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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7: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莒县金谷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规范反洗钱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是本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已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办理业务和为不在本营业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业务时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总行设专职反洗钱联络员,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要严格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履职、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地抓好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布置、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营业机构负责人、专职反洗钱联络员,要严格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履职、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抓好所在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即尽职则可免责,不尽职则不能免责,并承担因管理失职导致所在支行及所属营业机构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反洗钱工作不规范,形成洗钱案件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各支行行长为支行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行长为所在支行的联络员,各营业机构负责人为本营业机构反洗钱联络员,具体负责反洗钱相关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六条 各支行的专职账户管理员兼本支行的反洗钱管理员,负责本支行的结算账户档案和客户交易记录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第七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逐户逐笔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第八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打击洗钱活动。

第九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反洗钱联络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为了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邹方军

副组长:张治国、郝真平、孙世涛

成员:财务部、营业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审定本行反洗钱的培训计划和主要培训内容;

(二) 听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三) 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的涉嫌洗钱的情况进行决策,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报告洗钱可疑情况;

(四) 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反洗钱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部负责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网络软硬设备的配置、维护和技术支持,确保所需设备完好齐全、网络畅通、软件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部负责对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的身份认证措施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辖区支行客户经理发放贷款时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以及社团贷款、大额贷款归还时资金来源的审查。

第十八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财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布置、指导、培训和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支行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安排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按

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核查无误后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将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凭证背后相应栏内,同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留存复印件。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自由式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业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核查无误后将办理无折(卡)存款业务的身份证件登记凭证背后相应栏内,办理现金汇款、票据兑付业务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上。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必须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及时提示客户更新信息资料。对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经办人要及时通知客户更新资料,如客户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无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必须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以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信息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背面相应栏内,同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合理方式”应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业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需要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相应栏内。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上情况,营业机构必须重新识别客户:

(一)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明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 在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

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 本行认为必须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向支行反洗钱管理员报告,专职反洗钱管理员形成局面文件向支行反洗钱联络员报告。

(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的实时调阅。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

(一)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必须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三) 营业机构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账户按照“一户一档”装袋归档管理,对存款人开立储蓄账户时留存的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打印的联网核查结果按照开户日期顺序排列装订,每一百户装订一册,每月不足一百户的按一册装订。

第四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营业机构经办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对每日发生的可疑交易的必须在次日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要对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二条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在本行开立账户划转款项的,由本行按照第

(二)、

(三)、

(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调整第一款规定大额交易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可疑的,营业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 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存入在同一个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个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 同业拆借内部调拨资金。

(四) 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可疑交易营业机构要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录入上报:

(一)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 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七) 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

办理退保。

(八) 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要及时向所在支行反洗钱联络员报告,经确认确属可疑的,要录入核心业务系统上报可疑交易。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对符合可疑交易条件的必须在次日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七条 总行负责反洗钱数据上报人员要对营业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中心。

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发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符合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必须按可疑交易上报。

第五章 反洗钱内部辅导、检查和整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反洗钱内部检查是指总行对支行反洗钱工作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总行依据制定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反洗钱操作规程》等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评估营业机构柜员反洗钱的知识

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以及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实际能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及客户交易资料保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总行对支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各级支行要按季组织相关反洗钱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执行贯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形成局面报告,报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四十三条 在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并示证件及通知书,填写会计档案调阅清单,要求被检查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检查,不走过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结果完全反馈给被检查支行,包括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评价、整改意见及措施,督促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支行对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结果要认真核对是否真实,情况属实的,在检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将检查结果对全体职工进行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支行在进行整改完毕后,要向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八条 总行领导小组要采取后续跟踪的检查方式,检查支行的整改情况,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加倍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裁。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可疑交易的要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各支行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总行财务部上报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总行在每年的1月25日前向人民银行莒县支行反洗钱处上报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

第五十一条 总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一) 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是否设立专门反洗钱负责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反洗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情况;是否对营业机构设立反洗钱岗位,具体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二)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是否制定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是否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岗位的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是否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制度;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漏洞是否能积极采取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三) 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包括:客户开立账户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个

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四)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包括:临柜人员知晓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情况;发生可疑交易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按照交易笔数统计可疑交易的发生率的情况,是否存在漏报、错报、迟报可疑交易等问题。

(五) 配合司法机构做好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情况包括:对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报告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公安机关反馈信息的情况;协助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涉嫌洗钱案件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情况;发生洗钱案件(包括洗钱活动)的实际情况;

(六) 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包括:保存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情况;保存资料完整性的评估。

(七) 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包括: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的情况;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实施情况,如培训次数、人数、内容及方式等情况;培训取得的实际效果评估;开展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应建议等。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支行向总行上报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反洗钱制度的落实情况;反洗钱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客户识别制度及客户资料保存情况;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大额交易和大额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支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各营业机构发现涉

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在最迟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内以局面方式报告总行,总行收到营业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必须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部门。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案件的来源;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

第七章

接受外部检查和调查工作流程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对各支行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被检查支行必须及时告知总行。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各支行进行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否则,各支行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五十八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不得带走原件。

第五十九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需要与支行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就本支行反洗钱工作的事项要求谈话的,支行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反洗钱检查结束后,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要对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意见书所列检查情况认真核对是否属实,有异议的进行申辩,检查情况属实无误的,在检查意见书签字确认,并按照检查意见书上所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要认真清点检查人员调阅的文件、资料、账簿及会计凭证等是否齐全,将检查通知书及检查调阅清单留存归档。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向支行调查核实的,被调查支行必须及时告知总行。

第六十三条 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否则,支行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六十四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根据调查通知书所列调查内容,提供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调查人员签字。

第六十五条 调查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被调查支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封存被调查支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必须出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书。

第六十六条 调查人员询问支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支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并核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员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笔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在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七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在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查点清楚。

第六十八条 对于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临时冻结的账户,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按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行相关部门对检查的反洗钱事项存在问题的要做好后续稽核检查,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各营业机构必须不折不扣地对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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