳定,有无松裂、滑移或穿洞; 7.泥石流沟槽的分布与生成状态;

8.养管站房的基础有无淘空,墙体有无破裂倾斜,屋顶有无漏水。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认真的搜集积累当地水文水情和河床变形、地质及工程破坏资料。水毁多发处设立水尺,调查观测历年洪水位、冲刷深度等资料,为水毁防治和防护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 我省汛期时间一般为5月初至9月底。各养护单位要统筹安排,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做到“五查”即查责任落实、查方案制度、查物资储备、查通讯保障、查隐患消除。

水毁预防的关键是消除隐患,疏通并完善排水系统,提高公路和构造物的抗洪能力。雨季前要全面疏通边沟,清除桥涵淤积。对于构造物,尤其是驳岸、护坡的损坏要全部修补、加固和防护。对于河床冲刷,应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进行防护。防护工程原则上采用临时性防护,对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的防护工程,也可以和根治相结合,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采用永久性防护。同时还要加强路政管理,避免人为性水毁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雨中查路记录,认真落实雨中巡路防毁工作。发现路基穿孔、缺口、坍方、排水不畅等水毁隐患应及时排除,堵小洞防大害,并及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的水毁防汛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岗位办法,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建立防汛值班制度和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坚持24小时均有人值班。

第三章 公路水毁抢修

第十六条 水毁发生后,各公路总段(分局)立即启动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修。 第十七条 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组织领导和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应急人员的组织和应急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公路水毁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度;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第十八条 特大水毁发生后,各单位防汛领导小组领导在20分钟内要进入指挥位置,根据上级救灾指挥部的汛情通报和命令,接受抢险任务,具体部署道路、桥梁的抢险、抢修工作,并立即启动抢修应急预案。

第四章 公路水毁治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时要做好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一)水毁工程设计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进行,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公路大中修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公路总段(分局)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和《桥涵构造物施工技术规范》等要求施工。

(四)工程监理应当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水毁抢修措施:

(一)组织人员调查落实水毁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桩号及工程名称,水毁的工程数量及直接经济损失,车辆通阻情况及抢修期限,重大灾情同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汇报。

(二)在水毁路段两头设立警告、禁令、指示或指路标志,并在主标志下附设必要的辅助标志,说明前方被毁地点,工程及通阻情况。必要时,设立便道,便道的宽度不能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基要稳定坚实,其上应铺设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砂砾或其它粒料改善土路面。

(三)根据水毁大小及性质,调集人员和物资、器材进行抢修。一方面加固设防,另一方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采取措施,以减轻水害,防止水毁扩大,路政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路产的损失,负责维持车辆通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毁抢修费,各单位应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本着“专款专用,保主保重”的原则,直接用于公路受灾的抢修,严禁挪用、挤占。

第二十二条 日常预防性养护和一般水毁费用由定额养护材料费中支出,省公路局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五章 奖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总段(分局)依据签订的合同或有关规定可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设计单位予以奖罚。

第二十四条 对水毁抢修工程进度快、质量好的公路总段(分局),省公路局将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年终检查综合评比时给以加分。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工程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补救,返工费用自负,追究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的责任,并对施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进行扣罚(扣罚金额为该工程损失费的1-3%)。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出现降等者,扣罚施工单位该项目10%的费用,并酌情扣罚施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2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因擅自削减工程量,未完成计划任务时扣罚未完成数量的全部工程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作失职,导致隐患不处理或抢险不力而给国家造成损失者,除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外,并按损失的0.1%扣罚工资。

第二十九条 因一般水毁未及时处治或日常养护不到位造成特大水毁损失的,省局不予补助费用,还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执行。

推荐第8篇: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

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衡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00~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00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00-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煤矿防治水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

1.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工作面的探放水工作,防止含水层或与工作面相邻老空积水在煤层开采过程中突然涌水,发生水害事故。

2.探放水打钻钻进时,如发现煤矿安全规程291条中的预兆时,必须停止钻进,严格按照291条的规定执行。

3.定期观察地表塌陷区塌陷情况,对容易积水的地方必须填平填实或采取排水措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4.地表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防止地表水沿裂缝流入井下。填塞裂缝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5.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不得开采已留设的防水煤柱。

6.地测部门必须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疏排水和防水工作。

7.开采过程中遇到煤矿安全规程266条规定的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8.工作面必须在风、机两巷建立疏排水系统,及时将工作面涌水、积水排出。

9.排水系统使用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疏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10.施工单位必须在机巷迎头准备一台37千瓦的备用水泵,当工作面涌水超过正常涌水时能将涌水排出工作面。备用水泵必须完好。

L3315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

1、L3315工作面西边是L3115工作面采空区留设15米区段保护煤柱,采空区有积水4200m3,截止7月25日采空区水已放完,现3-22钻孔涌水量3m3/h,工作面采过钻孔时卸掉阀门。

2、L3315工作面顶部为L3314工作面和L3114工作面采空区,L3114采空区水通过3-

11、3-12号钻孔涌入L3314工作面采空区,L3315工作面初采初放时顶板初次垮落,L3314工作面采空区部分积水涌入L3315工作面,影响工作面回采。

3、地表潜水层:L3315工作面顶板垮落裂隙带和地表潜水层连通,预计顶板初次垮落时有涌水,涌水最大60m3/h,4小时以后涌水稳定并开始减少,8小时以后涌水减少到20m3/h。

二、防治水措施:

1、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在工作面风、机两巷建立完善的疏排水系统,排水系统使用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疏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2、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在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在机巷迎头准备一台22Kw和一台55Kw的水泵,并处于完好状态,以备排水,一台和注氮管接通,一台和排

水管接通。另备用一台55Kw水泵,备用水泵吸水管、底阀、连接软管、接头齐全,并准备好备用水泵电源,紧急时备用水泵与排水管路接通。供水管作为备用排水管,用5.5Kw潜水泵排水。工作面开采前所有排水设施必须接通,做抽水试验,队上做好试验记录,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水泵正常排水后工作面方可开采。

3、预计L3315工作面初次垮落步距10~12米,顶板垮落时工作面有涌水。开采过程中遇到《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规定的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4、工作面在初采初放期间,每班派专人检查水泵运转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

5、工作面开采前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工作面的探放水工作,防止含水层或与工作面相邻老空积水在煤层开采过程中突然涌水,发生水害事故。

6、地测部门必须做好水文地质预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疏排水和防水工作。

7、避水灾路线:

L3315综采工作面→L3315风巷→+1186m车场→轨道上山→地面

L3315综采工作面→L3315风巷→+1186m车场→+1186m胶轨联络巷→皮带上山→地面

机巷避水路线:

L3315机巷→+1143m车场→轨道上山→地面

L3315机巷→+1143m车场→+1143m胶轨联络巷→皮带上山→地面

8、其它仍严格执行《L331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推荐第9篇:环保水保管理办法

环保水保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有效地加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成峨铁路CE-1标段环保水保工作,依据国家法律,国家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工程、营业线施工、大临工程、施工场地、便道、弃碴场、砂石料场、材料厂、停车坪、生活营区等场所。

1.3环保水保工作的目标:“两不破坏”、“三不污染”。即不破坏景观,不破坏生态;不造成水质污染,不造成空气污染,不造成噪音污染,创造适宜的施工和生活环境。

1.4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环保、水保宣传,加强对广大员工的环保水保教育,使环保水保工作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

1.5环保水保应体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和坚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

1.6环保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1.7为使施工现场有良好的视观效果,实现施工现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标准化施工工地建设要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

2管理体系

2.1项目部设环保部,具体负责标段内环保水保工作的日常业务。下属各分部指定专职环保水保管理人员。

2.2各级环保水保人员的职责是:

2.2.1认真抓好项目部领导有关环保水保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要求;

2.2.2及时向广大员工进行环保水保的宣传教育;

2.2.3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提出环保水保工作措施;

2.2.4定期组织环保水保工作检查,开展环保水保工作评比活动;

2.2.5与地方环保水保部门建立联系,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2.2.6及时查处污染环境和造成水土流失的事件;

2.2.7营业线施工现场,工完料清,严禁污染道床及线路周围环境;

2.2.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3保护措施

3.1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布置临时设施,不得修建超出规划范围以外的建筑,违者扣5分。

3.2所有临时设施的修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审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低于规定的标准。保证临时设施整齐统一,外表美观。违者扣5分。

3.3施工便道要本着兼顾地方永久使用的原则,尽量做到永临结合,地处斜坡的施工便道,要有临时挡护工程。违者发现一处扣5分。

3.4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和生活营区的边坡、边角地带,要抓住种植季节,及时种草植树,不使土地裸露,每裸露一个平方米 ,扣0.1分。自种植季节始至枯草季节每月检查一次。

3.5施工人员驻地要美观、干净、整洁。生活垃圾弃置在半密封的池中或配置的垃圾箱内,定期焚烧或掩埋处理或送往垃圾站。无杂草丛生,无乱扔垃圾。违者每发现一处扣1分。

3.6在未经相关部门容许的情况下,不得砍伐林木,毁坏地表植被。违者每发现一处扣5分。

3.7对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废炸药、旧材料、工业垃圾等)要通过监理工程师认可方式处理及相关部门许可。以防造成对环境和动物、植物的损害。违者发现一次扣2分。

3.8修筑挡墙,疏通管沟、渠道时,要做好弃渣处理,防止造成土壤冲蚀。违者发现一处扣1分。

3.9开挖作业严格控制开挖尺寸,少扰动土体,维护自然地形地貌。违者发现一处扣2分。

3.10施工场地周边的零星弃碴和剩余失效的水泥、灰砂、砼等,要及时运至弃碴场或者就地掩埋,不使影响场容场貌。违者发现一次扣1分。

3.11弃土弃碴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至弃碴场。弃碴场要有永久挡护工程,坚持“先挡后弃”原则,严防水土流失。违者发现一处扣20分。

3.12施工场地和生活区无油污水、生活废水等随意倾倒现象。违者发现一次扣1分。

3.13严禁在施工场地和生活区随地排放粪便,违者发现一处扣管理单位0.5分。

3.14隧道废水经过沉淀池三级沉淀后达标排放。沉淀物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违者发现一次扣10分。

3.15工地厕所有专人清理打扫,做到地面上无烟头、废纸等杂物,并定期对周围喷药消毒,以防蚊蝇滋生,病毒传播。违者发现一次扣1分。

3.16禁止弃碴溢出挡墙,已溢出的弃碴要清理运走。违者发现一处扣1分。

3.17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干旱季度要经常洒水,保证尘土不飞扬。违者发现一次扣0.5分。

3.18施工期间防止噪音扰民,机械运输途经居住场所时应减速慢行,不鸣汽喇叭。适当控制机械动力

布置密度,条件允许时拉开一定空间,减少噪音叠加。违者发现一次扣1分。

3.19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开夜间车辆出入频率。机械设备振动声音较大的,加设消音罩或消声管,最大可能减少噪声的影响。不合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

3.20营业线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严禁超挖、破坏既有线路、污染道床,污染既有线路及周围环境。违者发现一次扣5分。

3.21工程竣工后,拆除临时用地上的构建筑物,以便顺利移交地方。做不到的扣100分。

3.22完善环保水保内业资料,管内的各项环保水保活动都要有文字记录备查。不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0.5分。

4检查制度

4.1项目部环保部依据本办法第三项中的规定和项目部领导的具体指示,于每月7~8两日对各施工分部和生活区进行环保水保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

4.2项目部进行抽查时,不事先通知。

4.3项目部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宣布应扣的分数,并拍照提取和出示证据。

5奖罚

5.1在一个月内环保水保达标的单位,月末给于该单位1000元奖励,同时给予该分部主管800元奖励。单位奖金各单位可酌情奖励给具体负责环保水保的工作人员。

5.2对环保水保不达标的,每扣除一分,罚分部600元。多处被扣分的,罚款累计计算。

在一个月内环保水保不达标的单位,给予该分部主管各1000元罚款。

5.3对检查出的罚款项目要限期整改,下次检查中发现没有整改的,据情严厉处罚。

5.4被项目部开具《环保水保整改指令书》和《环保水保整改通知书》的参照管理办法同类型给予处罚。

6其他

6.1奖罚款采取项目部财务部对各分部直接扣款方式执行。

6.2本办法由项目部环保部解释。

罚 款 通 知 书

分部:

项目部于年月日对你分部辖区内的环保水保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

依据项目部《环保水保管理办法》第款和第

年月日

注:1.本罚款为企业内部管理行为;

2.罚款由项目部财务直接扣除。

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分部罚款元。

奖 励 通 知 书

分部:

项目部于年第季度对你分部辖区内的环保水保工作检查中,认为你分部落实项目部下发的《环保水保管理办法》较好,措施有力,效果明显。依据该办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分部奖励.元。

注:奖金由项目部财务直接发给分部。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城乡因“水”拉近了距离

城乡因“水”拉近了距离

“如今可与县城人一样,吃上甜津津、清爽爽的自来水了,看今后谁还说我们这里偏僻闭塞„„”春节前夕,在地处江苏省射阳与建湖两县交界的射阳县新坍镇贺仁村堆塘河畔农庄上,满脸幸福,健谈的杨学洪老人,双手捧碗,“啧啧”品尝着刚从自家水龙头里流出的自来水,激动不已地向来人诉说着、炫耀着。至此,射阳县近年来不惜投入12.45亿元,全力组织实施的区域供水城乡一体化已实现了“全覆盖”目标。也就是说,射阳县15个镇区64万农村居民已同县城居民一样吃上了同厂同网同质的安全放心水。

“大规划”让农民看到希望

“这不比不知道,还是县城水厂来的水好吃!县里领导当初看得就是比我们高比我们远,刚开始搞什么区域供水,我还认为村里供的水虽不算干净,且喝到嘴里还有点苦涩,但总比那些吃不上自来水的人家好吧„„”在盘湾与洋马两镇交界盘湾镇裕华村村民陈秀芹家,她笑着向来人介绍着自己吃上县城“大厂水”的感受。

射阳县东临黄海,苏北里下河腹部地区“四大泄洪”就有3条穿境而过,水量水质受上游来水影响较大,导致境内旱时水少、汛时水多、平时水脏。20世纪70年代,为了解决群众吃水困难,全县掀起“分村打井、供水到户”的高潮。到了90年代,考虑到地下水氯化物、氟化物超标,部分乡镇又采取“跨村连片、集中兴建”地表水厂的办法,从而在全县形成了地表集中供水和分村地下供水齐头并进的状况,即使到了2000年仍拥有地表水厂21座、地下水厂138座。虽然地表水厂单从数字上看数量不大,但饮用地表水的实际人口却占总人口的70%。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少数人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意识的缺失,射阳县境内地表水厂水源河道污染形势日趋严峻,除射阳河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外,其余多属Ⅳ类不符合饮用水质的河道。同时,农村水厂多、规模小、管网老、漏损高,大多数供水塑料管网都已超期服役,极易对管内水形成二次污染,加之“小水厂”设备简陋,甚至有少数水厂采取直供方式,水质难以保证。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2009年在实施城乡统筹工作中,射阳县把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作为缩短城乡差距的一个着力点,在广泛调查论证基础上,提出了“选用优质水源地,新建大水厂、关停小水厂;着眼长远发展,铺设大管网、改造小管网,全县形成一张网”的规划思路,让农民看到喝上安全水、放心水的希望。

“大网络”将城乡融为一体

“四明镇本就是射阳县的大西北了,我们双六村就更为偏僻,现在自来水大管网让双六村与县城连在一起,过去吃河水的村民们现在也吃上了与县城人一样的水。”四明镇双六村村委会主任王加标感慨不已。

是的,为让全县农民早日吃上与县城人一样的安全、卫生的水,多少人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实施区域供水城乡一体化是项系统工程,且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投资规模大、施工周期长。射阳县水利局按照射阳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先后通过向上争取政策性奖补、向市场“借力”融入投资性资金5.4亿元,投入区域供水城乡一体化工程。

充足优质的水源是保障这一工程实施的基础。射阳县注重挖掘现有资源优势,对射阳河裁弯取直工程形成的废弃河道进行截污改流、岸线整治、引排泵站配套、周边环境治理等措施,因地制宜,在苏北沿海建成规模最大、水质较好、库容量达360万立方米的天然明湖水库,与射阳河水源互为备用,有效地解决了区域供水水源地问题。并就近依托明湖水库投资1.5亿元,新建起一座工艺较为先进的一期日制供水5万吨、长期日制供水10万吨规模的明湖地面水厂,与提标改造过的原县城水厂联网互补,满足全县城乡供水需求。选用高质量的球墨铸铁管材,兴建铺设起了县通镇186公里一级主管网,如期实现了镇区“大网络”全覆盖目标。

“大厂水”使安全得到保障

“我们住在黄沙港下游,过去自来水不仅烧茶有股怪味,而且还定时供应,很不方便,现在这水多干净,且还全天24小时供应,太方便了„„”在黄沙港东方村,有一个叫郭海霞的青年妇女,见到江苏电视台《江苏新时空》记者采访时,大方地接受了采访。

2015年年初,县到镇管网虽然实现“全覆盖”,但有管不一定有水,实际运行中,由于镇村管网老化,漏损严重,原先供水“小水厂”仍有部分未处置到位,出现了一些地方群众看着“大厂水”就是吃不到水的状况。

射阳县委、县政府在县党代会、人代会上向全县人民做出郑重承诺:“解决最后一公里,让千家万户吃上‘大厂水’。”然而,实现这一承诺,关键在镇到村、村到户二级和三级管网改造,以及关停现有“小水厂”。射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始终将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不仅通过专题会议提要求,而且还多次深入镇区现场调研、协调,推动工作开展。各职能部门也主动作为。按照职责,这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在镇区,但射阳县水利局没有一推了之,全力配合相关镇区开展工作。在县、镇共同努力下,全县区域供水工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县15个镇区仅当年就已改造镇到村二级供水管网970公里,占需要改造总数的96.4%;改造村到户三级供水管网7591公里,占需要改造总数的97.2%;172座简易直供需要处置的“小水厂”已基本处置到位。射阳县水务公司加大技改和管网巡查力度,千方百计提高水质、提升供水能力,全县64万农民家水龙头已能流出来自县城安全卫生的“大厂水”。

射阳县城乡因“水”而拉近了彼此的距离。

第11篇: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7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生效时间】 2011-12-09

【时效性】 有效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廉毅敏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清洁工程,是指为营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境,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对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交通秩序、建设工地、集贸市场、景区景点、河道水域、城乡通道等方面的综合整治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乡清洁工程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开发区应当设立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乡清洁工程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二)组织制定城乡清洁工程标准;(三)组织指导、督导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四)制定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奖励、问责办法;(五)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动员工作;(六)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达标验收工作;(七)其他与城乡清洁工程有关的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的职责参照前款职责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的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

开发区应当保障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所需费用。第九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动员全民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乡清洁工程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城乡清洁工程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检举。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乡清洁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乡容貌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

第十四条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牌匾等。

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

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主(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点)的管理工作。

车辆清洗装饰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

第十九条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枯枝,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

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并做好记录,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

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节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应当依照国家环境卫生作业定额,实行量化、细化管理,遵守作业规范,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清扫保洁时段内,街面废弃物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重点区域地段废弃物每千平米不得超过十二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果皮箱、垃圾桶(站)不得满溢,垃圾日产日清,随时清运。

第二十三条城乡街道、公共场所附设的路灯、护栏、隔离墩(栅)、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地面交通标志清晰,无灰土、痰迹;下水道畅通,下水口无污泥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四条城乡清洁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并在门前统一悬挂《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第二十六条宠物在城市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携宠物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雪,达到路面净、便道净,无积水、无结冰。主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次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有食堂的单位等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由符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运到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处置。

第三节公共设施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三条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 第三十四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第三十六条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

第三十七条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节交通秩序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灯停走、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车辆在道路两侧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整齐。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

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洒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第四十条在行车道、路口流浪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民政、住建、城管、工商、房产、经信等部门配合,按照职责规定依法管理。

第四十一条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划片包街、不间断巡查等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依法管理。

第五节建设工地第四十二条建筑工地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当分别设置、布局清晰,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清洁。

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或者围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持连续、封闭、安全。 建筑工程主体应当设置安全围网,施工中不得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泥浆污水沉淀后方可排放。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抑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施工工地通道应当硬化,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后方可出场,要保持车体整洁,轮胎不得带泥土上路。

第四十五条管线、绿化、道路施工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拆除的垃圾要及时清运。

第四十七条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袋装,由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临街门店装修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围挡。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工地应当有专人保洁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节集贸市场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集贸市场,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改造,引摊入市。

集贸市场的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由市场建设、开办单位负责。

商务、工商、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市场及其周边环境应当整洁有序,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场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

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不得超时、超范围经营,撤市后及时清除垃圾杂物。

第五十一条市场建设、开办单位应当在商户中开展达标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并与商户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节景区景点第五十二条景区景点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景区景点标准和城乡清洁工程标准。

景区景点及其周边环境应当整洁、优美;车辆停放有序;设施完好,外形、色调与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三条景区景点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日常检查。第五十四条景区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景区环境宣传栏,根据旅游季节特点配备保洁设施和人员。

第五十五条景区景点内不得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做到无污水、无异味、无乱写乱画。

第八节河道水域第五十六条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域的环境整治,保持河道干净整洁,设专人巡回检查。

第五十七条河道水域应当定期清淤疏浚,无垃圾,无杂草,无漂浮杂物。

禁止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等杂物。第五十八条河道应当保持护坡完整,防汛通道畅通、平整,护栏整洁、美观,无破损。

第九节城乡通道第五十九条铁路、公路等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通道平整、干净、整洁,并负责沿线范围内残垣断壁的及时拆除工作。

第六十条城乡通道沿线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清扫、保洁,定时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挖乱建。

第六十一条城乡通道设置广告应当图案清晰、用字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无破损、无污迹。

第六十二条城乡通道绿化植物应当及时修整,保持整齐、美观,无缺株、死株,无枯死枝,绿地树池无垃圾杂物。第三章达标验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是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由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定期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布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基本单元达标验收评定包括:达标区域验收、日常检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达标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达标初审检查。各社区、行政村对照标准,在自查达标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组织达标初审检查。

(二)达标验收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初审检查认为符合达标条件的,即可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提出达标验收申请。

(三)达标验收考核。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根据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的申请,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达标验收考核。

(四)达标验收结果形成。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以达标数量、进度及日常检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为内容,进行综合打分排队。

(五)达标验收结果公布。达标验收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数字化城管专网上公布。采用图示方式,以三种颜色标示。达标单元以“绿色”标示;未达标单元以“橙色”标示;反弹单元以“黄色”标示。

第六十六条铁路、公路、河道等线性单元达标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城乡通道护网内达标验收基本单元由产权单位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进行达标验收;(二)城乡通道护网外达标验收基本单元由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进行达标验收。

第六十七条发现达标验收基本单元出现问题时,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对其进行预警提示,要求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将其转为反弹单元。 第六十八条达标验收结果应当作为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对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城乡清洁工程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六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维护费和土地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清洁工程。

第七十条城乡通道、市场、河道、村庄、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城乡清洁工程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作业人员。

城中村、无人管理楼院每三百人配备一名保洁人员,农村每四百人配备一名保洁人员。

本条规定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市财政给予补助。

第七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和购置的环卫设备,市财政给予补助。村庄建造公厕、配备垃圾收运车辆,市、县(市、区)财政予以补助。

第七十二条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的城乡清洁工程,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没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的城乡清洁工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七十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清洁工程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城乡清洁工程应当应用现代数字网络技术,实现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按照数字化城管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不得虚报,漏报,迟报。

数字化城管部门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分类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接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置,未及时处置的由数字化城管部门督办。 第七十五条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十六条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评议;发挥12

319、12345等群众投诉热线作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还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测评。

第七十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应急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城乡清洁工程应急预案。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考核内容应当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各单位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其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对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包括:(一)组织机构、人员是否落实;(二)工作制度是否完善;(三)经费有无保障;(四)责任是否分解到位;(五)城乡清洁工程标准执行情况;(六)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情况;(七)其他考核事项。第八十一条城乡清洁工程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明查暗访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二)未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适时部署,未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求的; (三)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四)在城乡清洁工程考核中,排名末位,问题严重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五)在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中,进度迟缓或者反弹严重的; (六)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十四条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一)对摊点管理不力,致使摊点乱摆乱设,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秩序的;(二)对车辆乱停乱放以及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管理不力,影响交通秩序的; (三)对乱倒乱扔垃圾和清运不及时等行为管理不力,造成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五)对建设工地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 (六)对违法建(构)筑物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未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关信息的; (八)接到数字化城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后,未及时处置的; (九)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十五条城乡清洁工程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停职检查;(五)引咎辞职;(六)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聘用人员。第六章罚则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其改正,可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宠物人不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的;(二)在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三)施工工地车辆轮胎带泥土上路的。第八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电线、电缆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市貌的;(二)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交由具备渣土运输资质单位清运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二)回收的物品露天存放,影响周边环境的;(三)在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挡,未采取抑尘措施的; (四)在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第九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的,责令其改正,每立方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行车道、路口散发广告、兜售物品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的,由水务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没有明确处罚主体的,由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订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办法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办法同时规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4.03.14 宗边

第13篇: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

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质量水平,加强各镇街所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质量监督与管理,充分加强和调动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现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标准、工作纪律、出勤管理等制定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保洁人员

工作质量标准

上岗时间:

夏季(3月31日-9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6:00 冬季(10月1日--4月1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 上岗着装要求:

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劳动工具齐全安全标志旗明显。

工作质量要求: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以上下班迟到、早退半小时为考核依据),进行全日保洁。上班时间不脱岗,不虚岗(在岗期间作业内容达不到标准,不进行作业的出工不出力状况),不旷工,有事向管理人员请假,自己找人替班。

普扫标准要求:每天上午10:00前完成一次普扫,下午4:00前完成二次普扫。普扫达到的标准是“四净六无”,“四净”即路面干净,边沟干净,树池干净,路边至墙根干净;“六无”即无垃圾堆、袋,无污泥脏水,无人畜粪便,无杂草杂物,无连片纸屑、垃圾袋挂树。

保洁标准要求:勤走动、勤观察、勤清扫路面等、及时清除临时垃圾、保洁区墙面等乱贴的杂物,及时清除杂草,及时管理和规劝村民不在保洁区域存放杂物,保持保洁区域整洁卫生。垃圾桶桶体整洁,桶外无垃圾。垃圾池周边整洁卫生。蚊蝇季节按要求及时打药灭蝇。

及时发现村庄道路出入口出现的垃圾,及时向管理人员、村委回报,及时协调清理。

雨雪天气正常出勤作业,并及时清理积水积雪。

服从上级的工作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每次扣2元。虚岗、脱岗、聚堆闲聊下棋每次5元。旷工每发现一次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开除。

(2)达不到普扫、保洁标准要求时,每项每次扣2元。

(3)禁止保洁员在托管区域焚烧垃圾,每发现一次扣20元。

(4)保洁员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临时性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20元。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管理员每天考勤检查一次,村委、居民日常监督、举报后核实的内容,计入考核。

2、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3、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4、局领导或局组织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结果,计入考核。

5、以上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6、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二、垃圾清运人员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垃圾清运车组的上岗时间,由各所根据车组清运工作地点和垃圾倾倒点,合理安排早出车,早清运,垃圾日产日清。考勤管理主要以GPS定位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各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考勤监督方法。有事不能上岗出车,向所长请假,自己找好替班人员。未经批准不上岗出车,按照旷工处理。

2、上岗着装要求及车辆管理

车组人员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车辆行车安全、维护保养、油耗管理,依据环卫局统一的管理办法执行。

3、工作质量要求

(1)按照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上班出车,完成当日工作量后下班。

(2)垃圾在车辆运输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池)不得外溢垃圾。桶(池)清运后,归位正确稳定。积极协助保洁员、管理员及时清理村头垃圾,及其它地点出现的临时垃圾。未经局允许,严禁私自超范围作业。

(3)作业车辆外观整洁卫生,车况良好,驾驶证与车辆匹配符合规定。

(4)服从上级对车辆的合理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每次扣6元。

2、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30元,第二次60元,第三次开除。酒后驾车每次200元,醉酒驾车,立即开除。

3、达不到工作质量中的要求,每项每次扣10元。其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时,每次每事项扣罚50元。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管理员每天考核检查,计入考核。

2、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计入考核。

3、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计入考核。

4、局领导或局组织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计入考核,。

5、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6、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三、街道机械清扫人员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清扫车的上岗时间,由各所根据车组清扫工作地点和范围,合理安排早出车,早清扫。考勤管理主要以GPS定位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各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考勤监督方法。有事不能上岗出车,向所长请假,自己找好替班人员。未经批准不上岗出车,按照旷工处理。

2、上岗着装要求及车辆管理

车组人员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车辆行车安全、维护保养、油耗管理,依据环卫局统一的管理办法执行。

3、工作质量要求

(1)按照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上班出车,完成当日清扫工作量后下班或者服从所长安排其它工作。

(2)在车辆清扫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对于镇区主干道尽量实施机扫,保持路面清洁。机扫时禁止驾车空跑,应随时检查清扫质量。未经局允许,严禁私自超范围作业。

(3)清扫车辆外观整洁卫生,车况良好,驾驶证与车辆匹配符合规定。

(4)服从上级对车辆的合理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每次扣6元。

2、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开除。酒后驾车每次200元,醉酒驾车,立即开除。

3、达不到工作质量中的要求,每项每次扣10元。其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时,每次每事项扣罚50元。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管理员每天考核检查,计入考核。

2、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计入考核。

3、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计入考核。

4、局领导或局组织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计入考核,。

5、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6、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四、包片管理人员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夏季(3月31日--9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6:00 冬季(10月1日--4月1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 上岗着装要求:

上岗时一般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工作质量要求: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向所长请假。

(2)管理员上班签到以后,填写当日工作内容。领取保洁员考勤检查表及时到管理的区域检查保洁人员上岗工作情况和垃圾清运及时情况。对保洁员进行考勤签名(局、所、管理员安排其他临时性任务和遇到严重的雨雪天气,不能到村考勤时,由所长确定,并报一体办)。

(3)管理区域在15个行政村以下时,管理员每天到村检查考勤一次(超过15个村,并不能一天检查完的片区,2天检查一次)。下班时将保洁员的考勤签到表,投入考勤箱内。

(4)管理员每日做好保洁质量,垃圾清运情况的检查记录,以备月底对其进行考核扣罚。

(5)积极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自己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环卫所汇报。

(6)发现村庄道路出入口出现垃圾,及时向村委和环卫所回报,并及时协调安排清理。

(7)服从上级的工作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30元,第二次60元,第三次开除。

(2)每日未完成考勤检查任务扣15元(局、所、管理员安排其它临时任务和遇到严重的雨雪天气,不能到村考勤的除外)。

(3)严禁管理员提前让保洁员签到考勤和补签考勤,严禁让其它人员为不在岗保洁员代签字,每发现一次扣30元。

(4)管理员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临时性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30元。

(5)环卫所、一体办、局考核组对管理员负责区域的检查考核结果,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扣罚管理员。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2、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3、局领导或局组织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结果,计入考核。

4、以上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5、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五、所长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夏季(3月31日--9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6:00 冬季(10月1日--4月1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

2、上岗着装要求:上岗时一般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工作质量要求: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向分管局长请假,并报一体办。

(2)负责对本所管理员、司机的考勤管理。掌握本所人员的每日出勤工作状况。管好空白的管理员考勤表、保洁员考勤检查表,每表严格遵守每日一发放一收交的规定。不得提前发放或滞后收交。每日负责将管理员考勤表投入考勤箱内。监督管理员将保洁员考勤检查表投入考勤箱内。

(3)全面掌握本所工作内容的每日进展状况,加强对街道日常保洁、垃圾清运等作业内容的检查考核,努力提高本镇街托管区域的环境卫生质量水平。合理分配管理人员的包片数量,尽可能满足管理员每日能够检查一遍所属范围的工作情况。合理使用管理车辆,合理分配清扫车、垃圾运输车的工作量和范围。及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4)严格审核保洁员、管理员的工资报表。严格把准所属人员的上岗、离岗时间,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认真核实各项扣罚项目与额度。

(5)未经局领导批准,严禁所属车辆、保洁人员超业务范围作业,提供免费或有偿作业服务。

(6)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主动预防和控制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每次扣20元。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60元,第二次开除。

(2)对所内人员考勤的不执行有关规定,每项次扣罚20元(环卫局安排其它临时任务和遇到严重的雨雪天气,不能考勤的除外)。本所考勤人员超前签到、代签和补签,每发现一次扣10元。

(3)本环卫所所有各项目作业内容的考核,依据对各岗位各项业务的考核标准进行扣罚直接责任人,不直接扣罚所长。但是综合的考核结果,由局领导研究使用。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局考核组、一体办对本所托管区域的检查考核结果,由局领导研究确定对所长做相应的奖罚。

2、出现工资报表虚假、未经允许超范围安排车辆或保洁员作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由局领导专题研究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14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 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 适当补助。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 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 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各地要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 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使用方案。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 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 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 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

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 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第十二条 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 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对偏远地区和金融服务不发达等不具 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保基金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垫付医疗费用、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 出。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 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 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

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 其垫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民政部、财政部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 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 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 财社〔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15篇: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

运河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质量水平,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质量监督与管理,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现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标准、工作纪律、出勤管理等制定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保洁人员

1、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夏季(3月31日-9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6:00 冬季(10月1日--4月1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 (2)上岗着装要求:

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劳动工具齐全,安全标志旗明显。

2、工作质量要求: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进行全日保洁。上班时间不脱岗,不虚岗,不旷工,有事向管理人员请假,自己找人替班。

3、普扫标准要求:每天上午10:00前完成一次普扫,下午4:00前完成二次普扫。普扫达到的标准是“四净六无”,“四净”即路面干净,边沟干净,树池干净,路边至墙根干净;“六无”即无垃圾堆、袋,无污泥脏水,无人畜粪便,无杂草杂物,无连片纸

1 屑、垃圾袋挂树。

4、保洁标准要求:勤走动、勤观察、勤清扫路面等,及时清除临时垃圾、保洁区墙面等乱贴的杂物,及时清除杂草,及时管理和规劝村民不在保洁区域存放杂物,保持保洁区域整洁卫生。垃圾桶桶体整洁,桶外无垃圾。垃圾池周边整洁卫生。蚊蝇季节按要求及时打药灭蝇。

及时发现村庄道路出入口出现的垃圾,及时向管理人员、村委回报,及时协调清理。

雨雪天气正常出勤作业,并及时清理积水积雪。

服从上级的工作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每次扣2元。虚岗、脱岗、聚堆闲聊下棋每次5元。旷工每发现一次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开除。

(2)达不到普扫、保洁标准要求时,每项每次扣2元。 (3)禁止保洁员在托管区域焚烧垃圾,每发现一次扣20元。 (4)保洁员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临时性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20元。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管理员每天考勤检查一次,村委、居民日常监督、举报后核实的内容,计入考核。

2、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3、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4、区局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结果,计入考核。

5、以上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6、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二、垃圾清运人员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垃圾清运车组的上岗时间,由各所根据车组清运工作地点和垃圾倾倒点,合理安排早出车,早清运,垃圾日产日清。考勤管理主要以GPS定位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各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考勤监督方法。有事不能上岗出车,向所长请假,自己找好替班人员。未经批准不上岗出车,按照旷工处理。

2、上岗着装要求及车辆管理

车组人员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车辆行车安全、维护保养、油耗管理,依据区环卫处统一的管理办法执行。

3、工作质量要求

(1)按照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上班出车,完成当日工作量后下班。

(2)垃圾在车辆运输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池)不得外溢垃圾。桶(池)清运后,归位正确稳定。积极协助保洁员、管理员及时清理村头垃圾,及其它地点出现的临时垃圾。

(3)作业车辆外观整洁卫生,车况良好,驾驶证与车辆匹配

3 符合规定。

(4)服从上级对车辆的合理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每次扣6元。

2、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30元,第二次60元,第三次开除。酒后驾车每次200元,醉酒驾车,立即开除。

3、达不到工作质量中的要求,每项每次扣10元。其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时,每次每事项扣罚50元。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管理员每天考核检查,计入考核。

2、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计入考核。

3、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计入考核。

4、区局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计入考核,。

5、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6、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第16篇: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工作,预防和避免掘进工作面水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XX实施办法(试行)》以及XX发【XX】XX号文《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掘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矿井水害类型特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采取探、防、疏、排、堵综合防治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水害影响严重和兼并重组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异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掘进的原则。

第三条 总经理对本矿掘进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开拓掘进的副总经理对本矿掘进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地测科具体负责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其他防治水岗位职责按照《XX公司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一并执行。

二 掘进前防治水工作

第四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在地面或井下采用钻探、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及掘进地质说明书,并提出水害防治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掘进。 第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应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并在掘进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第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应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水害预测预报,并将预报资料(水害评价)及时报送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第七条 矿井每月生产作业计划中,应包含物探、钻探及探放水作业计划等内容。

三 掘进期间防治水工作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采取不同的防治水办法。

(一)对于威胁生产安全的采空区积水或具有老空水性质的其它水体,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原则,即先探放水,解除水害威胁后方可掘进。

(二)受底板灰岩水患威胁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其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不同的超前探测、超前防范手段进行防治。超前物探不应少于两种方法。

1.必须预算各煤(岩)巷工作面突水系数。突水系数的计算均应采用公式T=P/M。底板隔水层厚度(M)及承受的水头压力(P)应采用相邻或附近实测资料,无实测资料的应采用勘探报告中最小隔水层厚度值或最大水压值进行计算。

突水系数小于0.1 MPa/m的正常地段,小于0.06 MPa/m的构造破坏地段,采取超前物探、有异必验、有险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掘进的防治措施;

突水系数大于0.1 MPa/m正常地段,突水系数大于0.06 MPa/m的构造破坏地段,采取有掘必探(钻探为主、物探辅助)、有险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掘进的防治措施。

2.掘进工程应在物探报告评价或钻探探测范围内进行,并根据物探探测结果和钻探探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安全允许掘进距离,并进行锁标管理。采掘工作面锁标由地测科统一安排,由使用区队负责日常管理。

3.对超前物探查出的异常区,必须编制钻探验证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钻探验证。无突水危险的,应提交验证报告;有突水危险的开掘区段要对围岩进行预注浆加固或修改设计进行处理,并提交治理评价报告。否则不得掘进。

4.为防止掘进工作面发生底板滞后突水,应及时对已掘巷道进行底板物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隐患。

第九条 巷道前方存在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探水前进。有危险时应采取超前预注浆等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条 巷道掘进时,应经常观测掘进头以外巷道有无底鼓、底板渗水、出水点水量增大等突水预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应根据水情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水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不得隐瞒。

四 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应随掘进构造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为正常和安全掘进创造条件。

(一)上山巷道应挖设排水沟使涌水归渠自流。平巷掘进时,有探放水任务的,必须安设能满足探放水工作的排水设施。

(二)下山掘进时,掘进头应配备不低于预计最大涌水量1.5的排水设施,并紧跟窝面。

五 奖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一) 无水害分析预测表、图,未及时修正,罚相关责任人50元。

(二) 年、季、月预测预报缺一项或预报不准确罚相关责任人50元。

(三) 未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或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罚 100元。

(四) 应进行超前物探,区队拒不进行的,每次罚1000元。

(五) 排水系统不完善,罚1000元。

(六) 未进行锁标管理,罚1000元,锁标管理不到位、丢失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七) 对异常区不验证,强行掘进的,罚1000元。

(八) 超过安全允许掘进距离施工的,罚5000元。

(九) 存在采空区积水影响,不进行探放水强行掘进的,罚1万元。

(十) 有突水危险的区段不进行治理,强行掘进的,罚5万元。

(十一) 防治水措施不力,造成水灾事故的,依据事故的性质,酿成的后果,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 预报准确,及时进行超前物探等防治工作的。

(二) 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议的。

(三) 敢于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斗争,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

六 其他

第十五条

巷道掘进完成后,地测科应结合掘进时揭露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物探、钻探和注浆加固资料,编写巷道水文地质分析总结报告,以供后期开采使用。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XX公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篇: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附 件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 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第七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八条 保护区是对源头水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

第九条 保留区是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

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十条 缓冲区是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地区间的用水关系、衔接内河功能区与海洋功能区、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划定的水域。

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在省界缓冲区内从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先向流域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

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饮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

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农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 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应当优先满足工业和农业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规定。

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渔业用水区是为保护水生生物养殖需求划定的水域。

渔业用水区应当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护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及主要洄游通道,并按照渔业用水水质要求,禁止排放对鱼类生长、繁殖有严重影响的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第十五条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满足景观、娱乐和各种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的水域。

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第十六条 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域。

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第十七条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制区。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其他水功能区划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或者实施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活动,有关单位在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防洪评价报告等行政审批申请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论证涉水活动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的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应当与取水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其他活动一并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前款所列行政审批申请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目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整治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敏感水生态保护目标,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

第二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并及时纳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的标识由流域管理机构设立,其他水功能区的标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设立。标识内容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识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和评价,建立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体系。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流域内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实施日常监测评价,对其他水功能区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

流域管理机构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信息、入河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污量等相关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监测,负责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出具同意文件的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测,并对其他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其他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定期统计辖区内入河排污量、废污水量和减排量,监测和统计结果应当及时纳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实施巡查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

(二)不遵守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修改监测和评价结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入河排污情况的。第三十五条 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同时废止。

第18篇:煤矿水采煤质管理办法

煤矿水采煤质管理办法

为强化煤质管理,不断完善内部考核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煤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降低煤炭产销过程中的无用消耗,规避煤炭销售过程中因煤炭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调度室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XXX XXX XXX 成 员:XXX XXXX X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煤质管理办公室:王守耀具体负责。

二、原则:

1、全程控制、相关部门全员参与的原则;

2、经济效益和市场第一的原则;

3、各环节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4、奖、罚并重的原则;

三、职责

(A)技术科管理职责:

1、对采掘工作面推进(掘进)过程中将要遇到的断层、陷落柱、吊包等构造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并积极制定优化工程设计。减少以上构造对煤质的影响。

2、会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求对各工艺环节制定出提高煤质的针对性措施。

3、凡是有断层、陷落柱、夹矸的回采工作面,原则上都要进行煤、矸分流或进行改造措施。遇半煤岩或过断层的掘进工作面,要求要做到煤岩分次爆破、分装分运。

(B)调度室管理职责

1、调度室在指挥生产时,合理配煤,使得煤炭质量统一在一个较高利益水平,确保全矿原煤质量达标。

2、指挥协调井下矸、煤的分装、分运工作。

(C)其他管理科室职责

1、其他部门有入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时,必须检查煤质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安检员、瓦检员、调度员在上岗期间如发现违反煤质管理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调度室。

2、科室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工作时,必须将煤质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

(D)采煤队管理职责:

1、水采工作面割煤时应以一定角度对顶底板进行回采,严禁采动顶底板。

2、工作面影响煤质的各类因素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原则上煤矸分采、分运,严禁矸石上大皮带或就地破碎。

3、出现构造影响煤质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E)开掘队管理职责:

1、煤巷掘进工作面遇构造或断层时,应及时向煤质管理小组反馈。遇半煤岩或过断层的掘进工作面,要做到煤岩分次爆破、分装分运或分储。

2、因特殊原因不能实现分装、分运或分储的,队组要拿出保证煤质的措施报调度室审批。

3、岩巷掘进工作面所出的矸石,如要上主皮带,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协调出煤矸分运时间。

(F)、机运队管理职责

1、在主平硐皮带走廊实行人工分段捡煤矸石,根据捡出的矸石量对班组进行奖罚。

2、机运队必须按照调度室指挥进行出煤,要对煤、矸石进行分装,分运。

3、煤场皮带大架下要安设筛机进行矸石分流,并设专人进行捡出矸石量,确保我矿原煤质量。(G)其它有关区队管理职责

1、建立杂物回收制度,加大对大块矸石、木头、铁器等杂物的除杂力度。

2、相关区队在需要拉底、扩帮、挑顶、返修等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保证煤质的措施 ,报煤质管理小组审批。

3、相关区队在所管理的范围内,严禁矸石、杂物等影响煤质的物料进入煤流。

四、煤质管理奖惩办法:

1、在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中无明确的保证煤质的相关措施(即排矸的路线必须明确,过断层带、煤层构造的煤质管理措施必须具体)等,对编审人员罚款20~50元/人次,并限期补充完善,否则加倍处罚。

2、生产部及各队必须明确分管煤质工作的负责人,否则处罚该单位负责人100元。

3、对涉及煤质问题的人、财、物,施工单位组织不力造成损失的,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煤质负责人罚款50~100元。

4、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处理垮塌等,未采取提高煤质的措施,造成煤质污染及损失,一次罚款300~500元,由生产单位负责人、煤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者承担。

5、煤质管理人员,对煤质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失查、工作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见煤质违章不抓,一次罚款100~3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

成立由调度室,安检部,工程部,综合部和各区队参与的检查小组,每周不定期的对煤质突击检查,检测和考核。

6、采掘工作面煤质较差时,区队班前会不讲煤质要求或不具体的,检查发现一次扣队组负责人100元(以班前会记录为准)。

7、井下的各种杂物(如编织袋、食品袋、饮料瓶,背木等)严禁上皮带,如发现一个扣跟班队长100元。

8、岩巷掘进头产生的矸石、杂物,必须实行分装、分运或分储,严禁混入煤流中,否则发现一次扣跟班队长100元。

9、遇半煤岩或过断层的掘进工作面,要做到煤岩分次爆破、分装分运或分储,凡不能分装、分运的必须采取措施报调度室审批。

10、采掘工作面各类大杂物(指木材、锚杆、钢丝绳、皮带及各类重量大于1kg的铁器)进入煤流系统,发现一件扣跟班队长200元。

11、地面煤场要建立矸石、杂物分拣工程量考核制度。每月底视分拣出的工程量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12、如当月煤质管理比较好时(以销售煤质化验结果为准),对实施单位和管理检查人员经煤质科批准后上报矿长进行适当奖励。

五、煤质管理目标

1、发热量>4200卡/克。

2、含矸量

昌华煤矿

2012年6月3日

第19篇: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证件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水政监察证件包括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胸卡。

水政监察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条 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统一监制、颁发(样式见附件1)。

水政监察证件应标注编码。编码由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代码,后五位为水政监察人员的序号(见附件2)。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见附件3),经逐级审核后,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实行每两年审验注册制度。

流域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地区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作。

经审查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审验机关不予注册,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备案。

到期未经审验注册的水政监察证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妥善保管水政监察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作废,并报告水利部,按原申领程序补发水政监察证件。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注销。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水政监察证件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任免机关撤销其水政监察人员资格,并报水利部吊销其水政监察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水利部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水政资〔1997〕45号)同时废止。

第20篇: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9-15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发放的水政监察证件应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更换,换证工作应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9月15日

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证件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水政监察证件包括\"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胸卡。

水政监察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条 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统一监制、颁发(样式见附件1)。

水政监察证件应标注编码。编码由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代码,后五位为水政监察人员的序号(见附件2)。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见附件3),经逐级审核后,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实行每两年审验注册制度。

流域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地区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作。

经审查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审验机关不予注册,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备案。

到期未经审验注册的水政监察证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妥善保管水政监察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作废,并报告水利部,按原申领程序补发水政监察证件。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注销。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水政监察证件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任免机关撤销其水政监察人员资格,并报水利部吊销其水政监察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水利部发布的《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水政资〔1997〕45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范文
《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