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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 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 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7 08:35:2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

五大连池市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编 号:

五大连池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制 :

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建设规模: )已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我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该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下如:

一、安全监督基本程序

1、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内容,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勘验,工程项目符合开工条件,核发安全报建书,由项目安全监督员下达监督计划。

2、安全监督员(主监、辅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督管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安全验收。

3、工程完工,由安全监督员根据日常安全监管、巡检、专项检查和阶段安全验收结果,出具安全监督报告。

4、根据监督报告由我站颁发“安全达标”或“文明工地”证书。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告知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对参建各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出入口、大型施工机械、各种洞口、脚手架、临时用电设施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施工单位应要求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以下需要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必须提供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并按审查意见修改专项方案。

①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 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工程);

②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 m,或跨度超过18 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m模板支撑系统)。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同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1、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实施救援抢险,并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一)安全管理资料

1、施工现场必须按《JGJ59-2011》标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施、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标志、临时施工用电档案、小型机具管理资料及起重机械设备等本台账。

2、台账内容要规范、完善、真实、有针对性,不能缺项漏项,并随工程进度填写。

(二)现场文明施工

1、工地应设置1.8--3.0m高的施工围墙,围墙按标准图集设置,做到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设置完整规范的五牌一图及建筑物效果图。

2、工地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有门卫及制度,门头设置醒目的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硬化,设置沉砂井和排水沟,做好扬尘控制工作。

3、现场内应硬化处理,设置宣传栏、黑板报、吸烟处、工人活动室,办公室应有医药保健箱,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应佩戴胸卡上岗作业。

4、现场建筑材料应堆放整齐并挂牌标识,应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置留于场内。

5、每日做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告知制度。

6、施工现场加强噪声防治管理,采取相关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三)基坑支护

1、基坑深度超过5m应有专项支护设计。

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应有临边防护措施。

3、基坑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和有效排水措施。

4、坑边荷载堆置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1.2m,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5、作业人员应有上下专用通道。

6、应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四)模板工程

1、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应有设计计算书。

2、立柱底部支承结构必须具有支承上层荷载的能力。由于模板立柱承受的施工荷载往往大于楼板的设计荷载,因此常需要保持两层或多层立柱(应计算确定)。为合理传递荷载,立柱底部应设置木垫板。

3、为保证立柱的整体稳定,应在安装立柱的同时,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力撑。立柱高度大于2m时,应设两道水平支撑,满堂红模板立柱的水平支撑必须纵横双向设置,及扫地杆最上一层拉结杆距板底及梁底间距不大于500mm。其支架立柱四边及中间每隔四跨立柱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立柱每增高1.5-2m时,除再增加一道水平支撑外,并应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4、使用直径48mm钢管间距不应大于1m。

5、拆除模板应设置警戒线和监护人,不能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五)脚手架

1、脚手架应严格按JGJ130-2011规范进行设置。

2、外架与主体拉结拉锚必须规范,防护架的立杆、横杆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钢管连接必须规范,且沿架体高度方向设置护身栏杆。

3、防护架、防护棚、通道棚的钢管采用黄色,剪刀撑用黄黑色,剪刀撑的间距、设置位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剪刀撑斜杆设置角度45°~60°,从两端及转角处开始设置,剪刀撑之间间距≤15m,并沿等高方向连续设置)。

4、防护架钢管应搭设在安全网外,安全网与防护架之间应设置18cm高,5mm厚的红白相间挡脚板,挡脚板应在悬挑层和以上各层沿建筑物四周连续设置。

5、通道棚和防护棚应搭设双层,卸料平台应使用型钢制作,不能使用钢管扣件制作。

6、防护架搭设应超出作业面1.5m以上,防护架及卸料平台均应悬挂验收牌及限载牌。

(六)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正确佩戴,系绳必须系在下颚上。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合格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严禁不正确使用。

3、建筑物应用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安全网必须使用合格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网。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兜网。

4、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及预留洞口防护必须采用定型化的防护,电梯井内每10m应有一层软防护。

5、建筑物所有临边均须进行防护,临边若未砌砖则必须采用红白相间钢管进行防护,防护栏杆必须按规范进行搭设(扫地杆距地0.5m,横杆距地1.2m,每隔2m搭设一根立杆)。

(七)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JGJ46-2005和GB50194-93规范进行设置。

2、配电箱必须使用铁皮电箱,严禁使用木箱,箱体外应涮涂分级标志及责任人姓名,箱体内应绘制接线系统图,箱内各闸具应标明回路标识。

3、配电箱设置位置必须干燥通风,并便于操作,末级开关箱距离机具不能超过3m。

4、配电箱必须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进行设置,并符合TN-S系统要求。

5、所有开关闸具及漏电保护器必须匹配,末级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必须采用30mA.S的参数,PE线必须使用黄/绿双色线,用端子板进行联接,并连续设置。

6、施工用电线路应整洁清爽,严禁电线拖以及乱拉乱搭电线。

7、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箱同时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器设备。

(八)起重机械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开始安装。

2、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调试,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验收调试通过且检测合格,方可视为安装合格。

3、安装合格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前向监督机构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书面告知书》,并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申请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着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的拆除单位在拆除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制定专项拆除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拆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拆除的规程规范,并对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监督计划

工程开工后,项目部必须按监督计划要求进行阶段性安全验收的申报。申报时,必须按照JGJ59-2011标准自评打分、自评等级,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查盖章后,与《阶段性安全验收申请表》一同报安全监督站,同时与监督员预约时间实施阶段安全验收。工程项目到规定时间或进度未进行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一) 阶段验收计划

(二) 验收内容

1、基础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文明施工,基坑支护,施工机具,施工用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行为检查。

2、主体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文明施工,模板工程,脚手架,施工机具,施工用电,起重机械,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行为检查。

3、装饰(安装)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脚手架、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行为检查。

(三) 验收人员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

2、建设单位代表。

3、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经理或安全科长。

4、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

5、项目部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监督站领导(签字):

总 监(签字): 监 督 员(签字):

五大连池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

13、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省、市要求整理安全生产资料。

四、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2、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计划表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第4页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

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同意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对其实施政府安全督管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履行责任和义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督注册号: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年月日

此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监督站各一份

第1页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内容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建立权限,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第2页员。

4、建设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多塔作业时,必须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向区安监站提供多塔作业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3页

推荐第3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监督注册号: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你单位:工程项目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现由我站监督站担任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工程开工后,请及时与监督站联系。我站将在7个工作日内下发安全监督计划。联系电话:0992-3223079。 我站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工程安全监督方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请拔打监督电话:0992-3223076。

建设单位经办人:安全监督单位:(盖章) (签字)站长:(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注:

1、本通知一式三份,存档一份、建设单位一份、办理施工许可证一份。

2、凭本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推荐第4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分类号】 L35901199468

【标题】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14

【实施日期】 199412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部发(1994)502号

【名称】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内容提要》要求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有关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州、盟、省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州、盟、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参加属于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也可以组织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有关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 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待审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应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计说明书;

(二)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三)主要附图和资料。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建设、设计和组织审查单位。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下达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年度计划时,应抄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会议的单位,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参加会审。

第八条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会审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不得同意批准。

第九条 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担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法定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矿山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六十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情况资料;

(二)施工期间对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资料;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资料;

(四)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实测图,或者露天矿采场布置实测图;

(五)各主要系统的实测图:

1.运输系统图;

2.充填系统图;

3.通风系统图;

4.排水系统图;

5.防尘、消防供水系统图;

6.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图;

7.瓦斯抽放系统图;

8.隔爆设施布置图;

9.防火灌浆系统图;

10.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

11.通讯与救护系统图。

(六)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七)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资料;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对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在申请验收日期前解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议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推迟验收。

第十三条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验收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仍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不得同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行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大庆

1 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督室(组)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1.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4.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情况,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评价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6.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质考核及安全员岗位资格年检工作;

7.负责对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组织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变更和定期年检工作。

8.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情况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9.协调黑龙江省及大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 第七条

监督室(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核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监督站审批;

2.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整改;

3.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检查评价工作;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前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并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信息,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监督站;

6.负责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第八条 监督站按照以下监督模式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1.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行业安全监督模式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接受其宏观指导和管理;

2.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

3 制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进行监督。

第四章 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九条 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2.施工单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到监督站办理审查手续;

3.监督室(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经监督站审批后,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开展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4.监督室(组)负责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第十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确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流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监督室(组)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4 审查,监督室(组)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审批;

2.监督(室)组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情况,安全措施费用到位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布置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第十二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安(拆)前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监督站颁发的备案卡方可进行安(拆)活动,在取得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报告及监督站签发的备案卡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使用流程如下: 1.监督站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持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监督站受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对起重机械安(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和设计文件;《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

5 起重机械设备静态检查表》、《大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核验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安(拆)合同、专项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等;

3.监督站针对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卡,施工单位持备案卡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装使用检测;

5.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外埠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及使用手续按照外埠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措施费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价

第十三条 监督站真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现场评价,其评价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用评价申请,监督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评价打分;

2.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措施现场评价表,并出具安全措施费用评价联络单,作为施工单位计取安全措施费用的参照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

6 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申请和创建方案;

2.监督站收到申请书后,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量化评分;

3.监督站根据现场评分结果,对项目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结论,作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依据。

第八章 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内容: 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情况;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2.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7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演练与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和监控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3.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资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要求的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向监督站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情况。

4.对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

8 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5.对其他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监督的重点包括: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临时用电、塔吊、施工机具、拆除作业、焊割作业和装卸搬运等。

1.脚手架搭设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批、搭设前的交底、搭设完毕验收;钢管、扣件材质;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各杆件的设置、杆件搭设、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防护栏杆以及架体内的封闭;卸料平台、通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使用等内容;

2.基坑支护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按规定审批情况;坑壁支护及其监测、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人员上下通道、排水措施;土方开挖及作业环境;

3.模板工程模板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审批及验收手续;支撑系统是否按方案搭设;施工荷载情况;模板

9 搭设的验收;模板的存放及拆除等内容;

4.“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重点监督检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正确使用情况;洞口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临边)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等内容;

5.施工临时用电重点监督检查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安全电压、开关箱、现场照明、电气装置、变配电装置等内容;

6.塔吊重点监督检查验收合格证及登记备案情况;安全装置、附墙装置;指挥、操作及联络信号;安装、拆卸方案、验收、检查及维修记录等内容;

7.施工机具重点监督检查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等施工机具的安全状况;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等内容;

8.油田专业工程拆除作业重点监督检查拆除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施工前施工许可证和动土、动火证的办理情况;拆除前的准备工作;拆除作业和安全防护情况;

9.油田专业工程焊割作业重点监督检查作业前焊割设备、工器具和各类防护用品的完好状况;焊工资质情况;焊割作业前,动火手续办理情况;焊割作业及安全状况;

10.油田专业工程装卸搬运作业重点监督检查装卸作业防护用品和作业机具配备情况;装卸指挥、作业及安全情况。

第九章 安全监督档案

10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评价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

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 7.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8.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9.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0.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 11.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及声像资料等。

第十九条 按照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第十八条中5-11的有关内容形成监督档案。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监督站发现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监督站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安全隐患书面责

11 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监督站,对迟报、瞒报或漏报的,监督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日起实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监督站负责解释,自12

2009年5月 1

推荐第6篇:3.0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监督备案号::

你单位建设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我单位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请你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通知我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书面告知。

欢迎对我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签收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盖 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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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终止安全监督申请书

站:

我单位施工的

项目,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已施工结束,我单位已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终止施工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了现场安全检查,并确认已排除所有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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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本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交底内容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固安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受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行使对固安县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的权力;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权力;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权力。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1、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场所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等。

3、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安全事故

报告后,有关人员及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其他要求(各市根据本地特点提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1)

(2)

......

5、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8、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10、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情况;

(4)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五、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4、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计划、投入台帐、投入管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本企业职工教育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条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施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4)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8、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辩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企业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监检验合格。施工企业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1、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六、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交底内容

本工程建筑面积

m2,结构形式

,合同工期:

工作日,项目经理:

( 级建造师资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本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名,姓名:

考核证书号:

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认真和积极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工程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

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

施工单位应制定的专项治理措施为:

项目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配备专用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3、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安全管理资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规定执行。

5、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施工现场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对检查中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检查及过程情况应存档备查。

7、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临时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进行验收,办理签字手续,并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和临时用电巡视维修工作记录。

(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编制审核、审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防护设施的验收。

(3)施工现场脚手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选用,脚手架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搭设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达到设计高度、作业层施加荷载前必须进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分层分段搭设的必须分层分段验收。脚手架拆除应按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划定作业区,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基坑、模板工程(支、拆)应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完成进行验收,作业过程中按规范进行相关监控。

(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并存档备查。

(6)起重吊装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装前进行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行进场验收,各种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使用要求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立施工机械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要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执行,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有害物质、固体废物、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严格以下几点具

(1)施工前应编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专项方案(围挡、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建立各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责任人。

(2)施工现场连续设置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挡规范、美观。

(3)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备等临时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4)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5)市区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8000m2以上或工期1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钢筋、木工加工,混凝土搅拌场,砂、石料堆放场地及大门门外5米内)要采用混凝土硬化。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网络,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6)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

置明显标志。

(7)按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降低噪声有效措施,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要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确需在夜间和限定时间区域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8)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违反以上规定,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本工程其它安全要求

1、对于复杂施工环境的要求(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进行交底):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要求(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进行交底):

3、对于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进行交底):

4、其它安全要求(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进行交底):

安全监督机构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推荐第9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受理

工程的安全监督,本工程将由市安监站

科监督,联系电话: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为使监督工作有序顺利实施,现将市安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程序

1、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合格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派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条件,对参建各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并签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书》。如果现场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工程项目可以正式开工;如果现场不符合要求,监督人员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现场整改完毕并经监督人员复查合格后才能开工。

2、第一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施工至主体二层楼面,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3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将根据具

1 体情况采取随机抽检方式进行抽查,对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给予认可,并备案。

3、第二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评抽查,做出综合性评定意见,并备案。

4、巡查和抽查:市安监站还将对该工程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巡查和抽查。

5、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须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等安全管理资料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06]22号)以及《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三、监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

2 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及市建委《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 》( 南建质安[2006]11号)规定:

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监理责任制及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①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②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③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对本工程项目危险源辩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

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各个程序中,项目监理部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或市安监站报告。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

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账户,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

1、第一次付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取得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持申请4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及施工许可证明材料(施工许可证、提前介入函等),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支付40%措施费用的手续。

2、第二次付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大门、冲洗平台、临时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施工单位持申请3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支付30%措施费用的手续。

3、第三次付款:房建工程完成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80%工程量,施工单位持申请3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验收备案表》,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

4 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余下30%措施费用的支付手续。

五、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的抽查

1、抽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名单抽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抽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

3、抽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抽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上岗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的抽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2.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4.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5.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5.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5.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4吊篮脚手架工程。

5.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5.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6.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6 6.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7.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7.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7.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7.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7.5预应力工程。

7.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2.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

7 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2.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3.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4.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4.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5.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5.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6.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8 6.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6.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南宁市规定无深度限制) 6.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6.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施工单位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必须填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报告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到市安监站备案,以便市安监站安排监督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若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而产生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由施工单位补报。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抽查。

(三)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记录的抽查

1、对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记录。

2、安全操作技术交底记录。

3、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制度、项目部的安全自检制度。

2、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3、项目部的安全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和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五)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检查及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检查的规定。

2、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中有关安全问题的内容。

3、安全监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成记录(施工单位的回复)或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所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的抽查 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或允许复工批复书)所反映的监督过程应闭合。

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履职印证

市安监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印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是真实或是虚假,是流于形式或是认真细致,从而得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程度的结论。

七、监督管理措施

(一)现场监督执法

1、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市安监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对项目进行安全例检或检查次数不足,

10 发现项目部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除按第1款发出整改通知外,市安监站同时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督促项目部履行法定职责。

3、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监理机构未进行安全监理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其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市安监站将通知监理单位,要求其督促现场监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4、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对现场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场给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二)实行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制度

1、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确定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经市安监站查实报市建委批准后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

(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5)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

(6)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11 规范要求;

(7)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

(8)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2、重点监督期限

重点监督工程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之日算起。重点监督期内仍发生本条第

(一)款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的,或企业不按第

(四)款要求定期自查的,立案从重从严查处,重点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

3、重点监督工程公告

被列为重点监督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名单,由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及时更新,并责成招标承办单位将最新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在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单个工程的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重点监督期限。

4、施工单位定期自查重点监督工程在重点监督期限内: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自查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

监理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理检查。督促检查和监理检查应使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

12 成记录备查。

5、监督站跟踪监督检查

市安监站每月至少对重点监督工程进行1次跟踪检查,并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6、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的撤销条件及程序

重点监督期限内,重点监督工程在每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均合格,不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不再发生本条第1款所列事故和行为的,重点监督期满后,可由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提出撤销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申请,经市安监站复查合格后予以撤销名称,并及时告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企业与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布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

1、在安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工程项目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记录。若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所管工程在同一年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3、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市安监站将上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同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3 报请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在全区大众传媒上发布。

4、依据有关规定,将企业和持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报告给招标管理部门,与招投标挂勾。

八、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市建委和市安监站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要求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请本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并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本《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市安监站存档一份(项目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的原件)。

1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推荐第10篇:安全监督管理员岗位职责

安全监督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参加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安全部经理的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基层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3.参与编制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协助项目部完善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4.做好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项目部安全资料员建立健全的安全资料管理台帐。

5.每天深入各项目部的施工现场,做好各项目安全的检查记录,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温馨提示”(以书面形式)反映安全隐患情况。监督各项目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做到文明施工。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分析工作。

7.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员工手册》等“四大管理工具”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一标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云南安全部

2013年10月17日

第11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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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1〕85号

2011年9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建筑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显著增多,建筑安全生产总体保持了平稳态势。但进入2011年第二季度以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三人以上伤亡事故明显上升,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了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将安全生产工作置于首位,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秩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认真履行安全工作岗位职责,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安全预防措施,从体制机制、市场监管、安全保障等方面科学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牵头负责和组织协调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联动执法,形成建筑安全监管合力。

二、扎实开展建筑安全教育培训

(一) 全区所有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和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岗位特点,扎实有效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系统性教育。通过教育在全区建筑系统真正形成想安全、懂安全、管安全、保安全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建筑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培训制度的落实。凡承担或涉及建筑安全生产职能的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保证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周边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政策规定,具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和建筑施工作业。

(三) 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和建筑业企业要注意研究和改进教育培训方法,调整和充实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着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要严格培训管理,严肃考核制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颁发合格证书。要根据培训内容和要求合理确定培训时间,不得“以考代培”,防止培训流于形式。

三、全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 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征收、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二) 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工程项目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直接指定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虚假招标、暗定明招、肢解发包工程,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行为。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借用资质投标以及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中标等违法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揽装饰装修工程。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审查批准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个人均不得非法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经发现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销毁资质证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一律视作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要加强建设工程的过程监管,严禁企业擅自变更施工管理人员。各级建筑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检查,发现实际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与合同备案情况不符的,立即报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四)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参建各方充分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一) 建筑业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要以推进施工安全标准化为重点,全面提高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自我管理能力。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从工程项目涉及的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等主要环节入手,细化、量化达标和评验标准。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力度,着力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同时把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与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外进队伍入区准入、工程质量奖和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挂钩,与对盟市分管领导和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考核挂钩。

(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的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机构管理施工现场。根据中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时应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按规定实行带班作业。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 要坚持开展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组织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安全隐患。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既查现场隐患又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把专项检查同重点督查相结合,对大体量、深基坑、群塔作业的工程实行重点监督;对塔吊、龙门架、脚手架、高支模、临电外电、起重机械设备等易发事故的危险源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细化量化检查措施,实行专人定岗防控,发现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所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依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选派参与设计的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对工程施工中不符合设计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和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一) 监理单位应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派出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且所派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一致。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实施阶段,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理巡查。监理应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进行整改并强行施工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强化建设工程安全日常监管,积极推行巡查和差别化监管,促进市场和现场监管联动,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二) 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暂停其承揽新的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不予再次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或没有按规定予以延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对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管,适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核查中条件缺失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缺失严重的应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隐瞒事故或迟报、漏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加快查处进度,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明察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实施处罚。

(三) 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区外企业入区备案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方可进入市场。

七、健全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 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监管工作人员,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健全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和评价,适时提出调整充实意见和建议,确保建筑安全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考评,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标准把握准、技术水平高、法律意识强、服务态度好”的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迅速采取处置措施。要完善施工企业应急预案,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 建筑业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评定、晋级、评先评优中的权重。企业应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完善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企业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应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善、隐患较多、整改不认真的应依法处罚并更换项目负责人。要建立事故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情况及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通报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每年要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进行通报。

(四)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集中存储、专项拨付的规定,及时拨付使用资金,不得人为造成资金沉淀影响建筑施工安全,不得将未使用的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返还建设单位。对不认真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地区,所沉淀资金由自治区审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上缴自治区国库。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安全 意见

第12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沪建安质监[2008]第019号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市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有关建材生产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各方的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使用、检测等各环节质量行为,培育扬优治劣的建材市场氛围,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材质量专项整治贯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长效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突出企业自查自纠,监督查处,总结完善三个环节。通过专项整治,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存有严重质量隐患的建材生产企业吊销备案登记,清出上海建筑建材市场,并移送市工商、技监部门依法查处:处罚、处理,曝光、通报在建材生产、采购、检测、使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

二、整治行动实施步骤

(--)组织动员(2008年3月上旬)

市安质监总站将分别召开全市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各行业协会,各建材生产企业及施工企业管理大口单位会议,对本次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布置。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向受监工程布置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动员,布置行业内自律自查工作。

(二)自查整改(2008年3月中旬)

各建材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措施并实施整改。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08年3月下旬)

市安质监总站将组织本市质量诚信的大型骨干建设工程检测单位,组建建材监督抽测督查组,对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质量进行现场取样监督抽查,以查处伪劣建材及有关责任单位。

(四)整治检查(2008年3月20日~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08年3月20曰一4月10日)

区(县)、专业质监站组织本辖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抽样检查覆盖面不少于受监工程的30%,并于2008年4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市构件质监分站组织预拌混凝土以及预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抽样检查覆盖面不少于本市混凝士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30%,并于2008年4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各行业协会于2008年4月1日前将行业内自律自查工作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2、第二阶段(2008年4月11日~4月30曰)

市安质监总站根据第一阶段检查情况,组织会同各区(县)、专业质监站、骨干检测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抽查,抽样检查合格率将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五)总结提高(2008年5月)

总结交流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阶段成果,对劣质产品予以集中公布、销毁并禁止使用:对管理混乱质量低劣的建材生产企业予以通报并清出市场,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建材生产企业将移交技

监、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建材使用问题严重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通报并严肃查处,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诚信档案。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建材整治重点

1、钢筋、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水泥、砌体等结构性材料,建筑节能、防水、安装等功能性材料以及钢管、扣件等周转性材料。

2、2007年被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上海九天钢铁有限公司(热轧带肋钢筋)、上海科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节能材料)、上海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上海海塑管业有限公司(排水管)、江阴市鑫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水管)等建材在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情况。

3、2007年上半年55家现场质量检测不合格数量最多生产企业的建材产品处理跟踪情况。

(二)管理重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列入管理整治重点

1、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2、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备案证明和现场防伪验证单的。

3、未按要求对进场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和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台帐的。

4、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前末按规定进行质量复试的。

5、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前未向监理报审的。

6、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及未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

7、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建设工程原材料质量检测的。

8、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部试验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连网上传的。

9、施工企业未在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擅自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代为制作或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10、监理未按要求审查建材供应商和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未对进场建材验收、复试、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未建立建材监督台帐的。

四、宣传与监督

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应,市安质监总站将邀请相关媒体进行全程报道,定期曝光并设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欢迎本市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假冒伪劣建材及时投诉与举报。

投诉电话:54614788—4016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建管办

市检测行业协会、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市施工行业协会、市建材质检站、相关行业协会

第13篇: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

1 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 2 的安全措施情况。

(六)对监理单位提交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证书持有及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安装告知及使用登记情况。

5、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等保证产品质量的有关证件及采购、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工程项目实体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主要包括:

1、作业、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情况;宿舍、食堂的卫生条件和防火措施情况;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 3 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批和落实情况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情况。

4、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

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的落实及回复情况。

6、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第九条

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性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文件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可采取督导检查、执法检查或与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依法对已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安监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报送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审查,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安监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抽查,核实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是: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四)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

(五)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二)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监督交底,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程竣工后,对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提交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后,安监机构应当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参加安全监督交底会议人员由安监机构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 7 计单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

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应根据工程及主要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

(一)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中发现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二)对上一年度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从事的工程项目及发生事故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列为重点监控项目,适当增加检(抽)查次数。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安监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和工程主要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过程必须如实记录,监督记录应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必要时可附相关图片和资料。

8 第二十一条

安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安全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纸,档案材料由安监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工程竣工后两年。

安全监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备案资料。

(二)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资料。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承诺书。

(五)安全监督记录及相关图片等资料。

(六)安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处理资料、处罚文书复印件及佐证图文资料和整改复查资料。

(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资料。

(八)工程项目相关综合评定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 9 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安监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排除隐患后,向安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安监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监机构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派出不少于两人的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干预被检查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事实,作虚假记录。

(三)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财物,谋求其他利益。

(四)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从业人员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但拒不执 11 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被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后,虽已进行整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两名以上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14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销项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销项申请报告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由我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公司负责监理、公司施工的 目前已竣工(附竣工报告),即将进行竣工验收。我公司特向贵站申请该工程安全监督的销项手续,请贵站对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闭合情况进行审核。我公司将督促有关单位对你站审核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后书面报送你站。我公司承诺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贵站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请贵站能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后准予该工程安全监督的销项,并退回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所押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房屋拆除工程也同样使用本报告;

2、本报告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各持一份。1

第15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论文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待提高。建设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建设行业的发展是以大量的劳动力供给为基础的。当前,建设行业不断发展,大量剩余劳动力被其所接纳。然而,这批劳动力基本由农民工组成,由于教育水平的限制,农民工知识水平不高,缺乏工作所需的专业性知识和技能,同时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也十分薄弱,无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规范的进行施工。而且他们对于工程监管重要性的理解也不够,难以成为对这项工作有推进作用的力量。国家虽然在相关立法、政策方面已经做出表率,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实施效果完全达不到要求。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并不固定,导致安全、质量培训教育难以进行,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一直得不到提高。

2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现在多数企业都已建立了安全监管体制,但具体落实情况却很难令人满意。各项具体要求并不能贯彻进每项工作中,安全监管工作做不到责任到人,监管人员对工作不够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本可以避免的事故因此产生。此外,权责难以分离也是常见的问题。一人身兼多职,尤其是兼任监管职能,导致很多违规行为肆意发展,最终导致安全问题。

3监理工作有待加强。在我国,监理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要归结到监理人员身上。职责不明确,一人身兼多职,监管人员分身乏术,难以做到多项目兼顾,难以对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部分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不了解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系数要求,对安全隐患缺乏敏感度,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不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4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设施不齐全。某些施工单位盲目追求利益,在实际施工中,对安全监管的资金投入完全不能满足要求。设备不足、人员不够,施工中缺少必须的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过程也缺乏监管,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工程质量都得不到保证。

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是一项以人为主体的工作,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受施工人员综合能力的影响,实际中许多人对于安全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工作中会出现许多安全隐患。所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十分有必要,对于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也应一并进行;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对单项、分项工程要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避免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加大事故的监管力度。

2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落实监管职责。进行安全监管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指导人们进行工作。监管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因此建设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进行安全监管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指导人们进行工作。在具体实施时,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规范、标准进行各项工作。当然仅靠规章制度是完全不够的,贯彻执行到底才是根本。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详尽的了解工程施工的各项要求及施工过程,以便能及时发现工程中出现的问题,预防更严重的安全问题的出现;具体的监管工作要依据实际,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做到权责统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并贯彻实施到具体的施工监管中;尽量做到事前监管,对安全隐患提前预防,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控制,从而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效率,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3加强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施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卫生管理制度、门卫岗位制度,进行文明施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牌图、围挡、材料堆放;根据安全系数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更新老旧设备,同时积极学习采用最前沿的施工技术。建设单位要履行好自身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监管手续,提高质量监管水平,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建设相关的各项信息;对于防护用品、施工器械的购买也要全程监督,避免不合格设备被用于工程建设,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施工方必须严厉查处,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要做好对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审查施工单位的操作资质证书、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认真审查施工机械、设施、设备,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人员的安全是整个施工过程中最应引起人们重视的问题,为保证他们的安全,就必须在施工现场做好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企业要保证充分的资金投入,配备足够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安全监管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勘察,掌握容易发生事故的位置,预先做好防护措施。对于防护设备也应定期检查,最大限度的保证安全。

5提高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不断更新知识。安全监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是法律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监管工作中严格落实,按照国家规定来进行监管工作。监管人员要随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素养,紧跟时代步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

三、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对于建设工程的需求必将不断加大,安全监督管理也必将成为日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步。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其现有的各种不足也将会阻碍这一行业的日后发展。这就需要企业重视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所指定的规章制度,提高工程质量,推动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作者:王杰伟 单位: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16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受理部门二份,建设单位一份),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系统填报打印生成。该申报表仅限于保密项目可手填。

单位工程信息表

筒体,框筒,排架,钢结构,钢混结构,木结构,异型柱框架结构,其他。以上可多选。 单位工程类型 包括:建筑,室外总体,构筑物,市政,电力,铁路,港口水运,水利水务,公用管线,轨道交通,其它。以上为单选。

其中建筑类单位工程需要经过审图。并填写面积、地上和地下层数。非建筑类则填写工程描述说明。

一个单位工程下可有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内容。

分部分项类别 包括:整体,主体,桩基,基础,安装,装饰,电梯,幕墙,民防,其它。以上为单选

如分部分项类别为民防,需填写民防面积

如分部分项类别为电梯,需填写电梯台数

第17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

二、办理内容:

安全监督备案登记手续及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审查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四、申办条件:

各项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已落实,施工安全管理资料齐备。

五、提交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表‣(一式六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www.daodoc.com);

六、备查资料:

1、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书;

3、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

4、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含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书;

5、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书‣; 施工企业向项目安监机构签署的•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承诺书‣。(参照附件)

7、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8、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9、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0、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型号和数量清单;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经费落实情况:

(1)甲乙双方有关合同原件,包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条款、支付计划等;

(2)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共管安全措施费专用帐户的证明;

(3)建设单位将安全措施费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

12、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保险合同原件)。

上述提交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

1、

2、

4、

11、12项提供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安监机构存查。

七、办理程序:

1、申报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提交•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表‣;

2、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出具接收凭证;

3、安监机构组织现场勘查并核查相关资料(备查资料所列各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表‣签发“同意办理”的备案登记意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资料予以退回。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54—88566141(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0754—88489801(窗口);

投诉电话:0754—88566141。 十

一、附件

1、安全生产承诺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由各方主体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承担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建设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总 监 承担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承担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责任;

二、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杜绝死亡、重伤、中毒、火灾、坍塌等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100%。

四、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

1、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压缩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工期,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监理架构和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管理人员,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三落实”。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企业日常开展的隐患排查和对重要施工部位、环节的检查、治理情况,应登记建档,保证有书面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名。对重大安全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

4、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防汛、防风的法规、政策,制订和完善防汛、防风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当可能遭受热带气旋或较大的暴雨洪水袭击时,防汛、防风责任人要亲临前线,带班检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如遇工程出险时,组织人员全力抢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临险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避免人员伤亡,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5、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鼓励争创省、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示范工地。

6、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落实安全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

7、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通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方组织施工。同时,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8、严格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要求,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

9、施工单位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按照以下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1、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范要求。

2、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制度健全,资料齐全,安全责任到人,安全措施落实。

3、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抓好安全三级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用电规范,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临时用电须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使用标准电箱,电线、隔离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使用合格产品。

5、严格按规范要求及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使用经过检测合格的安全网,做好“四口、五临边”防护,并明确防护责任人。

6、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钢管、扣件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及配件需经检测合格,具备有完备的验收手续才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火灾危险性大的临时用房建筑构件阻燃性能为A级;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办公、生活用房的选址、搭设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防护用品。

六、按照以下标准规范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1、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省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搞好文明施工。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应当采用砌体、木塑、彩钢板等硬质材料搭设,围挡、大门保持坚固、整洁、美观。

3、施工现场布局合理、规范,五牌一图及各种标牌齐全,挂设整齐美观;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出入口、材料堆放场、宿舍、办公场所、仓库、厨房、厕所等实现硬地化;施工现场卫生、整洁、排水畅通;材料实行分类堆放、整齐有序、标识规范。

5、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保持整洁、牢固。

6、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洗车槽以及配套的冲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应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防止道路环境污染。

7、工地食堂应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饮食及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有厨房卫生许可证及炊事员健康证。

8、坚持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污水、噪声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做好与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的沟通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不引起周边居民投诉或纠纷。

七、若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不合格或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1、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整改。

2、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动态扣分等处罚。

3、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止承接工程任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以及对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八、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九、本承诺书自各方责任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监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总监(签名及注册执业章):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及注册执业章):

年 月年 月年 月日日

2、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明确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汕消安办„2014‟19号)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设工程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采用符合消防要求的材料搭建,建筑外墙搭建的脚手架、安全网等所用材料为不燃或阻燃材料。

三、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建筑工地周围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

四、施工现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并保证管网压力和流量。

五、施工现场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配置灭火器、消防沙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七、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八、施工人员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九、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检查内容、部位、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工地临时用房、临时设施进行消防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我单位将自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消防法规及规范做好消防工作。若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签名加盖注册章):

施工单位(公章):

月 日

第18篇: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名称):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名称)的参建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该工程于

日开工,已于

日完成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起重机具设备已拆离现场,施工项目无任何工伤(亡)事故(施工项目工伤(亡)事故已经处置完毕)。

恳请完善安全竣工相关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公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公章):

第19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办事程序: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并准备书面材料→窗口受理→现场查勘及安全监督交底→安监站审查通过后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附表1-1至1-7)(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申报后打印)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复印件)

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保险回执(提交原件)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交原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技术措施(提交书面资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交书面资料)

苏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或苏州市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后填写,提交书面资料)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类别:承诺件

苏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联系电话:0512-68251888转6191

联系地址:苏州新区运河路8号

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联系电话:0512-6841409

3、68414091

联系地址:苏州新区滨河路1979号

第20篇: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综合部主任赵杨武同志前往贵局领取2012年底参加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测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专用章,请予以办理。

此致

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10日

附: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淮安市 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 岗位职责
《 淮安市 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 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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