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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7: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2007年03月14日 15时26分 572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无证无照”

“非法经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引导依法办证、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长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等非法经营活动,各县(市)县城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得批准延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持“打疏结合,以疏为主,以打促疏,标本兼治”,遵循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安全、环境、资源、卫生等条件,从事正当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引导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章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

第五条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六条 必须坚决依法取缔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长政发[2006]43号)的要求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七条 摩托车和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取缔工作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营运车辆参与营运活动的通告》(长政发[2004]3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经营证照的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经限期整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在整改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证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通过整改达到法定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核发证照:

(一)因缺乏办理营业执照所必需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的,按要求取得规定的证明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因政策原因停止发放证照的娱乐服务行业,抓紧研究政策、法规,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证照;

(三)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限期整改满足规定条件,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查验同意的,依法核发证照;

(四)从事餐饮、住宿、食品、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网吧、机动车修理、废品收购等行业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辖区政务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消防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危险化学物品。开办以下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二)商场、市场、宾馆、旅馆、饭店等营业场所申办营业执照,应按有关规定先经过消防安全检查;

(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消防安全合格证;

(四)消防部门对依照法律、法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使用或开业前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文化经营场所文化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前必需先取得经营场地的环保检测,边界噪声必须达标,并取得消防批准文书;

(三)影像制品、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依法设立;

(四)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毗连的区域。

第十四条 卫生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小型餐饮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1、现调饮料、现场煎炸、烧烤食品等经营单一项目的小单位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但应使用清毒餐具。其他卫生设置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2、餐饮小食店(指仅经营米粉、面等单一品种的小食店),应符合《长沙市面粉店卫生规范》的要求;

3、小型餐厅厨房面积应大于8平方米,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少2个,面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墙高离地面85cm;

4、对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不能设置配餐间的,应配置带玻璃推拉门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卖柜;

5、各经营单位都应有餐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并配备冰箱用以保存食品;

6、各经营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

7、国家与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型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1、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县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书店依法不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卫生监测只监测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即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3、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有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

第十五条 环保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由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按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经现场勘查、核实,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三)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且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依法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根据权限,环保前置许可项目的办理,分别由市环保部门、区环保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五)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不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六)纯居民楼内餐饮业不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综合楼性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居民正常居住的原则下,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办理。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类)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不得露天经营。

第十九条 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整改达到法定要求的,向商务部门申领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下列文件可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

(一)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交经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伙或者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自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交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二)因办理抵押手续,房产证在抵押权人(银行、典当行等)处保管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或者是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三)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城区内“城中村”原村民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交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清理整治期间,各证照办理部门要尽量降低证照补办的费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明申请证照办理,按国家相关政策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四章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机构,统筹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

第二十三条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规范等三个阶段进行,用6个月时间,基本解决城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问题,全面规范、优化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宣传发动阶段。由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采取集中办照、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和改善服务,并利用媒体发布通告,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无证无照经营者自觉停止经营行为,主动办理证照。

第二十五条 集中整治阶段。由市政府统筹,以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市和区、县(市)联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统一开展清理整治集中行动,对列入取缔范畴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指导经营户补办证照。

第二十六条 巩固规范阶段。市、区、县(市)分级组织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验收总结;着力在建立信息管理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创新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管理模式等方面优化监管机制,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巩固集中清理整治成果。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由区、县(市)长挂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指挥区、县(市)属和驻区、县(市)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以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片成块,统一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第二十八条 实行清理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别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分阶段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新闻媒体围绕清理整治工作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就重点、难点问题举行清理整治工作深度对话,发布电视动漫公益广告、报纸刊登漫画宣传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整治环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对符合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房产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对手续不全、使用功能不当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范出租行为。

(四)规划部门负责研究和解决集贸市场、洗车场、停车场、建材市场、废品收购分拣点、瓶装燃气供应点等网点布局、规划专业市场用地等问题。

(五)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各种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违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擅撕封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负责对无证旅店和非法刻制印章等行业的查处、取缔;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网吧。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抓紧制定实施临时搭建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房屋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消防审核、验收办法,及时出具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加强对各类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

(八)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确保环保评估机构提供快捷、价格合理的服务;从严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九)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科学规划商业布局;负责查处酒类非法经营行为。

(十)文化部门负责研究网吧发展规划和网点的合理布局,引导网吧合法经营;依法查处电子游戏、演出和娱乐、音像制品、出版等文化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网吧、印刷复制等文化领域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医疗网点的合理布局,加快社区医疗机构的建设步伐,依法审批发放诊所等医疗机构许可证;协助查处无证从事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的非法经营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网点布局及行业规范;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四)质监部门负责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食品加工点,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的职业介绍、劳务中介、人才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机构、幼托幼教和以电脑培训为名从事网吧经营等非法行为;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所引发的欠薪、劳资纠纷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调处理。

(十六)城管部门负责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等户外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摩托车、三轮车非法营运的查处、取缔工作。

(十七)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解决燃气销售网点的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依法坚决取缔黑气站。

(十八)旅游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导游、无证无照旅行社等非法行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市场管理。

(十九)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制定婚介等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业管理办法,依法打击非法婚介行为。

(二十)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

(二十一)供水、供电、通信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及时依法切断无证无照经营户的供水、供电、通信、网络。

(二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所需经费;抓紧研究清理整治后续管理的财政政策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征管工作,制定税收征管跟进措施。

(二十三)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研究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二十四)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必须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抄送同级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各级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加强监督考核。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再度泛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辖区、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网格化管理。把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纳入社会管理范畴,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基层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与加强城市管理、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实行精细化管理。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达标的街道、社区和基层单位,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息管理共享和联动机制。以工商、税务和商务等部门为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市、区、街道三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全方位多元立体互通和共享,强化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监控。

第三十四条 推行“规范经营示范街”、“规范经营示范街道(办)”、“规范经营示范区”创建工作,用3年时间把“规范经营示范街”覆盖全市所有商业街(区),创造文明守法经营良好环境。

第三十五条 研究制定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总结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中有效的工作制度、程序、措施、模式和方法等,促进依法行政。

工商局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讲话材料

取缔无证无照会议纪要

乡镇政府开展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总结

整治无证过票行为

关于开展无证无照整治行动的通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开展无证无照专项工作总结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药品经营行为工作阶段总结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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