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协议
委托方(甲方):贵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接收方(乙方):贵溪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做好我市公车改革报废车辆的切割工作,经领导同意和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协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提供 部报废车辆给乙方切割,报废车辆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报废车辆,切割后,今后如有争议,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对所有报废车辆在切割时进行拍照,拍照后照片送给甲方存档备查。
2、乙方必须到报废车辆停放地点进行拖车,拖车费用自负。
3、切割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人工工资、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4、在切割过程中如有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
5、根据市领导的决定,报废车辆残值收入按200元/辆,由报废单位直接缴入财政国库。
6、车辆报废切割期间报废单位不能弄虚作假,今后如发现报废车辆在路上行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承担。并要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甲方:贵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乙方:贵溪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车辆报废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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