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行政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经市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管理重组试点,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芜湖市国家税务

局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芜国税发〔2010〕42号),经研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全面委托代征管理。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委托代征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临时经营户所缴纳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

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委托代征单位确定为各区(县)街道、乡镇政府,依法成立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封闭管理的专业市场主办方。

三、代征手续费

对委托代征范围中的以下税收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计算、支付代征手续费。

(一)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收;

(三)个体临时经营户、无证照经营户代开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收;

(四)个体零星分散税收。

代征单位对国税部门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组 长:宋桂林

副组长:徐勤、周政

成 员:邹祥、张华敏、朱良锋、程建、杨小平、吴卓逊、杨碧光、宫为玉、李孝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勤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叶兵、产勇、李晖、王伟、毕林峰、朱元灿、倪泽勤、闫业祥、曹永高、宋小俊。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推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

(二)指导市局各税源管理科开展确定委托代征单位,以及统筹人员安排,对代征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个体委托代征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修订相关工作规程,制定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流程;

(四)引进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为委托代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个体登记管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普通发票验旧、普通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等功能。

(五)监督、检查工作进度,负责与省局征管科技处等处室的联系与沟通。

(六)撰写有关信息报送市政府,报告国税部门采用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增长的措施。

市局各税源管理科在委托代征工作中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委托代征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辅导;

(二)确定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岗位税收管理员;

(三)确定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名单。

办税服务中心负责个体委托代征工作中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税款结报、发票验旧、发售等工作的培训辅导。

五、工作安排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 7月1日前,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实施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一)联系确定委托代征单位。3月20日-31日,市局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与镜湖区政府商定委托代征协议;4月1日-10日,市局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商定委托代征方案,完成委托代征单位确定工作。

(二)汇总统计个体信息。4月30日前,市局各税源管理科组织税收管理员,按个体纳税人类别、行业、所属地段等,统计整理出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按个体工商户所属街道、市场认真编写《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清册》。其中,市局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于4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引进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4月1日-20日,市局组织外出考察个体委托代征软件使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适合我市应用的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

(四)修订工作规程。4月15日至4月30日,制定个体委托代征税收工作流程,并广泛征求意见。

(五)组建委托代征机构。4月20日前,在区政府主导下,设立委托代征工作办公室,完成聘用代征人员工作,个别综合素质较差、不能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不得聘用。受聘人员隶属于代征单位管理,业务上接受国税机关指导。

(六)软件安装调试。4月20日-25日, 4月20日前完成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安装,进行业务测试,并做好各种问题测试记录及排除方法。

(七)工作交接。4月20日-30日,市局税源管理二科、三科根据委托代征工作情况,办理个体税收征管的交接工作,并指导镜湖区代征单位开展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包括户籍清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市局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于5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八)操作培训。4月26日-27日,对个体税收管理员和代征人员进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操作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涉及个体税收征收法规的基本内容、征管基本流程、征管软件操作的基本技能、工作职责和要求、法律责任等。为试点工作在操作技能上提供充分保障。

(九)代征运行。5月4日起,在镜湖区范围内正式实施委托代征管理;6月1日起,分别在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开发区以及大桥管委会等范围内全面实施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各县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在4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局(税政制度科)备案;在6月底前确定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岗位税收管理员、完成对委托代征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辅导等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大力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对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法治环境、增加税收收入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缓解征管力量不足,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有力措施。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各县局、市局各税源管理科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协、护税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单位在委托代征工作中,要加强对代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代征机构的人员不能在国税机关有固定工作岗位,上岗前必须经过国税机关培训,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有效履行代征协管职责,防止越权、越位行为发生。同时要逐步完善代征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辞退等管理办法。

(三)强化管理,提高质效。各县局、市局各税源管理科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要根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和“公平税收、普遍征税”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个体税收征管实际,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比较集中的地区,以及从事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用简并征收的方式,利用委托代征进行适度征收。同时要加强巡查研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逐步完善管理措施。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实施方案

委托代征通知

浅议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的思考

开发区个体市场税收委托代征规范整治活动实施办法

市区委托代征工作现状及税收状况分析

天河区地方税收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源委托代征工作初见成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工作要点

黄埔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