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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2: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件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案件检查管理工作,落实办案责任、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及其《处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1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

2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办案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干部和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做到有纪必依,违纪必究,执纪必严。

4案件检查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的纪律,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

5严格履行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

5.1案件受理

5.1.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的违纪问题。

5.1.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5.1.3下一级党组织或法人的违纪问题。

5.1.4本单位其他人员犯有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等经济方面的违纪问题。

5.1.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干部和组织的违法违纪问题。

5.1.6依据有关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党员、干部和组织的重大典型案件可直接受理。

5.2初步核实

5.2.1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和各级党组织受理党员、干部和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管理权限报请党组织或行政领导审批。

5.2.1.1经批准予以初步核实的违纪问题,应作为案件线索,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备案

5.2.1.2经批准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及时认真研究初步方案,明确责任人,按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调查方法和要求收集证据。

5.2.1.3初步核实后,由参予初核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规定权限报请领导审批,尔后,区别不同情况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提出立案或了结的处理意见。

5.3立案调查

5.3.1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按规定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凡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呈批报告》,附检举控告材料或有关单位移转的调查材料,呈报同级党组织或行政领导审批。一经批准,应填写《立案登记表》与一周内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备案。

5.3.2一经立案,应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基层单位党组织。

5.3.3经批准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研究制定调查方案,并实施调查。调查中应广泛收集证据并严格鉴别和正确使用证据。一般案件的调查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六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组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纪委或监察机关报告,申请延期。

5.3.4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阅后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出补充调查;对其不合理的拟不予采纳的意见,调查组应根据事实写出“说明材料”,阐明理由。

5.3.5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认定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其主要内容应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5.3.6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应按规定移送审理组审理。

6案件检查工作的报告与沟通

6.1案件检查工作的报告,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党组织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报告可分别采取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

6.1.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后,经分析认为线索明显,事实清楚,情节具体,拟列入案件线索予以初步核实的。

6.1.2在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中,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现他人(含组织)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1.3党员或干部因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传询、拘留等强制措施的。

6.1.4一般工人犯有受贿、侵占等经济错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6.1.5其他各类重大、复杂的恶性案件。

6.2各级党组织在案件检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沟通:

6.2.1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遇有认定错误事实,判定错误性质及量纪尺度把握不准的。

6.2.2对司法机关或其他执纪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认为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

6.2.3根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和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或公职处分,而又认为其具备某些从轻或减轻条件拟不开除的。

6.2.4拟给予科级领导干部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

6.2.5拟给予一般党员、干部或其他人员开除党籍或公职处分的。

6.2.6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有关批准权限的规定,应由集团公司纪委或集团公司党委审批的,以及其他需要沟通的案件。

7此规定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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