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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人事外包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央务阳光人力资源管理顾问中心

人事外包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北京央务阳光人力资源管理顾问中心乙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北大街四号楼三段地址:

电话:010-6465080

6、64650292电话:

联系人:联络人:

银行帐户:

社会保险号:

公积金帐号:882096532补充公积金帐号:88209653

3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人事外包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人事外包和服务

第一条 人事外包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为与乙方签署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名单以

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附件为准),全面提供作为合法用工的,国家规定的人事工作服务,代为支付各类规定、约定的人事费用的行为。

第二条 服务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以乙方“编外人事部门”的身份,从事乙方人事工作

流程的行为。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及乙方员工的委托为乙方履行人事事务操作,乙方须在每月中旬,经

双方约定的工作流程,实施本协议的履行。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员工名单,与甲方系人事代理关系,无劳动关系。乙方员工与乙

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全面接受乙方的劳动管理,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协议涉及的名单,均已经乙方确认,符合本条要求。

第五条 人事外包费是乙方对乙方员工所必须承担的的一个分支义务,委托甲方进行全程人

事事务处理的总费用。包括:

(一)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单价和起始人数统计后的每月服务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乙方应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金)北京市残疾人保障金、住房公积金、档案费等国家规定费用。

第六条 乙方员工的姓名、工资基数、服务起始日、各类费用等及其组成在附件中约定,附

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确保正确性和可操作性,当发生乙方材料不全而导致甲方服务不能,不影响乙方应付服务费的按时支付。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及乙方员工的书面委托,依法为乙方的员工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工作,包括招工、退工、档案转移,社保、综保、镇保、农保、公积金开户、转移、计缴、变更,各类个人证照、签证、人事证明、婚育证明等服务。

(二)在乙方支付人事外包费用后,依法承担乙方员工法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准时、准确缴纳,承担延误缴纳的一切后果责任。

第八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乙方不能及时足额缴款,甲方有权将乙方外包的员工进行相应的避险处理,由此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若一再无故拖欠外包员工的人事外包费中的任何一部分,甲方有权随时停止,直

至解除本协议的履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用人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将本协议内容告知所属员工义务。

(二)与每一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每名员工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

(三)乙方接到员工辞职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延误责任。

(四)乙方的员工人数发生任何变更时,乙方须于每月的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员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确定,试用期内,乙方对被证明

不符合录用用工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免于支付补偿和赔偿,但应支付试用期的人事外包费,其人事外包服务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义务做出回应及对服务质量改进。

第四章 费用、业务交接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 乙方总费用的单价、每月具体员工的名单、人数、及所有人事外包费用清单作为

附件,等同于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清单核对后的费用,及时向甲方支付。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传真件、签收本等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第十二条 乙方的一切服务要求,须得到甲方的签收或电子邮件确认方为有效。乙方应于当

月10日前确认,16日前根据清单价格,支付当月总人事外包费。甲方收到后方进行支付员工社保费用的手续,每月25日,当月社保截至。以上费用逾期,按每天1%加付滞付金。甲方并可行使协议第八条的权利。

第五章争议与仲裁

第十三条 在本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

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十四条 本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或签订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本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六条 本有效期自双方签署日起一年有效,次年到期前30天,双方如无任何书面异议,

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须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申请,或承担三个月人事

外包费用的违约责任。

甲方:北京央务阳光人力资源管理顾问中心乙方:

(公章)(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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