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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卫分局路政管理案件办理程序规定.doc2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8: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卫分局路政管理案件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为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办案程序,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公开、公正、公平的开展路政执法工作。根据《宁夏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结合分局路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中卫分局路政管理案件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路赔(补)偿 (一)公路赔(补)偿简易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2、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且当事人无争议的,经队长批准,路政人员可以当场处理。

(二)公路赔(补)偿一般程序。

除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路赔补偿费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案件, 路政人员应迅速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制作《立案决定书》、《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由各队队长签注意见,交具体承办人员按要求办理。

2、公路赔补偿费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案件,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各路政大队在两日内将案卷材料报路

政科负责人审查签注意见;30000元以上的案件,实行路政大队、路政科、主管局长三级审批制;特殊情况的,由分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3、公路赔(补)偿一般程序的制作严格按照公路管理局下发的格式进行制作。

第二条 路政处罚

路政处罚是以管理相对人违反公路法律法规为前提实 施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处罚的依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简易程序。

1、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路政处罚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路政执法证件,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符合简易程序规定可以当场处理。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经队长批准,可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路政处罚决定。

3、路政管理人员当场作出路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路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路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单位名称,并有路政人员签名或盖章。

5、路政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路政大队或治超站备案。

6、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路政复议或提起路政诉讼。

(二)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罚路政案件时除使用简易程序外,应按一般程序即: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处罚、送达、执行的步骤进行处罚。

1、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路政管理相对人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2、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坏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签字的可请在场其他人员(两人以上) 作证。

3、路政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路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或证人证言以及其他材料。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交通附属设施、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证人证言。

5、路政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由上级管理机关指派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分析,提出鉴定意见,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鉴定意见书》。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执行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7、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案件调查人员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8、调查终结,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对案情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9、对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10、路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地址、名称;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机关印章。

1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路政强制措施

(一)依法实施路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和照片等相关资料;

7、《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下发后,还应该在实施拆除

地点或新闻媒体张贴、发布公告。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强制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条 路政管理许可内容、管辖和办理程序

1、依照《路政管理规定》的八项许可内容,依法实施路政许可。

2、对不属于路政审批范围内的事项,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后,交具体办理许可事项的科室人员填发《路政管理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涉及路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宁夏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路政科负责统一办理。

4、路政科具体办理许可事项的人员负责审批事项文件的编号,2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传阅,并签注意见后进行办理。

5、科室主办人员按照办理意见及时与辖区路政大队联系,到达指定现场核实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并提出审批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对路政许可中所涉及

到的开挖公路及公路用地设臵管线、利用公路及公路桥梁(涵洞、通道)穿越管线的许可事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后,路政科将申请所含的施工方案、工程涉路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会同养护科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核实,核实后养护科在路政许可征求意见书上签注意见,若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及公路安全要求,由路政科按程序办理。

6、许可结束后,由所属路政大队负责许可项目现场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和公路安全要求实施,否则大队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7、许可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所属路政大队会同养护中心技术人员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确定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由大队、养护中心负责人签注意见,经分局路政科、主管局长、局长签字退还许可履约金。

8、一般事项的行政审批,必须进行汇签制(主办人员、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

9、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或影响道路畅通、涉及政府行为的许可事项,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局长汇报,充分听取意见,汇同主办人员有效的予以办理。

10、对审批事项应收费但又考虑减免费用的事项,必 须经路政大队负责人、主办人员、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和 局长会议研究,集体做出决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标 准和擅自做主。

第五条 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一)各路政大队、治超站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公路管理局对大件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加强路巡路查,依法严管。

(二)路政大队、治超站查处的大件运输车辆,凡几何 尺寸和车货总重不超过下列规定,报路政科审批,发放《通行证》放行:

1、车货长度不超过30米;

2、车货宽度不超过3.75米;

3、车货高度不超过4.5米;

4、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三)车货几何尺寸超过上述规定及总重超过55吨以上100吨以下;车辆外廓尺寸超限,不需要加固改造公路、桥梁及设施或者加固改造项目工程量较小的,由分局审批;车货几何尺寸超过上述规定及总重超过100吨以上;车辆外廓尺寸严重超限,需要加固改造公路、桥梁及设施或者加固改造项目工程量较大的由分局报公路管理局审批,120吨的严格实行验算的规定。有上述情况的大件运输车辆,路政大队(治超站)应及时向分局路政科报告(30分钟内),于六小时内组织称重并上报审批资料。当事人提交申请→主办人员按照申请文件初审→科长核批→相关领导审批→管理局审批→大队(治超站)签发《通行证》;按规定需要护送的车

辆,由分局路政科同意后,安排路政大队(治超站)路政人员护送,各路政大队、治超站不得擅自护送。

(四)对安排护送的车辆,各单位做好登记,并和当事人签订大件运输车辆护送协议。

(五)对未经审批擅自上路的大件运输车辆,依据《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收费站配合路政大队做好大件运输车辆的管 理工作

(一)进出收费站的超限车辆,由值班人员查票验证, 做好登记,确定证、照、货物、行驶路段相符,方可放行。 对无证的车辆超过规定几何尺寸的:长度超过l 8米、宽度超过2.5米、高度超过4.0米的车辆(不含散货车辆),各收费站及时与辖区路政大队联系,由路政大队处罚后,符合通行条件的,予以放行。

(二)各收费站在配合处理大件运输车辆时,交路政大 队后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车道内,由路政大队指定地点停 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快处理放行。

(三)因收费站导致大件车辆长时间停放在车道内,造 成任何事件的责任与路政无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收费站不得擅自放行无证的大件运输车 辆,一经查实,追究当班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路政案卷的评查规定

(一)根据公路管理局路政案件评查规定,各类路 政处罚[含车辆超限运输治理]案件、路政赔(补)偿案件、路政许可卷宗实行评查制。

(二)以主管局长、路政科长和抽调的路政队长(站长)、内勤管理人员组成路政案卷评查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查完毕后评查小组人员打分签字后即为完成。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每季度由路政科和养护科组织相关人员对损坏的路产设施进行复核。对造成路产设施损坏逃逸的案件,经 查证复核确认后,按造成设施损坏经济价值的5%对路政大队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路政人员在处理路政赔补偿案件时,有隐瞒或有 意更改现场勘查数据的,经查证核实后按经济价值的百分之百追究路政大队办案人员及队长的经济责任。并报分局纪委按规定处理。

(三)对进出收费站的大件运输车辆,路政大队接到报 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无证的车辆查验后安排到指 定地点,依法处罚;对有意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按事件的性质对大队长(站长)予以500-1000元的处罚。

(四)对进出收费站的大件车辆,凡不超过第五条第二款的,由各路政大队、治超站登记车辆详细情况后予以放行;超过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按程序逐级办理超限车辆通行

证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许可手续擅自放行大件车辆(局发证除外),经查证核实后对当班执法人员予以500元、对大队长(站长)予以1000元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卫分局路政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路路政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宁夏公路管理局路政专用车辆管理规定》和《中卫公路分局GPS车辆管理办法》,结合分局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路政大队、治超站应当加强对路政专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的良好性能。

第二条 各车辆所属单位具体负责路政专用车辆的调度、使用、审验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具体管理工作;分局规划科、路政科负责路政专用车辆维修内容的审核。

第三条 路政专用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费用(除车辆大修费用外),应当统一列入各路政大队或治超站合同经费。

第四条 路政专用车辆必须由各路政大队、治超站确定的专职司机驾驶。

第五条 路政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驾驶技术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爱车辆驾驶工作;

2、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并符合准驾车型;

第六条 各路政大队、治超站应当加强对路政专用车辆

的使用和管理:

(一)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设法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二)专车专用。路政专用车辆必须专门用于路政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它工作确需使用时,必须经分局领导批准;严禁将路政专用车辆转让、出租、外借给非公路管理部门及私人使用,将车辆外借非管理部门或私人使用的,除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外,对车辆管理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三)定点停放。下班或执行完工作任务后,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单位的车库或停车位,如不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非执行任务时,不得将车辆停放在休闲、娱乐、洗浴等公共场所门口,发现一次对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路政专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刻苦钻研技术,爱护车辆、精心保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脏车上路,一次处罚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 50元,发现病车上路,一次处罚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200元。

(二)遵守交通法规,注重行车安全,谨慎驾驶,自觉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法规,不违反交通规则。车辆

的违章罚款由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承担。

(三)严格按照《中卫分局GPS车辆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20;在国(省)干线上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如违反办法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1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及时认真填写车辆行车日志,详细记录车辆使用、行驶、维修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五)各路政大队、治超站必须和驾驶人员签定车辆安全行驶责任书,遵守各项责任规定;没有和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或所签定的责任书责任不明确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由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八条 路政专用车辆确定配备单位后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分局路政科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路政专用车辆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查处、制止情况紧急的路政案件;

(二)依法采取路政强制措施;

(三)参与处理可能危害公路、公路设施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发生公路堵车,需要路政部门疏通道路和维持交通秩序;

(五)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路政执法;

(六)执行上级交派的其他紧急任务。

第十条 路政专用车辆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遵守的规定:

(一)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二)非紧急情况下,通过城区道路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在禁止鸣号的路段或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四)两辆以上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第十一条 路政专用车辆按规定需要报废、更新或改作他用的,由分局提出报废意见报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审批。批准后在当地车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并将报废或变更手续的复印件报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备存。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或因驾驶员过失(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等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分局安全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路政巡查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宁夏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规定》和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局各路政大队负责依法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在分局辖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实施公路路政巡查,适用本细则。

二、各路政大队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全面掌握路产、路况,及时清除路障,认真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三、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路政巡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路政大队在每日巡逻过程中,要实行养护、路政互相联合巡逻机制,即辖区路政大队巡逻时必须有一名养护中心养护人员参加,并在巡逻日志上签字备案,同时路政大队巡逻时沿线收费站当班人员要在巡查日志上签字,巡逻结束后路政大队值班队长要对巡查日志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执行公路巡查的路政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携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佩带中国公路路政胸徽,着装整洁,风纪严明、举止端正、礼貌待人。

(三)出发前驾驶员负责对巡逻车轮胎、指示灯、灭火器等车况进行检查,其他巡查人员负责备齐路政巡查办案所

需要的法律文书、票据和现场所需用的安全标志、通讯工具等。

(四)各路政大队对辖区全路段每天巡查l至2次。在巡查过程中对路产被盗、交通事故频发、附属设施易损坏重点路段及风、雨、雪、雾等特殊天气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巡查次数,并及时、准确的填写巡查记录。

(五)信息上报要及时:对天气状况(出现雨、雪、雾、大风天气)、一般(没有死亡)交通事故的工作信息只上报路政科和主管领导;对重大交通事故(有死亡人员)、治超站(收费站)发生堵道事件、重大汛情和影响公路通行的险情,必须及时向路政科长、主管局长、局长和96958报告;对所辖区域大件超限运输车辆,在30分钟内报路政科科长(超重),经调查结束后,6小时内组织称重并上报资料。

(六)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路政执法形象。

四、实施公路巡查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止、纠正、查处各种违法利用、占用、侵占、污染、挖掘、损坏公路的行为,并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监控。

(二)对申请待批的路政许可进行现场勘察,对已批准路政许可的事项实施现场监督。

(三)实施对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交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路政大队在巡查过程中要对养护部门所维修的各类交通附属设施及路面坑槽、桥涵改造工程进行核验,核对并签字认可。

(四)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通知辖区内交警和养护部门,并积极协助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工作,有义务通知l 2 0急救中心,迅速疏散乘客,维持、疏导交通,对事故现场及路产损失情况进行详细勘查、取证,按照路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协助养护部门尽快清理现场,并按照上报要求及时上报信息。

(五)发现路产被盗破损的,应当立刻通知辖区养护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在就近村(镇)居民居住区进行走访调查,拍摄现场照片或绘制现场草图,并将丢失物品情况及价值作详细记录,对现场实施保护。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会同派出所追回路产损失。

(六)发现路面上有撒落物,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一时难以清理的,及时通知养护部门清理,并做好现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工作。

(七)实施高速公路巡查时发现路边有停靠车辆或有人拦截过往车辆时,与停靠车辆或拦截人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巡逻车不能关闭发动机,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其他巡查人员下车了解情况,并对停靠车辆及拦截人员及时劝离。

(八)对公路环境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乱倒垃圾、设臵非公路标牌等违法行为。

(九)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病害及各类安全隐患时,路政巡查人员有告知的义务,要在发现当日30分钟内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养护中心及分局相关科室。

五、路政执法人员巡查中需要实施路政处罚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轻微有法定依据的,可使用简易程序,依法可以做出当场处理决定,并将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对违法行为较重,当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需按一般程序办理,应当立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为实施路政处罚做好准备。

七、违反本规定的,对大队队长视情节给予200-1000的经济处罚。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路政规费管理制度

一、路政规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占用收费规定》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法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占用费和罚款。

二、凡收缴的路政规费,应当符合收费规定的范围。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政府性)收费票据,不得打白条,不得随意涂改、撕毁发票。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取各类费用。

三、票据的领用由各队到分局财务科签字领取,每一本票据使用完毕,按规定到财务科核销;领取票据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四、开票和收费不得一人兼任。收缴的费用有条件的当日交银行,交费有困难的必须在3日内交银行,并到分局财务科办理进帐手续。

五、坚持收支两条线,票据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将收取的费用挪作他用或支付其他费用。

六、填写票据时,必须写清缴费单位、收费项目及单价,做到帐务处理清晰、准确、不得涂改或开空头发票。

七、每季度由路政科会同财务科对路政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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