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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了专业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代理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质量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我市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使招标代理市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南康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在本区范围

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在本区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性登记,区外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年登记一次。

二、赣州市南康区建设局负责受理在南康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

赣州市南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康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对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三、在本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区外注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在我区工作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造价员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设类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方可在本区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在本区注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一),

(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人员花名册;

(五)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区外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查看后,留装订成册的复印件:

(一)《工程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登记表》(附表二)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五)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及条件证明材料;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任职文件;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专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及身份证件;

(八)驻分支机构的本机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在分支机构工作的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的本机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九)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十一)分支机构人员花名册;

(十二)分支机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程招标代理分支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南康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为机构登记的在南康区从业人员。

(二)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必须由本机构法人与委托人共同签署;

(三)分支机构开展具体项目代理业务时,代理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本机构专职人员;

(四)分支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成果性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法人代表签署。

(五)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发生变化、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人员产生变化或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或撤消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或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变化、变更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八、南康区建设局将根据申请材料,对登记机构在南康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从业人员进行核查。被核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名留样。

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等级范围内,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五)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六)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协助办理中标公示和其他备案手续;

(十)代拟与中标人的合同;

(十一)中标后,中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进行核对;

(十二)合同中与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招标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

(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过失负责;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及调查;

(五)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十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实行登记制度,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登记表》(附表三)到南康招标办进行登记,经南康招标办登记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南康招标办不予审核备案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办理登记时(或变理登记)所报送的花名册中的人员,否则南康招标办不予受理该招标代理的业务。

进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查看后,留复印件):

(一)立项批文

(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经图审备案的图纸及图审备案单

(六)建设单位资金证明

(七)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八)招标代理负责本项目人员的资格证书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其中一项的给予警告;二项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三项以上(含三项)的限期3个月整改。

(一)招标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的;

(二)未按规定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场进行招标工作;

(三)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接受报名资料;

(四)未提前到场接收投标文件致使截标工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未按时到场主持开标会;

(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标;

(七)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前后矛盾或者歧义;

(八)对招标投标工作及流程不熟悉;

(九)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招标失败;

(十)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

十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南康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南康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南康承接业务的资格,并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南康登记:

(一)与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事实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常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十三)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四)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或办法时设置歧视性条款;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七)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或者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

(十八)经检查发现,两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在办公现场的; (十九)中标人对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经招标人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核对的;

十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本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一 《区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登记表》附表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四川省招标代理合同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书空白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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