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2 07:42:21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开展无证无照专项工作总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度开展无证无照经营

行为查处取缔专项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经营者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0〕103号)文件精神,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今年来开展了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户39户、非煤矿山企业28家,都有证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局党委坚持高度重视取缔和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副局长任副组长的取缔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多次下发了开展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时要求行政村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毫不松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进一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坚持每月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保证了专项行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推动了全

局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周密部署,措施得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事先不通知和“四个结合”即: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宣传教育和查处取缔相结合;严格检查和热情服务相结合;突出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坚持做到“四个到位”即:组织到位(分级负责);人员到位(分片落实到人);责任到位(奖罚分明,追究责任);执法到位(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我局通过到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印发宣传传单,办黑板报,挂宣传横幅,广播等方式进行大力宣传,使整治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了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无照经营的种种危害,宣传国务院查处无照经营的《办法》,从而震慑非法经营者,教育广大群众,为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推荐第2篇:无证无照讲话材料

**书记在无证无照整治

动员会上的讲话

刚才,**镇长结合**镇无证无照企业经营现状,强调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社会、群众的危害,指出了我们在无证无照管理上的一些不足,并对今年即将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分工,明确了职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工商、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任务特点,制定了详尽的实施方案,并作了精彩的发言和表态,为这次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活动开了一个好头。

现在,我就这次整治工作,补充以下几点:

一是各工作组在展开整治规范工作时,要注重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经营业主充分认识到依法经营的义务、无照经营的危害及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必要性。同时要做好发动、引导、说服、教育工作,对那些无理阻挠甚至暴力对抗规范整治工作的人和事,要依法处理,并及时曝光,警示社会公众,震慑无证无照经营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让社会各界都来支持规范无证无照工作,让无证无照经营户自觉配合工作,形成有利于规范整治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各行政村干部党员要带头示范,正确处理好个人与

集体、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亲情与法理之间的关系,积极配合好工商、税务等部门搞好无证无照经营情况的摸底、排查等统计、说教疏导工作,杜绝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对一些经验困难的业主要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他们进行规范化管理或产业升级,提高经营效益。

三是工商、税务、水电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这次整顿的契机,按照镇政府统一安排,加强沟通和协调,不断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按照“抓小不放大”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通过上门服务、上门办证等形式,重点对代开发票、外发材料加工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和规范,使无证无照经营走上规范化经营管理之路。

四是加快推进,力求实效。这次为期四个月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行动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就需要各职能部门、行政村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真抓实干,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来抓好落实,整体推进,杜绝在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现象。对于拒不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又不服从监管,甚至暴力抗法的“钉子户”,要敢于动真碰硬,决不姑息迁就;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化品经营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除了重罚外,还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要完善机制,加强检查督导力度,防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出现反复,削弱整治规范的效果。

同志们,整治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既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各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团结协作,克难奋进,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我镇建设诚信、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3篇:取缔无证无照会议纪要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会议纪要

落实摸排五大部位八类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党委副书记郭继东明确整治五大部位即:公交车站、网吧、娱乐休闲服务场所、商贸市场、繁华街区;8类问题即:黑车、散发小广告、拎包扒窃、酒后驾车、偷自行车、流浪乞讨、犬类管理、无照游商。强调联合执法小分队要深入各村集中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全面净化社会环境。

党委书记段起良强调:上次会议中涉及的侵街占道行为通过整治已经得到了遏制,希望加大管控力度,达到长效,不出现此类行为。

对于五大部位8类问题的摸排要做到彻底、深入,检查不走过场,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位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基础上要保留一些照片、宣传品和一封信等,完善好基础台帐。

推荐第4篇: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博综治 [2011]3号

关于印发《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综治委,区综治委成员部门:

现将《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区综治办。

博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努力建立与巩固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并巩固长效机制,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整治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实现重点区域、重点街区零无证无照经营;三是坚持“解决存量,遏制增量”,有效减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无照经营总量与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总量的比率控制在10%以内。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理的。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行为免于工商登记的情况除外。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整治区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等重点整治行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任书升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赵玉伟、区工商分局局长邹鹏、区公安分局副政委闫法忠任副组长,经信、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文化、卫生、

环保、安监、城管、广电、旅游、服务业办公室、煤管、地税、国土、质监、药监、烟草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江玉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综合调度、信息沟通、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和分工,确保查处取缔活动迅速开展。

五、职责分工

为确保整治效果,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确定如下工作分工:

(一)区综治办。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考核评比方案,明确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指标,细化责任分工,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范围,对因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严格落实综治一票否决权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各类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开锁、废旧金属收购、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爆破作业及爆破作业从业人员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供电、报废汽车回收、典当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质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

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拍卖等须经流通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等须经煤炭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地税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应当依法办理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五)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实施步骤

2011年5月至11月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

1、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部署整治任务。

2、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村(居)要确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填报统计表(见附件2)于5月15日前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报道力度,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横幅不少于3条。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

1、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综治办牵头,以各村(居)为单位,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的总量、行业分布等情况。

2、对无证无照业户,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档案,并建立统计台帐(见附件3),根据涉及的许可证管理部门进行分类设置。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名单要于6月15日前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函告书样式见附件4),同时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对于随时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业户,要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录入台帐,并分别函告相关部门,同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 集中整治阶段实行部门负责制及区域负责制相结合。具体措施如下:

1、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函告的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整治计划,对相关

行业的无证无照业户进行逐户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于处理完毕后七日内反馈给函告的镇、街道、开发区,同时报送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无证无照经营集中的地域和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不服管理的业户,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牵头组织,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形成执法合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行动。

3、对于随时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相关部门在收到函告书之后3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7日内反馈函告单位。

4、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工作情况认真填写打击无证无照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每月2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在整治过程中,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新问题、新情况随时报送。对于各单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工作动态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编发《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简报》,予以通报。

以调查摸底的数字为存量基数,对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实行存、销帐户管理,力争至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通过查处取缔工作,完成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存量的90%。

(四)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11月)

1、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写出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 11月15前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区综治办牵头,制定检查验收考评办法,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治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任务重、责

任大、难点多、政策性强,是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该项工作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

(二)疏堵结合,注重实效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因应市场需求,制定落实科学的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准入门槛。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导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要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做好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对监管责任区内由于无证无照经营状况的存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通过集中时段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1.博山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统计表 3.无证无照经营业户统计台帐 4.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函告书 5.打击无证无照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博山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任书升(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成 员: 赵玉伟(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闫法忠(区公安分局副政委) 邹 鹏(区工商分局局长)

赵 亮(区综治办副主任) 孙雪红(区委经信工委副书记)

黄利军(区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于国营(区人社局副局长) 于科德(区住建局工会主席) 王

勇(区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王维民(区农业局党组副书记) 李军勇(区文化出版局副局长) 张玉峰(区卫生局党委委员)

刘如利(区环保分局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焦明东(区安监局副局长、安监大队大队长) 常太瀛(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 周博生(区广电局党委委员) 李 涛(区旅游局副局长) 徐伟光(区服务业办公室副主任) 杨光义(区煤管局副局长) 赵 红(区地税分局副局长)

江玉臣(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李 传(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李茂堂(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郭培贤(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燕洪博(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纪检组长) 刘志强(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江玉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4297618)

13 (办公室联系电话:

推荐第5篇:工商局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总结

工商局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总结

按照市综治办的要求,在市规无办的业务指导下,我镇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规范了我镇市场经济秩序。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镇成立了“新兴镇人民政府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杨勇任组长,分管副镇长贾进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镇综治办、工商所、安办、劳动保障所、文化站、城管中队、新兴供电所、派出所、卫生院、各村(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贾进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既分工又合作的方式,将主体责任进行对口划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无证无照行为查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做好宣传发动,不断营造气氛

我镇采取灵活的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教育工作,广泛宣传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的目的和意义,宣传方式一是结合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利用逢场日集中发放宣传资料。二是以led电子显示屏进行文字滚动宣传。三是利用镇村干部点名会、各村(社区)议事会、专题会等进行宣传。四是在执法检查中进行口头宣传,综合营造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气氛。宣传中共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led显示屏宣传时间近300小时。

三、开展整治行动,规范市场秩序

今年来,我镇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采取部门联动的方法,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惩罚处理为辅的原则,先后开展了三次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45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17户,发出预警13次,现已全部依法补办相关证照。

通过整治行动和常态检查,增强了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自觉性,提高了群众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并通过个案查处,起到了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的目的,不断提高了抵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了我镇的市场经济秩序。

今后,我镇将在市规无办的指导下一如既往、常抓不懈,继续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推荐第6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和规范疏导工作,根据《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庆元县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县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了庆元县运管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平安庆元”、打造“法治庆元”、构建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为目标,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切实维护我县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内营造守法经营、遵章守纪、规范生产、安全信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尽快办理相关证照。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实现我县道路运输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建立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全年组织专项整治不少于2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叶泉清

副组长:叶新林、吴绍明、陈建华

成员:郑加生、吴秋凉、周韦中、吴宗华、鲍剑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郑加生兼任,具体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的相关工作。

四、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道路班线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道路客运站、危险品运输、普通货运、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等领域。

重点内容:

1、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道路客运站、危险品运输、普通货运、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的;

2、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3、企业关停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应关未关或关停不到位的;停工停产整顿后,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又擅自组织生产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6、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7、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拒绝载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的;

8、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9、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车、普通货车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10、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11、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2、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13、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教学人员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教学人员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各职能股室要明确各自职责,明确整治内容。协同各个街道、社区,车站、货运站附近从业人员以及利用96520举报电话对我县范围内无证、照经营户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经营者姓名、场所地址、经营内容、无证无照原因,并提出疏导治理意见,建立《无证照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台账》。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疏导工作的良好氛围。利用宣传册和横幅标语的形式,对企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教育宣传工作。

(三)疏导阶段(10月8日至10月20日)

相关职能股室要认真研究,按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疏导办法,督促、引导无证、照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对基本符合办证照条件者,要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将拟予以发证的经营户名单和不符合规定应予以取缔的无证照经营者名单报法制稽查股,对拟许可的经营户,要主动扶持,尽快完善许可准入的条件,按有关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四)查处取缔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职能股室要加强稽查力度,对一部分拒不办证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又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和业户,及时上报局法制稽查股,由法制稽查股组织职能股室,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1、各职能股室要组织人员重新对道路运输经营户进行复查,巩固前阶段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对屡查屡犯的经营户和从业人员要纳入监管重点,及时上报法制稽查股跟踪处理,妥善进行疏导,以迎接县查无办的年度考核。

2、建立无证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本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作为目标责任状签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认识。道路运输业及相关经营业务无证照经营的大量存在,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局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

(二)完善信息抄告制度。积极推行抄告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在抄告时限(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县查无办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材料,同时,对相关部门发来的抄告函要高度重视,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结,并及时反馈。

(三)建立联合治理机制。无证照经营点多面广,成因复杂,要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疏导规范的职责分工,借助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和其他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创新监管方法。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做到宽严并济、处罚得当。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情节轻微,引导其主动办理相关证照,采取现场指导办理、短信提醒、设置特殊服务平台等人性化的方式,使无证无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疏导登记后从事合法经营。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及时报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进展情况,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焦点、难点问题,利用96520投诉电话,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此次整治行动。同时,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推荐第7篇:乡镇政府开展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总结

乡镇政府开展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总结

根据XX市综治委《2013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专项考评方案》(彭综治办〔2013〕9号)和《关于2013年度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安排的通知》(彭综治办〔2013〕8号)文件精神,我镇在2013年3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工作。现将开展工作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扣科学发展主题,贯彻落实“综合治理·共创平安”工作要求,通过开展阶段性的集中整治,加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力度,不断提高全镇亮证亮照率,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敖平镇打造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按照分类原则,摸清辖区内无证无照基数;(二)通过整治亮证亮照率主要街道达到90%以上,集贸市场达到90%以上; (三)清理整治的监管达到90%以上。

三、工作重点

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并举,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公平竞争的环境,重点加强了对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液化气、食品、网吧、餐饮、娱乐场所等行业的整治力度;重点对校园周边、农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加强整治。采取引导和疏理、查处和取缔等办法,根据时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治措施,力争集中整治成效明显。

四、主要任务

各村、场镇社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中整治工作,并将整治情况报镇综治办。

各驻镇企事业单位及经销、餐饮、娱乐店面依据要求,负责证、照完善,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从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4日,进行全面的动员、安排,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易反复的特点,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情形分布、行业分类进行数量摸底排查,为下一步引导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好基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10日,按照行动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三)总结阶段。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15日,各村(社区)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是维护安全生产,各村(社区)和各驻镇企事业单位强力推进,把它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来抓。

(二)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了整治的影响力和地址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整治重点、难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活动。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镇综治办加强了集中整治行动的督查工作,并将此次集中整治活动情况纳入2013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通过督查和考评,确保此次行动取得了实效。

推荐第8篇:无证无照查处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杭州市工商局 魏均新

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众所周知,《查处办法》是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大幅度修改基础上形成的,明显比《取缔办法》进步,也进一步理清了工商和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自职责。但毋庸讳言,随着这部《查处办法》实施和贯彻执行,仍然会有诸多问题困扰我们的基层执法,需要我们执法人员认真探索研究。本文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供基层执法人员参考。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

《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大致确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为什么说“大致确定”呢?因为在执法实践中仍然不那么清晰。

《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换言之,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仅需取得营业执照,而违反规定未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即为“无证无照经营”。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来说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但什么条件下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未必都界定清楚了。

对什么条件下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从工商登记法规而言并非都清晰。如《个体工商户条例》并未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甚至在罚则中,也无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似乎除了有“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另行规定外,其他个人或者家庭经营都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并不尽然。

2005年2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明确“(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延续了2010年5月工商总局令第49号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免于工商登记”和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不办工商登记的规定,并不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这是因为《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什么条件下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规定本来就不周延,也就不存在抵触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工商登记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自然在这方面有相应的合理自由裁量权。

有的工商登记法规,虽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何谓“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例》本身未作界定,实践中是由规范性文件逐步扩大的。如事业单位性质的设计院、研究院以及邮政、铁路企业等等都是在该《条例》公布一段时间后,才逐步纳入企业法人登记范畴。

不仅如此,根据《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反过来就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工商登记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理解上也存在差异。关键点在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如何区分?“营利性”组织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法》对律师组织机构是否需要工商登记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与工商部门,甚至与律师认识都存在不一致。司法部认为“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司法部司发〔1990〕056号《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2001年3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北京市凌法律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核发了营业执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律师事务所予以工商登记的理由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组织机构实施登记制度。除党政机关依组织法成立外,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登记注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注册;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注册。除此以外,未经上述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机构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以上根据网络搜索到的信息);2015年2月,成都律师冉彤对成都市金牛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律师事务所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冉彤律师在诉状中称“被告拒绝为律师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背后的实质理由是认为律师事务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享受工商改革政策的红利,这完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告投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政府投资设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实践中政府除收取税费外不向律师事务所发放任何工资福利,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发展完全依靠自身收入。国家税务部门已经明确认定律师事务所是营利性组织机构,税务登记中明确将其界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企业收税。如果国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为何将其界定为企业,按照企业收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单位为何不能按照企业登记,享受工商改革政策的红利?被告认为律师事务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在实践中、在法理上毫无理由,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笔者认为,其实组织机构是否以“营利为母的”,与营利性组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无矛盾,将经工商登记的营利性组织与该组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立起来,仍然是循着旧的思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我国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们,特别是规模型企业的营利性,并不妨碍它们大量承担着社会责任。不仅救灾捐款有它们的身影,即便各种政治活动,包括去年杭州举行的G20峰会,也有它们的很多付出。所以像律师事务所、公办医院这些组织,即便办理工商登记,也不会丧失它们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人精神的保持和救死扶伤原则的执行。反之,不予以工商登记,名义上虽然是非营利性的,但很多事实表明仍然体现着利润追逐的现实状态。

再者,律师事务所等不予工商登记,还呈现不公平状态。司法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准予律师事务所办理商标代理业务,而商标代理服务行为本身显然是营利性经营行为,这就容易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非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而同样从事商标代理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却无需办理工商登记。

二、“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

从国家工商总局起草《取缔办法》修改稿,到送审稿和《查处办法》正式出台的痕迹看,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高层作了相应的妥协。

《查处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由于查处“无证经营”的复杂性,可能考虑基层许可审批部门执法力量较为薄弱,故《查处办法》作了折中处理。在国家工商总局送审稿第五条“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无证经营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基础上后退,改为“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将“无证经营”查处主体,部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查处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无证经营”与“无照经营”并存的状况下的查处主体,即“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按照《查处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分为三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取消了《取缔办法》中的“许可审批部门”的表述。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定是一个“多功能”部门,而且在不考虑目前“三局合一”、“N局合一”的前提下。第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兼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身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5年)》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排除成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查处部门。在“三局合一”或者“N局合一”的格局下,更可能被确定。第三,类似“环境影响评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都存在争议,餐饮店、活动场馆等这些油烟噪声污染问题,仍然会牵涉到工商部门。如某部门的“油烟啊,有否营业执照?没有,无照经营,找工商;有,我们没有批过超范围经营,找工商”还得继续下去。

因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可不必以为《查处办法》已经清晰划定查处职责而高枕无忧。

三、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一,取消了刑事责任追究的表述;第二,不再直接设定行政处罚,不再区分“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前提下设定行政处罚;第三,排除了对“无证经营”的处罚内容(对“无证经营”的处罚另行在第十二条作出规定);第四,将《取缔办法》中的“法律、法规”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从而取消了地方性法规对无照经营设定的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工商登记法规中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属于《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由于《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未设定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故对不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行为,应当按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不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分公司登记,没有冒用分公司名义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或者“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没有名称或者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一般按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已经取得预先核准名称,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工商登记法规处罚;国有、集体企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设立经营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查处办法》实施后,各地不得再按照地方性法规对无照经营实施行政处罚,除非地方性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属于细化《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四、对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照《取缔办法》,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修改为“明知”。这一修改,提高了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处罚的“门槛”。

“知道”与“明知”相当,但“明知”比“知道”更进一步。“应当知道”是以相应事实来推定“知道”。

因此,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需要当事人“明知”的证据,因为这是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实务中发现无照经营的,应当采取书面告知场所出租者以及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相关主体的方式,并予以记录留存证据。也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主体。

总之,《查处办法》实施后,还会有很多事项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提高认识,正确把握。

推荐第9篇:县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实施意见

文章标题:县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实施意见

为制止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____〕__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___号)和《xx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x食安委[____]_号

)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食品市场为目标,坚持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亮证经营”意识,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争取做到中心城区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无证无照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持证持照率达到__以上,形成依法管理、规范发展的局面,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整治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一)餐饮企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卫生部门负责。

(二)食品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工商部门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质监部门负责。

(四)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环保部门进行查处。

(五)临时性马路市场、文章版权归xiexiebang.com作者所有!抄袭者必究!占道摊点和集贸市场以外的无证无照商贩的查处,由城管部门负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采用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

三、查处方法和措施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按照职责实施监管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措施,本着先易后难、取缔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无证无照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在查处取缔过程中,对下列形式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要掌握政策,分类处理。

(一)对城郊结合部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对选址、环保、布局、面积、建筑结构、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二)对一般的无证无照经营者,特别是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社会后果的,应以引导、教育、警告为主,可不罚款或适度罚款,督促、引导其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较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给予从重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三)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六)出租房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____〕__号)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鼓励消费者向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环保、城管等执法部门举报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结果,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一)自查自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目前我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现状中查找自身原因,首先从疏导登记着手,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印发便民手

册,组织培训等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调查摸底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动员和指导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主动进行自查自纠,自行补办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使其取得合法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小餐饮、小副食品店、小食品加工厂且证照办理有一定困难的,有关部门要派专人上门指导,

及时为他们办理证照,督促其合法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二)规范整治。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县内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地区进行规范整治,整个整治过程要做到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取缔。对那些大面积、区域性的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要求县卫生、质监、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整治后续长效监管由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总结提高。各单位要在无证无照整治取得全面实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长效监管。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在年初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计划,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要情况也要及时向县食安委办公室报告,以便相互交流,掌握工作进度,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大案要案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的总结(进度)及统计表请于每年年底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县食安办总体负责全县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按照县政府与各乡镇和县各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细则的要求严格考核。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环节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取缔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卫生、工商、质监、城管、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在县食安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制订工作方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把握政策,分类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个案、特案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下岗失业、残疾、烈军属等特困人群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给于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同时,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进行一次清理,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做好整治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及时沟通,互相协调。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政执法抄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以公函形式相互抄告对方,协同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联系和沟通,保持步调一致,确保整治效果。

(四)明确职责,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相关责任。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消费,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六)建章立制,长效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通过集中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县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实施意见》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县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实施意见。

推荐第10篇:取缔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行动执行方案

取缔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行动执行方案

为巩固2015年度全县歌舞娱乐场所集中整治行动第一阶段战果,现就取缔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有关行动制定如下执行方案。

一、行动目的

坚决依法取缔县城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

二、行动时间 12月18日-12月30日

三、行动步骤

1、召开动员和工作安排会议

(1)会议时间:12月18日下午2:30; (2)会议地点:县文化执法大队会议室; (3)参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屈传洋 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公安局罗世福、县环保局朱泽强、县工商局李鹏、县文广新局罗跃勃、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尹晓奔、县消防

大队党建国

及各单位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各2人以上; (4)会议程序

主持人:县政府办副主任刘娉

①县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尹晓奔介绍行动方案; ②各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 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屈伟洋讲话。

2、集中行动

(1)集合。12月21日下午3时在新县政府前坪集合; (2)行动路线:湘润天下-同一首歌-华盛-美乐迪-歌帝-鑫浪-天都-城南-天乐时代-老板桥;

四、工作要求

1、准时集合。各单位由主要领导带队,出动2名以上执法人员,一台执法车,准时到指定地点集结。

2、各司其职。各单位务必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程序进行检查、取证,出具现场处置文书。

3、统一处置。由县文化市场综合负责扣押主要经营工具,并统一依法依程序处置到位后,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11篇: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2007年03月14日 15时26分 572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无证无照”

“非法经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引导依法办证、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长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等非法经营活动,各县(市)县城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得批准延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持“打疏结合,以疏为主,以打促疏,标本兼治”,遵循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安全、环境、资源、卫生等条件,从事正当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引导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章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

第五条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六条 必须坚决依法取缔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长政发[2006]43号)的要求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七条 摩托车和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取缔工作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营运车辆参与营运活动的通告》(长政发[2004]3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经营证照的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经限期整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在整改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证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通过整改达到法定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核发证照:

(一)因缺乏办理营业执照所必需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的,按要求取得规定的证明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因政策原因停止发放证照的娱乐服务行业,抓紧研究政策、法规,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证照;

(三)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限期整改满足规定条件,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查验同意的,依法核发证照;

(四)从事餐饮、住宿、食品、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网吧、机动车修理、废品收购等行业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辖区政务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消防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危险化学物品。开办以下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二)商场、市场、宾馆、旅馆、饭店等营业场所申办营业执照,应按有关规定先经过消防安全检查;

(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消防安全合格证;

(四)消防部门对依照法律、法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使用或开业前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文化经营场所文化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前必需先取得经营场地的环保检测,边界噪声必须达标,并取得消防批准文书;

(三)影像制品、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依法设立;

(四)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毗连的区域。

第十四条 卫生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小型餐饮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1、现调饮料、现场煎炸、烧烤食品等经营单一项目的小单位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但应使用清毒餐具。其他卫生设置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2、餐饮小食店(指仅经营米粉、面等单一品种的小食店),应符合《长沙市面粉店卫生规范》的要求;

3、小型餐厅厨房面积应大于8平方米,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少2个,面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墙高离地面85cm;

4、对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不能设置配餐间的,应配置带玻璃推拉门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卖柜;

5、各经营单位都应有餐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并配备冰箱用以保存食品;

6、各经营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

7、国家与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型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1、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县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书店依法不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卫生监测只监测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即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3、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有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

第十五条 环保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由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按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经现场勘查、核实,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三)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且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依法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根据权限,环保前置许可项目的办理,分别由市环保部门、区环保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五)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不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六)纯居民楼内餐饮业不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综合楼性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居民正常居住的原则下,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办理。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类)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不得露天经营。

第十九条 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整改达到法定要求的,向商务部门申领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下列文件可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

(一)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交经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伙或者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自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交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二)因办理抵押手续,房产证在抵押权人(银行、典当行等)处保管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或者是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三)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城区内“城中村”原村民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交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清理整治期间,各证照办理部门要尽量降低证照补办的费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明申请证照办理,按国家相关政策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四章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机构,统筹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

第二十三条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规范等三个阶段进行,用6个月时间,基本解决城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问题,全面规范、优化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宣传发动阶段。由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采取集中办照、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和改善服务,并利用媒体发布通告,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无证无照经营者自觉停止经营行为,主动办理证照。

第二十五条 集中整治阶段。由市政府统筹,以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市和区、县(市)联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统一开展清理整治集中行动,对列入取缔范畴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指导经营户补办证照。

第二十六条 巩固规范阶段。市、区、县(市)分级组织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验收总结;着力在建立信息管理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创新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管理模式等方面优化监管机制,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巩固集中清理整治成果。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由区、县(市)长挂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指挥区、县(市)属和驻区、县(市)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以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片成块,统一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第二十八条 实行清理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别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分阶段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新闻媒体围绕清理整治工作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就重点、难点问题举行清理整治工作深度对话,发布电视动漫公益广告、报纸刊登漫画宣传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整治环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对符合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房产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对手续不全、使用功能不当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范出租行为。

(四)规划部门负责研究和解决集贸市场、洗车场、停车场、建材市场、废品收购分拣点、瓶装燃气供应点等网点布局、规划专业市场用地等问题。

(五)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各种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违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擅撕封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负责对无证旅店和非法刻制印章等行业的查处、取缔;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网吧。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抓紧制定实施临时搭建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房屋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消防审核、验收办法,及时出具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加强对各类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

(八)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确保环保评估机构提供快捷、价格合理的服务;从严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九)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科学规划商业布局;负责查处酒类非法经营行为。

(十)文化部门负责研究网吧发展规划和网点的合理布局,引导网吧合法经营;依法查处电子游戏、演出和娱乐、音像制品、出版等文化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网吧、印刷复制等文化领域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医疗网点的合理布局,加快社区医疗机构的建设步伐,依法审批发放诊所等医疗机构许可证;协助查处无证从事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的非法经营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网点布局及行业规范;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四)质监部门负责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食品加工点,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的职业介绍、劳务中介、人才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机构、幼托幼教和以电脑培训为名从事网吧经营等非法行为;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所引发的欠薪、劳资纠纷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调处理。

(十六)城管部门负责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等户外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摩托车、三轮车非法营运的查处、取缔工作。

(十七)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解决燃气销售网点的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依法坚决取缔黑气站。

(十八)旅游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导游、无证无照旅行社等非法行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市场管理。

(十九)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制定婚介等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业管理办法,依法打击非法婚介行为。

(二十)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

(二十一)供水、供电、通信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及时依法切断无证无照经营户的供水、供电、通信、网络。

(二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所需经费;抓紧研究清理整治后续管理的财政政策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征管工作,制定税收征管跟进措施。

(二十三)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研究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二十四)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必须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抄送同级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各级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加强监督考核。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再度泛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辖区、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网格化管理。把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纳入社会管理范畴,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基层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与加强城市管理、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实行精细化管理。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达标的街道、社区和基层单位,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息管理共享和联动机制。以工商、税务和商务等部门为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市、区、街道三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全方位多元立体互通和共享,强化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监控。

第三十四条 推行“规范经营示范街”、“规范经营示范街道(办)”、“规范经营示范区”创建工作,用3年时间把“规范经营示范街”覆盖全市所有商业街(区),创造文明守法经营良好环境。

第三十五条 研究制定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总结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中有效的工作制度、程序、措施、模式和方法等,促进依法行政。

第12篇:关于开展无证无照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的通知

各科室、各中队:

为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城市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2014年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规范实施方案》(政办〔2014〕34号)和《关于城管与执法系统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的通知》(城法发〔2014〕4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目标

(一)燃气经营安全管理。深入排查,严厉打击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许可的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坚决取缔市区瓶装燃气黑供应点和违规瓶库,建成区无证燃气经营户取缔率100%。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对市政排水管网范围全面排摸,集中整治无排水许可证的洗车场点、餐饮服务、澡堂浴场、美容美发、建筑工地等涉水经营性排水户,限期整改,综合管理,市区已截污纳管区域排水许可持证率达60%。

(三)无照流动商贩管控。制定无照摊点整体管控方案,以禁为主,有序扩大严禁区,开展马路市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治理,从严取缔校园周边食品摊点和无照活禽摊点;堵疏结合,有力提升规范区,清理不符设置标准疏导点,规范提升便民服务点,确保中心区域禁摊,各便民服务点整洁有序。

二、工作安排

(一)排查准备阶段(2014年4月1日—4月20日) 1.各中队要认真领会行动要求,切实部署工作、细化分工,责任到人。要深入细致排查,不留死角,重点排查已截污纳管区域排水户,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无证燃气经营点、无照活禽摊点,要建立管理数据库,及时更新违法行为和执法管理动态,掌握无证无照经营底数。

2.相关业务科室要做好排水许可、燃气经营等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各中队对符合证照办理条件的排水户等要主动告知办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瓶装燃气供应点、活禽和食品摊点要立即查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21日—11月1日) 各中队全面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要集中力量有效打击,坚决取缔无证流动摊点、无证燃气经营户、无证排水户,确保规范经营和公共安全。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日—11月20日) 各中队加强日常性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建立集中整治后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城市市容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中队要充分认识做好无证无照查处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确保集中执法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氛围。各中队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引导作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讲明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无证无照行为整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查及信息报送。各中队要建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台账,将调查、整治、监督、宣传情况摄像、记录、汇总、建档。要认真总结整治期间的重要工作进展、经验、成效、典型案例等,并于11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和工作台账电子文档报执法监督科。

2014年4月20日

第13篇:上海两年取缔1.5万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户

xtlbb.org

上海两年取缔1.5万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户

中新社上海6月7日电 (记者 常惠英)上海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7日全面启动。上海市工商局官员称,该局当天聘请逾6300个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随时举报发现的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第14篇:成都市武侯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无证无照食品

成都市武侯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无证无照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的通知》(成武府办发[2007]1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从源头上整顿规范食品安全薄弱环节,有效解决监管盲区的问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服务于武侯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按照市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出发点,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针对当前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切实抓好我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清理和取缔。进一步摸清全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状况,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质量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继续对全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实施分类管

理。

(三)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内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打击力度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和其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

重点区域:以簇桥、华兴、簇锦为重点区域,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制假售假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加工窝点、小作坊。

重点内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重点产品:桶装饮用水、豆制品、调味品、饮料、白酒、肉制品、膨化食品、含乳饮料等28大类食品。

三、整治措施

(一)实行分片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行定责、定人、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定责监管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整治不留死角。

(二)继续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继续实行分类监管制度。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三证情况进行分类监管。一是“三证齐全”的在监管上采取规范提高,严格按市场准入制度监管;二是“无

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在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产品又纳入发证产品目录的企业,将严格查处;三是“无证无照”的将报政府,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死灰复燃。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6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无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无论是否处于停产状态,或者本地注册异地生产的,均要纳入调查范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7月1日至9月9日)。结合我区“三类”企业和小作坊多的特点,严格落实巡查、回访制度,进一步规范“三类”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不具备生产加工合格食品的小作坊。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9月10-15日前),将各辖区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食品科。由其汇总后报区政府、市局。

五、工作要求

1、按照《成都市武侯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落实辖区责任,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衔接,对辖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逐家逐户全面调查,查验证照,登记造册,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原辅料材料采购渠道、产品销售区域及生产经营状况等。

2、对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一方面要督促引导其尽快获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另一方面要将企业名单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对拒不申领证照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3、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加强日常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信息报送工作,确 保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15篇:无照网吧整治工作总结

无照网吧整治工作总结

8月以来,**分局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支持,在区综治委的统一协调下,通过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严控源头、齐抓共管,全区**家黑网吧已全部停止经营活动,无照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该分局按照《**关于开展网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了无照网吧的现状及查处取缔的问题,积极寻求领导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区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决定,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了由区政法委牵头,各部门相互协作,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区政法委还与各街道、乡镇综治办签订了责任状,要求各综治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本区域内的无证网吧的查处取缔工作。*月*日,区政府发布了《取缔无照网吧的通告》,并广泛通过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取缔无照网吧的理由和依据,努力营造整治氛围,为查处取缔工作赢得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整治期间,分局对全区黑网吧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共排查出黑网吧**家,并于*月*日,分*次向电信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电信部门停止对**家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从源头上切断无照网吧的经营条件。

各工商所加大对辖区内的黑网吧的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业主停止经营,监督电信停止服务,对擅自继续从事黑网吧经营活动的,积极联系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

第16篇:复石河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总结

石河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计划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所计划在2011年开展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工作重点是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餐饮企业、美容美发、洗浴、歌舞厅等经营单位。工作计划如下: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经营业主的认识。

在2011年,我所将加大对监管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3.15”活动中向群众散发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散发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全市范围内宣传《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经营业主增强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认识。

二、开展调查摸底和引导办证工作。

今年是全市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换证年,全市范围内有很大数量的单位需要重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根据这一情况,我所将在2011年初对全市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许可证调查,对于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经营单位,监督员要提前告知,定期提醒,督促经营业主去办理许可证。

三、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进行综合治理。

2011年,我所将以以全市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对全市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

1 管”的原则,以餐饮、公共场所单位和人员执业等行业为重点,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或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在年底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在2011年底对该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确保下年的工作继续开展。对该项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和巩固完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力争圆满完成2011年度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

石河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1年3月5日

第17篇:双河乡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煤矿山

双河乡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煤矿山

根据县政府《印发武隆县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我乡本着坚决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依法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取缔、关闭了一批无证无照经营的非煤矿山。

今年6月11日,在县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我乡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与县国土局执法队、矿办、仙女镇派出所、供电所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出动40余人次,车辆8部,拆除取缔我乡违法违规经营取土采矿点6处。严厉打击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采矿行为,切实排查和治理了事故隐患。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使我乡非煤矿山矿业秩序明显好转,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形势日趋稳定。为了防止非煤矿山死灰复燃,我乡将继续按照“狠狠打击、全面捣毁、案案追究、全面整顿、天天巡查、全面监控、点点植绿、全面恢复”的工作要求,保持打击非法非煤矿山无证经营的高压态势,巩固现有的整治工作成果。

第18篇: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富政办〔2006〕67号

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

经营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制止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9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

食品市场为目标,坚持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整治,创建一批亮照经营示范片区,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争取做到富阳城区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整治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一)无证无照餐饮企业的查处。由市卫生、工商、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

1、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市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无营业执照的,由市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市环保部门查处。

2、城区范围内无固定场所的流动食品摊点,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企业的查处。由市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

1、有固定室内场所、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市卫生部门按照《中— 2 —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无营业执照的,由市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2、无固定室内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厂的查处。由市卫生、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负责。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市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无营业执照的,由市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市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市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需卫生、工商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市质监部门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和有关出租物业情况,负责对已出租房屋进行综合检查,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以及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鼓励市民向卫生、质监、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举报,经核实属实,由查处单位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出租房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

— 3 —

以处罚。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有关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采用明查暗防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并按照市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严格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排查,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办法。

(二)组织联合专项整治。市内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地区,市食安委办公室要组织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较明显的成效。

(三)疏堵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方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经营的教育和引导。对城乡结合部小餐店、小食品店,市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应从实际 — 4 —

出发,对选址、环境、布局、面积、建筑结构、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对下岗失业、残疾、烈军属等特困人群,要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市卫生、工商、质监、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努力发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执法主体的作用,制订工作方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举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查处,并及时通报查处情况。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市民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消费,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 5 —

主题词:卫生食品安全管理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5月23日印发 — 6 —

第19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药品经营行为工作阶段总结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药品经营行为工作阶段总结

乐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乐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部署药品安全监督工作,现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如下:

1.积极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的情况、非药品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的情况以及非药品产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32家,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对一些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保健用品、普通食品,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要求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2.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药品广告。加强对电视、广播的药品广告监控,对监测到的未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药品广告及随意扩大疗效、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抄报上级药监部门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对个别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违法广告药品存在的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一步净化了我市药品市场秩序。

3.认真开展节假日期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春节、五

一、端午、高、中考等节假日期间的特点,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重点区域集中风景区、城区、城乡结合部,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深入开展节假日期间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节假日期间共出动执法车辆38车次,执法人员104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30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

4.加大药械抽查力度,将药品抽检与日常监督、各类专项相结合,把药械抽检工作融入到稽查工作之中,充分发挥

技术支撑作用,针对抽检不合格的药械,深挖案源,严格查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对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所的基本药物的购进、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共检查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所30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份。加强了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检查抽验,对辖区经营单位的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抽验60批次、医疗器械13批次监督抽验任务全部完成。

5.针对部门高风险医疗器械开展了专项检查,经检查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无一家使用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

6、认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共检查药品批发企业1家,药品零售企业58家,检查覆盖率100%。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均能按要求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进行管理,个别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购销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已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了跟踪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经统计,半年以来,我局共检查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75家,药品经营企业50家,医疗器械经营单位8家,共出动执法人员743人次,依法查处案件38起,其中一般程序5起,简单程序33起。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20篇:无照总结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 根据XXX政府关于建立XX市查处取缔无照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和市局关于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第二季度我县开展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因此我局依据省市局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XXX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和联席会领导组,制定了开展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扎实有效的开展好此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县局还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XXX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XXX、XXX、党组成员、纪检组长XXX为副组长,各股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目标清楚,工作方法得当

全面加强了对全县所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经营。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坚决查处取缔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尤其要把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加油站、液

化气站和储存点以及食品、餐饮、烟草专卖品、交通运输、网吧、公共娱乐场所等作为监管的重点。

三、查处范围面广,效果明显有效

(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食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三)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行为。

截止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车辆186台次,出动执法人员1260人次,共计立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163起。其中“黑网吧”案件10起,成品油案件41起,农资案件7起,其余为食品和公平交易案件,目前已结案163起,罚款29.69万元,没收1.01万元。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工

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实现并保存在辖区内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认真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确保效果,县局要求各单位都要加大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的工作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强化执法的工作合力;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挥社会基层组织,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12315联络站作用,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四是各单位要根据法定职责,强化职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及时处理,不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落实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

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单位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对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教育,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6月22日

无证无照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工作总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