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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奥克公司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购入、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奥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气瓶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2月31日颁布 3 管理职责

3.1 工艺设施中心负责公司内所有单位气瓶(空气呼吸器气瓶除外)的监督管理。 3.2 安质环保处负责公司内空气呼吸器气瓶的监督管理。

3.3 公司所属各个基地分公司单位生产设施部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及充装站气瓶的管理工作。

3.4 气瓶充装站负责自有气瓶的安全充装和日常管理。

3.5 基层车间等使用单位负责按所在单位管理制度的要求领用、保管及使用气瓶。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气瓶的购入

4.1.1 气瓶充装站购置气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气瓶)必须经机动设备处同意,列入零购更新计划,由电子商务部负责采购。

4.1.2 电子商务部为气瓶充装站购置新瓶时,必须到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应采购其许可证允许类别和范围内的气瓶。

4.1.3 电子商务部负责采购各类生产用气体,必须到经安全监察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充装单位采购,并对入库气瓶进行验收,保证气瓶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附件齐全,无变形、无泄漏。

4.2 气瓶的充装

4.2.1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站只充装自有气瓶。 4.2.2 气瓶充装站应对自有气瓶做永久标记(打钢印),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并配置专用计算机软件,对气瓶的基本情况及充装、检验情况进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4.2.3 气瓶充装站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2.4 气瓶充装站必须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

4.2.5 气瓶充装站必须制定有关气体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规定进行充装操作。 4.2.6 充装前,气瓶充装站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确定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c)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d)超过检验期限的;

e)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f)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g)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4.2.7 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充装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3 气瓶的运输

4.3.1 运输气瓶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撞。

4.3.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应头部朝向一方横向放置(乙炔气瓶不允许横放,应立式放置并牢固固定)。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3.3 夏季运输气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3.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及防毒面具。 4.3.5 易燃品、油脂或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4.3.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4 气瓶的储存

4.4.1 气瓶在存放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4.4.2 装有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

4.4.3 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4.4 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 4.5 气瓶的使用

4.5.1 气瓶进入装置前,使用单位应进行验收,保证气瓶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附件齐全,无变形、无泄漏。

4.5.2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敲击、碰撞、摔打。 4.5.3 气瓶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5.4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5.5 不得用电磁起重设备搬运。 4.5.6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4.5.7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

4.5.8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4.5.9 各生产装置用完的空瓶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电子商务部收回,不得长期存放在装置内。

4.6 气瓶的检验

4.6.1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4.6.2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6.3 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按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4.6.4 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单位、制造年份、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充装单位或检验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4.7 气瓶的报废处理

4.7.1 气瓶经技术检验,发现瓶壁有裂纹、渗漏和明显变形等缺陷,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4.7.2 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必须予以报废。

4.7.3 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处理,必须放掉余压,必要时可进行清洗。然后方可允许作为废品出售。

4.7.4 出售报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气瓶,严格按公司危险化学品规定执行。 4.7.5 气瓶报废应在档案、台帐上注明检验情况,处理情况及气瓶去向。存档备查。 4.8 定期报表

气瓶基础数字统计表由所在单位的生产设施部整理、填写、备查.5 检查与考核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由生产设施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到生产设施部每月的日常考核中。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奥克工艺设施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奥克工艺设施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审 核: 审 定: 批 准: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

气瓶存储使用管理规定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氧 气瓶、乙炔瓶存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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