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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4: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设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三权分立、制约平衡体制在美国得以实现,确保了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以及联邦制度的正常运转,也保护了普通公民的权利。现在重读这个经典的案例,仍然受到很大的启发,下面就该案中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点认识。

一、马伯里的诉权是否被剥夺的

问题

有学者认为,马伯里不能获得司法救济的原因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马伯里虽然没能在联邦最高法院寻求到司法救济,但是他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权的分工,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寻求司法救济。

笔者对这种观点是持反对意见的。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美国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当它把马伯里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以后,试问还有哪个法院再会受理呢?如此一来,马伯里得不到救济的权利也就不能叫做权利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马伯里的诉权表面上看还存在,但是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了。再说了,马伯里作为治安法官的候选人之一,在其决定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之前,一定也是经过一番法律上的思量的。所以笔者以为,马歇尔法官创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是以牺牲马伯里的诉讼权利为代价的,虽然这种代价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创立相比是不值一提的。

二、马歇尔法官的个人贡献问题

当提起一个伟人时,我们常常会用到“时势造英雄”这句话,以至于把伟人的诞生看的过于简单,好像只需要具备客观的原因就行了似的,又好像人人都可以成为伟人似的。具体到本案中,就好像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人都可能成为马歇尔似的。这种过激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就像一个苹果可能会落到很多人的头上,但是只有牛顿从中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而普通人只会高兴地把苹果捡起来吃掉而已。我们能说每个被苹果击中的人都会成为牛顿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所以,我们应该给予马歇尔法官应有的评价。对于马歇尔的个人贡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了它。”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可见,所谓的“时势造英雄”只交代了事情的一个方面,要想正确的评价一个人,就不能单单强调这一点,因为只有做好充分准备的人才能被时势造出来。

三、美国法院违宪审查权的取得是偶然还是必然的问题

以朱苏力为代表的学者在研究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认为,美国法院由该案获得违宪审查权纯属偶然,是在一个偶然发生的案件中,由马歇尔在偶然之中发现了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与此相对,也有学者不这么认为。他们提出,虽然美国宪法并未规定美国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基于美国的政治体制、文化、法律传统,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是必然的。也就是说,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不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也会在其他案件中发现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不由马歇尔发现也会由其他大法官发现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笔者窃认为,上面的结论都是过于草率的。前一观点的提出完全忽视或者说是不承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基础作用。根据马克思哲学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应该不难看出,正是这些基础条件的成熟才无形的孕育着违宪审查制度。而第二种观点却又遗漏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认为人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是无所作为的,即使我们做出努力也是徒劳的,因为新事物会在合适的时候自己出现,我们只需要等待就已足矣,这种观点显然也是片面的。上面已经提到马歇尔法官的个人贡献问题,若在肯定了其伟大贡献的前提下,再否定其主观能动性的智慧就自相矛盾了。所以说,对待任何一件新事物都不可“一刀切”地说其产生是偶然或是必然的,因为这样肯定会使自己误入歧途、难以自拔,对待违宪审查制度也不例外。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辩证的看待问题,应该看到偶然性包括必然性,而必然性的发生也不失其偶然性,这样才能使我们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出理性的判断。

四、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问题

对于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以普通法院为审查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普通法院的审查可以利用现存制度资源,将大量的宪法诉讼消化在地方一级,防止纠纷过度上移,以节约社会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公民实现宪法诉权。

笔者不赞成这种说法,认为违宪审查权应当统一由最高法院行使。因为我们既然已经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权威,就要注重维持这种秩序状态,司法活动当然也不能有意打破这一状态,若轻易地就把违宪审查权下放是否可以算作是对宪法的一种亵渎呢?而且,相较与

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能力,其他法院显然要低很多,违宪审查的质量会有不小差距。再者,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件非常少也是现实情况,我们没有必要过于担心因此给最高法院带来的工作压力。

五、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问题

至于我国有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的违宪审查制

度。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初步成型,宪法已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即为代表机关审查制。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当下以及往后的一定时期内,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不会正式确立,而只是以雏形的方式存在。原因有:首先,中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国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而法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处于更低位置的法院无法行使违宪审查权去审查人大的立法。其次,中国缺少类似于美国的高级法传统。中国自古以来相信“法自君出”这样一种实在法的观念。在现代社会,虽然没有君主,但人们相信,行使主权的人大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则就是法律。法律本身就是主权的体现。在这种观念的背景下,人们就缺乏从自然法等高级法的角度去探讨法律自身“合法性”的问题,也缺少利用宪法去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思维,因而违宪审查权就难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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