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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7: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为了对当事人违法的进一步澄清,核实证据,使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中有关听证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张掖市区域内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2.听证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收费: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的费用。

4.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处,听证可以向社会公开,群众可以参加旁听。

5.听证会参加人:

⑴、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依据案情复杂程度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⑵、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人)。

⑶、其他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6.听证准备:在举行听证前,听证会主持人应进行必要的准备,仔细审阅调查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拟定审理提纲,以便准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确凿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7.听证程序:

第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首先查明到场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所、审查其作为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是否确定,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合法,并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宣读会场纪律,及其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等。

第二、案件调查人员说明被调查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第三、被调查人对被指控的事实进行答辩。

第四、互相辩论。

第五、调查人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8.听证笔录: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补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分别签名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 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9.听证结束: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所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与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二、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罚款、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畜牧网站上公开。

三、公示的程序、时间

(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各科负责收集,由综合科负责整理,定期进行公示。

(二)审批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公示,由各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综合科。

(三)临时性工作工作公示,由有关科每月30日前报综合科。

四、各科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定期向综合科反馈公示情况。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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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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