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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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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局(通知)

淮公文[2012]100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

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淮安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综治办[2011]79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迅速与综治、住建、规划部门

联系,按要求做好本地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淮安市公安局(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防范

居民住宅

▲技术规范

通知

抄 送: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

市综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淮安市公安局办公室

共印:100份

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试行)

一、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建设、检测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已建小区、住宅楼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规范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验收的基本依据。

1.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和使用便捷性,做到技术先进,效能明显,实用可靠。

1.5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并达到规定的功能标准。

1.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必须遵循以下技术规范或标准,并不得低于以下技术规范或标准。相关规范或标准版本升级或修改的,按照升级修改后的规范或标准执行。 2.1 GB10408-2000《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2.2 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2.3 GB 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2.4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5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6 GB 50303《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7 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2.8 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2.9 GB 50394《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10 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11 GB 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12 GB/T 2174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2.13 GA/T 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2.14 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2.15 GA/T 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16 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2.17 GA/T 669.1《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2.18 GA/T 678-2007《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三、相关术语与定义 3.1封闭式住宅小区

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有围墙、栅栏、河道等固定封闭周界的居民住宅小区。 3.2非封闭式住宅小区

非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没有固定封闭周界的居民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纳入非封闭式住宅小区管理。

3.3其它术语参照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和要求。

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基本组成

4.1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由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室内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小区监控中心等组成。

4.2出入口控制系统由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及门禁控制等系统组成。

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要求

位 防护措施 配置要求

封闭式 非封闭式

周界 周界报警系统 强制 推荐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强制 强制

小区出入口 门禁控制系统 推荐 推荐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强制 强制

公共区域 区域内(小区周界、楼宇周围、停车库、水箱、水泵、配电房等) 电子巡查系统 强制 强制

小区主要通道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强制 强制

楼宇出入口 强制 强制

电梯轿厢 强制 强制

底层电梯厅 推荐 推荐

停车区(车库) 强制 强制

重要部位或区域 强制 强制

停车场(库)出入口 标清视频监控 强制 强制

高清视频监控 推荐 推荐

停车场管理系统(图像对比) 推荐 推荐

家庭 单元防护门 联网访客对讲系统 强制 强制

联网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推荐 推荐

住户内 一层、二层及顶层(门、窗、阳台等处) 住宅报警系统 推荐 推荐

室内客厅、卧室、厨房等处 紧急报警装置、平安E家等 推荐 推荐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推荐 推荐

监控中心 防护窗(一层) 强制 强制

门禁、防盗门 强制 强制 紧急报警装置 推荐 推荐

接处警通信、联网接口 强制 强制

监控报警联网控制平台 推荐 推荐

六、技术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相关规定。 6.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6.1.3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6.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6.2.1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6.2.2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6.2.3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小时设防。 6.2.4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6.2.5监控中心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等能准确识别报警区域。

6.2.6 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6.2.7监控中心在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记录功能。

6.2.8 入侵探测器的探测距离应以100m以内为宜。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有效探测距离的70%。 6.2.9周界报警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10408-2000《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6.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6.3.1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1)出入口、通道应安装枪式摄像机,建议安装高清枪式摄像机,条件允许情况下对小区车辆出入口安装车牌自动识别比对系统;小区内大范围监控区域的摄像机要使用高速球机或者带云台的枪机。

2)监控区域应无盲区,摄像机的镜头指向与被监控目标应为最佳监控角度,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3)摄像机工作时,要确保监控范围内的光照度(正常平均光照度应≥50Lx),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也可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红外摄像机。

4)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高度适中,安装位置及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5) 高速球机、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枪式摄像机,在停止转动、变焦操作后,应在2分钟内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6)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6.3.2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2) 小区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3) 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4)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值班室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5)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6.3.3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不低于GB 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系统显示水平分辨率彩色应≥450TVL,黑白应≥540TVL。 6.3.4系统应能在监控中心显示监视图像,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系统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及镜头。

6.3.5 系统应配置硬盘录像机等数字录像设备,每路录像资源应不低于每秒25帧,录像清晰度不低于4CIF,推荐采用D1格式记录,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30天。

6.3.6系统应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功能,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

6.3.7图象显示设备可单屏多画面显示,每台最多显示16路监控图像,超过16路图像时应配置新的显示设备。对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6.3.8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 6.4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6.4.1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1)楼栋口管理主机能正确选呼对应楼栋的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2)选呼后,能实施住宅小区楼栋口(出入口)与住户对讲或可视对讲,并且语音(图像)清晰。 3)通过对讲分机可实施电控开锁,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4)可利用密码、钥匙或感应卡开启防盗门锁。

5)电控防盗门必须采用静音处理,不得影响底层住户的生活;楼宇对讲系统振铃声不得影响相邻住户。

6)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

7)建议采用联网型访客对讲系统,管理主机应能与楼栋口的管理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

8)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9)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以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10)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应能打开。 11)建议配置不小于8小时的不间断电源。 6.4.2 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1) 系统具备时段管理功能,具有常开、常闭等多种功能属性。 2)系统能够采集、存储、查询、删除大量事件记录和工作日志。

3)系统支持I/O扩展报警输入输出功能,适用其他相关智能控制系统,通过网络实现远程监控出入口和信息共享。

4)门禁控制器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 5) 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6.4.3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6.4.4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6.5住户室内报警系统要求

6.5.1住户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防盗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组成。当住宅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或按下紧急报警(求助)按钮时,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准确显示警情发生的住户名称、地址、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

6.5.2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6.5.3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6.5.4紧急报警(求助)按钮

1)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2)安装在隐蔽可靠,便于操作的部位。

3)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6.5.5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6.5.6防盗报警控制器

1)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辑和设置,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时住宅内应有警笛或音乐报警声,且警笛、音乐报警声音量可调)的功能。 2)防盗报警控制器与监控中心应有联网功能。 6.5.7系统应在监控中心配置报警控制主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系统应配置能与报警显示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实时弹出和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住户名称及报警类型;系统应具备与二级以上的接处警中心联网的功能,能同时向两个以上的报警控制中心发送报警信息、布撤防信息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6.5.8监控中心报警控制系统应该具有如下功能

1)应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采用与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系统相适应的通讯协议,留有与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2)应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址、报警原因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3)应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4)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功能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5)应能至少存储30天报警信息。

6)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24小时的需要。

6.5.9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6.6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6.6.1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小区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安装巡查点。 2)实现巡查路线、时间的设定和修改。 3)中心可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 4)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6.6.2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 6.7监控中心要求

6.7.1 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应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电磁场干扰,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宜设置空调设施。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 但宜独立设置,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一般大于等于20平方米。

6.7.2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防护玻璃)及防盗门。

6.7.3 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集中管理,统一接收、处理各子系统的信息。 6.7.4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联网集成。

6.7.5 应配置可靠的有线通信工具,并配有有线电话和无线对讲机,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6.7.6 监控中心宜由两路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供电容量应按实际用电负荷的1.5倍确定。

6.7.7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2)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6.7.8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管线宜敷设在吊顶桥架内、地板下,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2)系统从电缆桥架或预埋管道进入监控中心的电缆和电线应保证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3)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6.7.9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6.8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6.8.1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03《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6.8.2由安防中继控制箱至各栋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6.8.3中继控制箱及住宅安防控制箱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6.9防雷与接地

6.9.1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6.9.2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要求。

6.9.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6.9.4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6.10实体防护装置

6.10.1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周界高度应≥200cm,上沿宜平直。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6.10.2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应符合GA/T 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系统评审、施工、检验、验收与使用保养

7.1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等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合格。 7.2 施工

7.2.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监理单位应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7.2.2安全防范系统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7.2.3 施工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器材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7.2.4 其它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章要求进行。

7.3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第8章要求进行系统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7.4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具体施工单位或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八、附则

8.1本技术规范为《淮安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淮综治办[2011]79号)配套文件。

8.2本技术规范由淮安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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