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一) 会诊制度
1、凡遇危重、疑难病例,经治医师应立即请上级医师或专科医师会诊。急重、危重病人可直接电话联系,申请急会诊,后补写会诊申请单。
2、被邀请的科室(医师)必须随请随到。紧急会诊应在5-10分钟内到达。普通会诊应在24小时内完成。
3、经治医师应做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介绍病史及抢救治疗经过和有关辅助检查的情况,并认真做好会诊记录、签名。
4、会诊医师明确提出会诊意见,对急危病例急诊科主任应与会诊医师一起会诊,共同协商制定抢救治疗方案。
5、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根据会诊意见尽快予以实施。
6、如遇危重或特殊病例,需组织人员抢救或邀请院外会诊,必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二) 双向转诊制度
1、医院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可以转院,门诊病人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签署转诊证明,到医务科审批加盖公章;住院病人经科主任同意,到医务科审批加盖公章后方可转院。转院病人一般要与接受单位联系征得同意方能转出。
2、如病人病情较重,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院,转院病人要有医护人员护送,并写一份病历摘要,交接收医院参考。
3、院外病人要求转入我院,应经有关科室同意(必要时先行会诊)安排好床位,方能接收。
4、因慢性病反复住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可考虑予患者出院,交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跟踪随访,必要时可设立家庭病床。
5、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doc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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