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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沈阳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兵员征集工作实施意见

一、实施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政策

(一)优待安置政策

1、入学前属沈阳市农村居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入学前属沈阳市城镇居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按原配比比例执行。

2、沈阳市户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服役满2年继续服役的,每年增加1000元,至5万元为止,所需资金按原配比比例执行。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二)扶持就业政策

1、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参加面向社会报考沈阳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如退役当年未能参加面向事业单位或报考未被录用的,只要

符合相关招录规定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于三年内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市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招收公务员(警察)的,按30%的比例专门招录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2、鼓励自主创业政策。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士兵家庭为城镇低保户的补贴4000元,为城镇低保边缘户的补贴2400元,为一般家庭的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

3、支持退役士兵创业的典当融资政策。典当行对创业者免收典当综合费用,对免收的典当综合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27‰的月综合费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综合费用补贴的当金上限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金利息由当户个人承担。

4、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

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5、税收减免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6、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各地区要指定专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免费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所需培训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

7、军人家属就业帮扶政策。现役士兵家属自主创业,可比照退役士兵享受创业补贴、典当融资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家属,免费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现役士兵家属求职应建立求职信息资源库,免费提供岗位信息查询、职业介绍、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落实国家考学升学优惠和学费补偿及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一)考学升学优惠政策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博士研究生证明(弘新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明 副本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证明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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