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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经典案例]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 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焦点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比较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调查报告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机动车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上海二中院)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研究

从阅读与阅读教学关系说起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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