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
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为保障在押人员就医权,做到在押人员患病能得到及时、有效就治,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细则)》精神,建立“以医促管,以教助治,医管共赢”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监所安全。并根据公安部、卫生部下发的《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文件精神,现依据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本制度包括:
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制度》; 二:《巡诊、用药、治疗制度》; 三:《卫生防疫制度》;
四:《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 五:《在押人员外诊审批、看押、就医制度》; 六:《患病在押人员(所内治疗)观察制度》; 七:《在押人员突发病应急处置及信息传递制度》; 八:《在押人员艾滋病月筛选制度》;
九:《与地方卫生职能部门长效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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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入所人员体表是否有伤、残(包括陈旧性伤疤);
5、将以上检查情况与《宣城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内容核对,有明显差异的做进一步检查。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细则)》:
1)符合收押条件的,继续办理收押;
2) 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报请所领导批准后,告知办案单位——不予收押,并送达《提请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
三):以上记录必须字迹工整、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二:《巡诊、用药、治疗制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础工作规范(细则)》为指导,以确保监所安全为宗旨,坚持科学、及时、高效、节约的诊治原则,做到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基本清楚、患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病号管理科学规范,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巡诊制度
1、狱医每个工作日逐监逐人、面对面询问、观察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不得少于一次。巡诊重点:重病号、正在治疗人员、(其他岗位通报)有病人员、年老体弱人员、未成年人员、死刑犯、新入监人员,将巡诊情况做好记录;
2、狱医对重病号、正在治疗人员当日复诊不得少于两次,并完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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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差,早会或狱情分析会上通报,立为重点巡视、巡诊对 象,包监民警需安排安全耳目监护,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c:对患有精神病、危重病、传染病在押人员的治疗和管理,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制度。
d:对于需要急救患者,第一时间施救外,立即联系急救车辆,在专业人员的护送下,送往医院治疗。
e:需住院的患者,入住宣城市人民医院特需病房。
4、对女性在押病人的治疗、看押、监护必须有女性民警参加。
三:《卫生防疫制度》
一):卫生制度
1、环境卫生:划定卫生责任区,责任到人。 1)各监室卫生由其包监民警负责;
2)固定办公场所、休息室卫生由使用民警或职工负责; 3)监所公共场所卫生由清洁工负责。
2、食品卫生:杜绝非法、变质、劣质食品流入监区,保证食品营养合理、清洁卫生;分管领导总负责,狱医监督,经办人员具体负责;
3、加强对在押人员生活卫生、爱国卫生宣传教育;
4、督促包监民警及后勤部门及时为缺衣少被人员补充衣被;
5、加强检查监督,纳入工作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卫生监
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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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我院采购药品,由派驻医师开具处方,药房统一发放。 二)药品、器械检查、保管制度
1、药品、器械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不得影响安全;
2、对过期失效药品应上报所领导,予以集中销毁;
3、对已损坏的器械应上报所领导,能修理及时修复、不修复的及时购置。
五:《在押人员外诊审批、看押、就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础工作规范(细则)》的要求,为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就医权、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押人员外诊是一项必要的执法活动,但在押人员外诊就医中存在:脱逃、自伤自残、串通案情、骗取虚假病历从而逃避处罚等不安全因素,为确保此项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特制定《在押人员外诊审批、看押、就医制度》 一) 在押人员外诊审批制度。
必须做到明确外诊条件、程序完备、公平公正、严格把关
1、在押人员外诊条件:
1)在押人员所疾病一时不能确诊的;
2)在押人员所疾病虽能确诊,但所内治疗无明显效果的; 3)在押人员所疾病所内治疗有风险或无法治疗的; 4)因刑事诉讼需要,指定到医院鉴定或出示相关病历的。
2、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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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班巡视民警对患病在押人员的观察:
重病号及早会通报的病号作为当日巡视观察的重点,进行重点观察,将观察的情况与了解到的情况相结合,进行初步判定,发现病情有异常变化的,需作应急处理的应立即妥善处置,同时向狱医或包监民警通报(节假日、夜间向带班领导汇报)。
七:《在押人员突发伤病应急处置及信息传递制度》
为确保在押人员突发伤病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在押人员患病信息传递,必须做到(从所长到相关民警)畅通、快捷、准确,应急处置必须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结合我所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突发伤病的民警为第一处置人,其职责是:(根据在押人员突发伤病的病情分为四类)
1、一般伤病
1)无需应急治疗的,及时向狱医或包监民警通报(非正常工作时间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2)需应急处置的(如:活动性出血——止血;在押人员用头撞墙——制止自伤自残等),首先应急处置,再向狱医或包监民警通报(非正常工作时间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2、较重伤病:一般都需作相应处理(如:止血;调整体位;通风、搀扶等应急治疗和护理),在应急处理的同时,向狱医或包监民警通报,并填写《在押人员病情传递单》上报分管所领导(非正常工作时间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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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处置的具体责任。
八:《在押人员艾滋病月筛查制度》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制定的《安徽省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为更好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所在押人员HIV检测工作的顺利规范开展,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艾滋病筛查对象:新入所在押人员;
二)艾滋病筛查时间:由狱医与卫生疾控部门联系,向分管所领导汇报,确定具体工作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某一工作日; 三)开展程序
1、血样采集
1)狱医负责对被筛查在押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与卫生疾控部门联系,确定具体工作时间,向分管所领导汇报;
2)卫生疾控部门来员并携带所需医疗器具,负责血样采集,带回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我所;
我所安排民警负责将被筛查人员提出、送入及期间的安全工作;
狱医负责全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检测:由卫生疾控部门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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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使得此项能够得到正常有序开展;
2、市疾病控制中心长期及时为我所提供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疫情动态等医疗信息和业务指导,为我所预防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提供了有利保证;
三)与宣州区血防站建立友好协作关系:
为我所在押人员在血吸虫病检测和治疗上提供药物和专业技术服务;
四)与宣州区地方病防治所建立友好协作关系:对我所在押人员结核病防治纳入国际红十字会救助计划,全程免费,; 五)与宣城市精神病医院建立友好协作关系:
1、及时、免费为我所在押人员作心理咨询和辅导;
2、及时、免费为我所在押人员出诊、鉴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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