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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院系教学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13 08:38:33 来源:教学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总结

今年我省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教育厅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教育局、招生办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顺利地完成了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在录取过程首次实施了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并取得成功,实现了“改革顺利平稳、管理严格规范、录取公平公正”的工作目标,招生工作得到了考生、家长及社会的普遍称赞。

一、基本情况

(一)报名人数

今年全省共有57900名考生报名。其中,报考文史类的考生有19329人,报考理工类的考生有36165人,报考艺术类的考生有887人,报考体育类的考生有1170人,报考“对口招生类”的考生有349人。共比去年增加了16%,是我省建省以来考生人数最多的一年。

(二)考试情况

今年全省共设18个考区,38个考点,1978个考场。省政府派出了36名督考官、我局派出了88名巡视员分赴全省各考点,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的准备及实施工作。整个考试过程顺利平稳,未发生任何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考风考纪良好,违纪违规考生人数仅有15人,违纪违规率为万分之二,比去年明显降低,是我省历年来违纪违规人数最少的一年。

(三)评卷情况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网上评卷,共有678名高校和普通中学的教师参加评卷,评阅试卷34.7万份。我们认真抓了评卷工作的管理和质量,并重点抓了评卷误差的控制,特别是语文作文等开放性答卷的评卷误差控制。同时,加强了评卷场的管理,由纪检监察组派专人监督检查评卷纪律情况,有效地保证了评卷纪律的执行,促进了评卷质量和评卷速度的提高。公布考试成绩后,通过考生的查卷,没有发现一例错漏。评卷教师普遍认为,今年的高考评卷是管理最好、质量最高一年。

(四)录取人数

今年全国共有1138所高校在我省招生,教育部下达我省计划37156,我省完成录取计划的100%,计划录取率64%。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继续综合治理“高考移民”

今年我省高考报名资格继续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审查办法,对不符合学籍要求的海口市和东方市的23名考生,不予受理报名申请,对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25名儋州市考生取消了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217名考生取消了加分资格,对7名不符合照顾条件的引进优秀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和小学或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的省外就读生,取消了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我们还进一步完善了治理“高考移民”的机制,“高考移民”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改革取得成功,成效显著

按照教育部的部署,我省今年首次实行了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从各批次的录取结果看,改革成效明显。主要体现在:

---按考生志愿投档率明显提高。今年各批次的按考生志愿投档率明显提高,特别是受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本科一批、二批院校的按志愿投档率分别达到了98%和92%,比去年梯度志愿第一志愿的投档率提高了10%以上,考生对录取的满意程度大大提高。

---正常退档的考生人数明显减少。投档比例从原来的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缩小到100%到105%,正常退档的考生人数较往年大大减少,各批次正常退档的考生共有XX人次,仅占招生计划总数的4.3 %,比去年减少了7389人次。

---生源不足的高校数量明显减少。今年我省在录取过程中,继续实行考生补充填报志愿的办法,各录取学校的生源较往年充足,不少学校还因此追加了招生计划,因无生源而减少招生计划的学校大大减少。

---各学校的生源结构相对合理。各批次热门学校的生源普遍好于往年,优质学校的生源质量相对提高,学校录取的考生成绩最高与最低分数的差距普遍缩小,有利于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

---考生填报志愿的难度减小,风险降低。今年随着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推行,填报志愿不再让考生和家长感到困难,以往考生填报志愿时的博弈现象大大减少。从各批次的录取结果看,优等生选择优质学校,好学校录取好学生的情况比较普遍,高分考生落选人数明显减少,呈现了录取学校满意、考生、社会满意的良好局面。

(三)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深化“阳光招生”

今年我省的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全面深入地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以考生为本,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加大公示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在报名结束后,我们通过市县招生办和考生就读所在的班级,公示了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名单,在我们考试局网站公示了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名单、省外就读生申请不限报考生名单和取得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是全面公布录取过程信息,让考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录取状态。在录取阶段,每个批次给高校投档后,我们都通过我局网站及时向考生公布各校平行志愿的投档最低分数,每天多次向考生公布录取状态及录取结果,同时每天通过《海南日报》和海南电视台第四频道公布录取考生名单,使考生能快速了解自己的录取情况。

三是为考生提供多种答疑服务,便利考生咨询和投诉。今年,我们与前几年一样,不仅在录取场外设立信访组,为考生提供面对面的答疑解惑服务,而且还通过网络平台和热线电话,将信访咨询服务延伸到录取现场。由于今年我省的招生宣传工作做得深入广泛,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过程公开透明、录取结果公平公正,考生及家长对招生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大大提高,网上咨询、热线电话和信访接待的考生人数较往年明显减少。截止目前,我局及省监察、纠风部门均没有接到一例投诉举报案件,招生录取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是通过新闻发布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各录取阶段的信息。我们今年继续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在录取前和每批次录取结束后,通过海南广播电视总台第四频道共七次开展了新闻发布工作,介绍每一批次的录取情况和录取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让考生和社会了解录取的整体情况,并对填报下一个批次的志愿给考生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问题与建议

(一)平行志愿的实施顺应了考生、家长和社会对招生录取公平性的期望,填报志愿风险降低、录取结果满足率提高。经过一轮的实践,我们感到在操作上是否可以进行探讨,如,在正常投档录取以后,对缺档学校可否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投档,以加快录取进度。我们认为,只要程序公开、面向全体,考生在一个规则下参加录取,也是符合公平性原则的。所以,我们建议,教育部可否允许各省自主确定投档轮次,并在录取软件上给予支持。

(二)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后,各类政策照顾的加分值在录取中更加凸显其重要作用,希望教育部能够进一步科学制定政策加分的项目、分值,规范起确认审核办法,细化其操作办法,以便更好的落实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遏制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对于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建议教育部允许他们实行文化、专业课程单独录取,录取结果由录招生学校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四)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与新课改教学理念仍存在明显的矛盾。由于综合素质评价表在录取过程中普遍没有被院校所重视,投档比例又明显缩小,削减了院校对出档考生的选择空间,分数决定命运的特点更显得突出。

四、明年的主要打算

(一)继续优化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使之更科学规范。

(二)加大科技设备运用力度,促进考风考纪建设。

(三)深化招生阳光工程建设,实现人民不断满意的高考。

推荐第2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学历证明书

(研究生)

学生,性别,年月日生,系省市(县) 人,经教育部批准录取,于年月入本校学院(中心)专业攻读硕士学位,学制年。若符合本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及授位条件,该生将于年 月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特此证明

所在学院(中心)盖章学校(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3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入伍服义务兵役征集程序及优惠政策

一、征集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年龄要求: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二、征集流程

11月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预征登记表》和《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未参加预征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回原就读学校补办相关手续。

12月31日前:报名应征的毕业生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2010年2月后: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入伍除享受义务兵的各项优待政策外,还享受:

1.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按照最高6000元/学年的标准获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2.使用、培养:在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队基层干部。

4.公检法机关定向招录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免试或优惠升学:退役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直接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本科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政策,按30%比例录取;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6.就业安置优惠:退役后在一年内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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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高等学校院系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探索

高等学校院系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探索

一、明确教师的教学职责院系教学管理条例应强调院系教职工应认真学习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的有关教学管理法规,明确自己的使命和职责。

1.基本工作职责教师的主要工作首先是为学生传授知识,应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参加各种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各项教学工作。院系教职工的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授课、实验室教学、实践教学、指导毕业论文以及监考、面试等,也包括参加学生的读书报告、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学术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

2.参与教学改革工作的职责教师有义务参加编写教材,承担和完成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正式发表教改论文等教学改革工作。教职工有承担各种教学工作的义务,应听从教学管理人员安排教学任务,创造性和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为培养高质量人才多作奉献。

二、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教师的专业造诣和讲课水平是教学质量的保证。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积极学习和钻研专业知识,参加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能;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各种教学研讨活动,加强教育教学规律的研究,经常进行教学经验的交流,参加有关培训、进修、教学研讨会议和野外考察实践活动,收集和积累教学素材,不断提高讲课水平和教学质量。

1.课程建设每位教师每年应承担至少一门本科生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每位教师每年必须承担本科生的课堂授课、实践教学和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教授应为本科生上课。实现每位教师应能承担2~3门课程,每门课程有2~3名教师可以讲授的目标。在完成教学工作中,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耐心回答学生的提问。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严抓课堂纪律,应参加监考和履行监考老师http:///职责。教师在平时要严格按要求批改作业,在期中或期末考试中,要精心命题、认真判卷。每年每门课程配备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备课查阅资料、制作课件和印制试题等,由主讲老师支配使用。每门课程由1名教师负责建设,另有1-2名教师协助建设。

2.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要按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按课程进度表讲课,不要随意调课。确有必要要求调课者,必须填写调课申请表获得批准后才可以调课。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撰写教案,运用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法,适当利用多媒体手段,不断提高课堂讲课艺术。

推荐第5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说明

各系:

为切实做好201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方便毕业生顺利就业,现将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填写事宜做如下说明: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每人一份,请妥善保管,按要求认真填写后交辅导员以备装档。

2、所有表格都要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必须正确填写,不允许写错、涂抹或修改,可以先用铅笔填写,检查无误后用黑色签字笔描黑,或者在填写前将空白的登记表复印两份备用。

3、封面内容请参照以下内容格式填写。

学校:“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请勿加郑州校区); 学院:毕业生所属院系,如“外语系”、“机械工程系”等; 专业:毕业生所在专业名称,如“商务英语”; 学制:“四年”、“三年”或“两年”; 填表日期:统一填写“2015年5月8日”。

4、内页中涉及毕业生个人信息的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王建新 男 25 1990年3月18; 曾用名:无; 家庭出身:农民 民族:汉族

照片:贴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籍贯: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现在家庭住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皮营乡屯民庄村 是否华侨侨居何处:无

何时何地何人介绍参加共产党或共青团员:2007年9月 本人身体健康情况:良好 婚否?对方姓名、政治面貌、现在何处、任何职:否 家庭经济情况及主要经济来源:爸妈外出打工

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按以下格式如实填写,只填写大学期间获得的各项荣誉):

2011年9月荣获“军训宣传先进个人” 2012年5月荣获“优秀团员” 2014年5月荣获“优秀团员” **年**月荣获“模范学生干部”称号 本人简历(按以下格式如实填写):

1999年9月-2004年7月 西华县皮营乡东金小学 学习

2004年9月-2007年7月 西华县实验中学 学习

2007年9月-2010年7月 西华县第三高级中学 学习

2010年9月-2011年7月 西华县县第一高级中学 学习

2011年9月至今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学习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按以下格式如实填写): 王四青 父子 群众 周口市公安局 庞吉青 母子 群众 周口市公安局 王攀 姐弟 群众 周口市公安局 自我鉴定: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日期统一填2015年5月8日; 班级鉴定:由辅导员老师填写,主要体现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表现,鉴定内容不少于50字,日期统一填2015年5月10日;

毕业实习单位和主要内容、毕业论文题目或毕业设计、有何特长、懂何种外语程度如何、本人工作志愿等: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 实习单位是河南省周口市昊华中英文学校,在学校实习期间,在实习学校的老师带领下,由老师助理逐渐走向正式带领一个班级,由一名普通教师走向一个班主任工作,我本着工作踏实、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实习工作做得非常完美。

毕业论文题目是《水浒传》中鲁智深形象论 特长:体育 外语:英语-四级

工作志愿:树立终身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学校组织意见、学校对其就业工作的意见:统一填写“同意”; 学校组织意见:需加盖院行政章,日期统一填写2015年5月12日。 以上内容填写完毕,由辅导员审核无误后,以系为单位自行组织盖章,以备入档。

校企合作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推荐第6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明 副本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学历证明书

学生 凡颖,性别 男 ,1991年10 月20日生,系重庆 市 永川区 (县)人,于 2010年 9月至2014年 6月在本校 管理 学院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进行普通全日制 四 年制本科(专科)学习四 年。 特此证明

学院(公章)学校(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7篇: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证明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 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制:叁年,该生年9月至今在我系级专业学习。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章):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教育系

年月日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证明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 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制:叁年,该生年9月至今在我系级专业学习。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章):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教育系

年月日

推荐第8篇: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11年04月22日 11:45

来源: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报考军队院校的,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1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公安院校的,年龄须不超过22周岁(1989年8月31日后出生);报考以上院校及专业的考生须未婚。

2.从省外迁入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参加高考,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中往届考生还须持有辽宁省高中毕业证书。从省外迁入全家户口的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户籍迁入时间须在辽宁省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应届考生的辽宁省高中学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满一年,往届考生或社会青年须具备辽宁省高中毕业证书。现役军人子女、因公调动人员子女、政府招商引资人员子女、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子女等特殊考生在我省报名,户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迁入我省,但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须经市招考办审核,报省招考办审批。

3.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

二、报名办法和时间

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报名时考生须持《居民身份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未发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和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内的学籍所在县(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经省教育厅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往届生(含社会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准予报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考生报名、信息录入、校对、统计等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自定。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及子女以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相关证件在各市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考生按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体育类(体育文、体育理)分类。

2011年香港12所高校、澳门5所高校继续在辽宁招收本科自费生,其中澳门的部分高等学校还招收预科生,具体报名和招生办法另行公布。

报名时,考生均须签写《辽宁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考生在申请享受高考照顾政策或参加特殊类型招生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优表、军检表、公安表、公安现役表、诚信记录等材料。考生纸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优表、军检表、公安表、公安现役表,加分、降分及优先录取考生的证明材料,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考生高中阶段的档案。考生及有关单位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附表、考生信息表等材料。考生须对打印的《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校对,准确无误后本人签字,因考生填写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报名日期:2010年12月12日至27日。

报名考生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三、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进行。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考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非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结论填写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并要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在报名后、高考前由县(区)招考办统一组织在规定的体检单位进行。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结束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表上的体检结论是否与体检现场时的体检结论相符,是否有漏项现象,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相关规定在《辽宁招生考试》上公布。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在该校招生章程中公布。

各市、县(区)要加强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在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参加高考资格和被录取资格的处理。

五、考试

2011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史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各科考试时间: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

今年我省高考外语科目仍含听力考试部分,分值为30分,但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高考总分,去掉听力考试的分数,对其余试题分数总分加权为满分150分(即将考生外语试卷听力考试以外试题卷面原始总分乘以150/120,加权之后的分数如果出现小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录取时听力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外语考试语种分英、日、俄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科技外语以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须参加口试,口试成绩为:优、良、及格、不及格,不计入总分。口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录取到对外语口试能力有要求的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

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须参加面试。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由所在中学负责面试;往届考生可由原毕业中学或所在县(区)招考办负责面试,具体办法由各市招考委制定。面试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面试结果装入考生档案。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师范院校不予录取。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考试前须进行专业考试,艺术、体育专业不招收未参加相应术科考试的考生。省招考办将艺术类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文化课考试成绩、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于6月28日前提供给考生所填报的艺术类第一批次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应在7月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及录取原则报送省招考办。

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生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文字答卷,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蒙语听力考试与蒙语文考试同时进行,成绩直接计入蒙语文总分中。

教育部规定: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在考试时须按答卷须知的要求正确答题。考试答题书写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范围之外的一律无效。不按要求正确答题,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进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6月7日9:00——11:30语文、汉语文

15:00——17:00数学

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外语

6月9日9:00——11:30朝语文、蒙语文、藏语文

高考考点考场必须设在县(区)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考生之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左右距离不得少于100厘米,桌椅摆放必须在监控镜头覆盖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利用考场空间,不得有监控死角。

为加强高考考风考纪管理,今年高考考前仍然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将手机及高科技电子设备等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今年高考期间,全省高考考点仍然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并将录像刻制硬盘同高考试卷一起送省。高考结束后,各市、县(区)和省将立即组织专人对监控录像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在监控录像资料中发现的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将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高考成绩以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的成绩通知单为准,由县(区)招考办通知考生。考生接到成绩后,认为分数有误,可于6月28日—6月29日到所在县(区)招考办办理高考查分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考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并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招考办在高考前,将把在规定时间内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及时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男女生录取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对加分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招生工作电话、考生咨询电话、纪检监督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七、填报志愿

高考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15日至23日,各科类、各批次志愿同时填报,考生填写志愿、信息录入、打印、校对等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自定。

考生于填报志愿前到接纳报名的单位领取《考生志愿表》等材料。志愿应由考生本人认真填写,并对打印出的志愿进行认真校对,准确无误后本人签字,不得由班主任、家长及其他人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及签名。因考生填写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填报志愿结束后,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补报或涂改志愿及调换志愿顺序,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体育类(体育文、体育理)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理工类招生的院校(专业);文史类考生只能填报文史类招生的院校(专业);艺术文考生既可填报艺术文的院校(专业)也可兼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艺术理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理的院校(专业)也可兼报理工类的院校(专业);体育文考生既可填报体育文的院校(专业)也可兼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体育理考生既可填报体育理的院校(专业)也可兼报理工类的院校(专业)。考生填报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或体育类第一批本科院校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提前批次志愿。考生填报艺术类专科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第三批本科的补报志愿。

军队、公安、航海类专业及个别经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列入提前录取批次。提前录取专科学校单设志愿栏,与提前录取的本科院校同批录取。普通本科院校分三批录取,即第一批录取本科院校、第二批录取本科院校、第三批录取本科院校,其中第一批录取本科院校批次分为A、B两段,A段先录取,B段后录取。专科(高职)批次设在本科批次后。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单设志愿表。

提前录取本、专科批次均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均设3个平行的第一志愿;第二批录取本科、第三批录取本科、专科(高职)批次均设1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8个平行的参考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各录取学校专业志愿栏后分别设:是否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普通类的提前录取本、专科批次志愿栏下分别设:是否愿意录取到本批次其它院校,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只设1个院校志愿,院校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须将选报的院校填报在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志愿表内。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类提前批次院校和艺术类本科批次、体育类第一批本科院校(专业)志愿。

为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和新生报到率,我省在普通类(文史、理工)第一批录取本科、第二批录取本科、第三批录取本科、专科(高职)批次中不设服从志愿,如部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省招考办将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在相应批次补报分数线上的未被录取考生可在规定时间重新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征求志愿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填报征求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求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征求志愿设置: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均设3个平行的第一志愿。第二批录取本科、第三批录取本科、专科(高职)批次均设1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3个平行的参考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每个批次(段)后设该批次(段)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段)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八、录取

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按规定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作出解释并处理相关遗留问题。省招考办在录取工作中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文化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理)科综合四科总成绩划定。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中,除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规定及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说明按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院校外,均按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提前录取专科学校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国防生招生按学校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第一批本科院校实行A、B两段录取,均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高等学校调阅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的比例由学校确定,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公安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军检、政审合格考生中,军队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合格考生电子档案。

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时,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高考分数(高考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三个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的平行志愿和其他批次的平行参考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重新征求考生志愿,进行补充录取。

对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在第一批本科A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

对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录取开始前先行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投档线按相关高校在我省公布的本科招生计划数和确定的投档比例所形成的投档线测算值执行。

提前录取专科学校中的公安院校录取时,在提前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公安院校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志愿和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本科线上的考生,如不愿意录取到提前专科,请慎重填写本人志愿)。

市属院校指标到市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未完成时,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低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仍完不成的计划转为全省统招。

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指标到市计划招生,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如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计划在本市有志愿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仍完不成的计划转为全省统招。

免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在提前批次录取,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免费医学定向招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具体的定向指标分配详见当年招生计划。没有定向招生计划县(区)的考生,不能填报该志愿。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中国医科大学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录取分数线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辽宁医学院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录取分数线为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录取时,在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录取分数线上,按照分县(区)的招生计划和该县(区)考生(不分城镇和农村)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个别县(区)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在第一批本科A段补充征求志愿时,重新公布中国医科大学免费医学定向剩余招生计划,补报志愿,补充录取;在第二批本科补充征求志愿时,重新公布辽宁医学院免费医学定向剩余招生计划,补报志愿,补充录取。若补充录取仍未完成计划,可在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剩余生源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仍完不成计划,可转统招计划调剂录取。考生在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医学定向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参加本科第一批B段录取,执行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先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加B段院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计划,则在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在第一批本科B段院校志愿栏中填报的上述三所院校志愿实行平行投档。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高等学校同地方政府联合办学计划招生,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该校且有联合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可在学校所在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第一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收有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的定向就业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定向就业招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且有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求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考生自愿填报了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各批次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征求志愿补充录取时,先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公布的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和未被录取考生填报的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如高校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将适当降低分数,按照考生填报的征求志愿(原志愿作废)投档录取。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具“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按省台联提供的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

2.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

一、

二、三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一、二等奖(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当年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通过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核认定。

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公安厅统一审核认定。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审核认定。

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2011年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有关高校直接签发。

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考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根据所录取高校的要求,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原毕业中学〔往届生到所在县(区)招考办〕取经密封后的高考纸档案,按高校的要求自行带到所录取高校交给高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高等学校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我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所报送的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

新生入学后,在德、智、体方面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者,文化课进行一次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将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考办将适时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加降分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区)招考办和中学将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凡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于高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5月25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项目分值。

高校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将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要诚信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自觉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推荐第9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证明

兹证明:

刘雅棋同学

性别:女

学号:110403649

专业:会计

身份证号:422201199210175940

系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读专科生,学制3年,如该同学所修读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于2014年6月毕业。

特此证明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推荐第10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1-

1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证明

兹证明,同学

性别:

学号:

身份证号:

系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读 囗本科生 囗专科生,如无特殊情形,将于2011年月毕业,同意该同学报名参加2010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我校保证以上证明信息无误。

签章

(请在此处加盖学校学生处、教务处

或者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印章)年月日

第11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证明

兹证明,同学

性别:

学号:

专业:

身份证号:

系我校学院专业20级本科___班学生。学制年,学历:。

学习时间为

若符合毕业及授学位条件,将于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

学 校 签 章

(请在此处加盖学校学生处、教务处

或者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印章)年月日

第12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14年应届毕业生证明

兹证明:

同学,系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院,专业,20级班学生。学制年,学历。专业方向。

学习时间为20年至20年月。

符合毕业及授学位条件,将于20年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证书。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

学 校 签 章

年月日

第13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特别注意的:此表装档案非常重要好好写

表一: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特别注意的:此表装档案非常重要好好写

专业: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

填表时间:2012.06.08

健康状况:良好

学校对其就业去向的意见:与本专业相关

自我鉴定:写满

其他需要自己写的没有的写无。

注:写之前看看打开第一页的要求。

表二:

毕业生团员鉴定表:

单位:机械工程学院

时间:2012.06.10

家庭出身:如:贫农

本人身份:学生

何时何地入学:2008.9.1考入辽工大

其他:关于自己的认真填写

学士学位申请表见群共享

表格上交时间:本周四下午3点之前

第14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我鉴定

自我鉴定:

1.三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了,回首着校园的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欢笑,有悲伤,有成功,也有失败。

2.美好的大学生活让我积累了充分的文化知识,社会实践能力有了提高,也让我在心理上有了质的飞跃。

3.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4.通过自己的勤奋学习和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并且多次获得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5.更多的是在这期间,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能力和修养。

6.本人性格开朗、自信、热情、做事稳重、有责任心,富有时间观念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7.三年的大学生活,仅仅是我人生小小一段插曲,一段闪闪发光的插曲,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在我的人生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8.现在我拥有年轻和知识,我可以用热情和活力,自信和学识来克服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困难,用自己的能力来协调和处理问题,用管理能力去完成今后的美丽人生。

班组鉴定:

自入学以来,一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善于沟通交际,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各方面表现优秀。

第15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01学科门类:哲学

0101哲学类 010101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2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经济学类 020101经济学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020103财政学 020104金融学

03学科门类:法学

0301法学类 030101法学

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3020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303社会学类 030301* 社会学 030302社会工作 0304政治学类

030401政治学与行政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2国际政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3* 外交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4思想政治教育

(注:可授法学或教育学学上学位) 0305公安学类 030501治安学 030502侦查学 030503边防管理

04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教育学类 040101教育学 040102学前教育

040103特殊教育 040104教育技术学

(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2体育学类 040201体育教育 040202*运动训练 040203社会体育

040204*运动人体科学 040205*民族传统体育

05学科门类:文学

0501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汉语言文学 050102汉语言 050103对外汉语

05010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可注明藏、蒙、维、朝、哈等语言文学)050105* 古典文献 0502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英语 050202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日语050208△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菲律宾语 050211△梵语巴利语 050212△印度尼四亚语 050213△印地语 050214△束埔寨语 050215△老挝语 050216△缅甸语 050217△马来语 050218△蒙古语 050219△僧加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乌尔都语 050222△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豪萨语 050225△斯瓦希里语

050226△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保加利亚语 050228△波兰语 050229△捷克语

050230△罗马尼亚语050231* 葡萄牙语050232△瑞典语

050233△塞尔维亚一克罗地亚语050234△上耳其语 050235△希腊语 050236△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3新闻传播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3广告学 050304编辑出版学 0504艺术类 050401音乐学

05040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3音乐表演 050404绘画 050405雕塑 050406美术学 050407艺术设计学 050408艺术设计 050409舞蹈学 050410舞蹈编导 050411戏剧学 050412表演 050413导演

050414戏剧影视文学 050415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050416摄影 050417录音艺术 050418动画

050419* 播音与主持艺术 050420广播电视编导

06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历史学类 060101历史学 060102世界历史 060103考古学

060104博物馆学 060105*民族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1数学类

070l0l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2物理学类 07020l物理学

070202应用物理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03化学类 07030l化学

070302应用化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04生物科学类 070401生物科学 070402生物技术 0705天文学类 070501天文学 0706地质学类 070601地质学 070602地球化学 0707地理科学类 070701地理科学

070702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070703地理信息系统 0708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地球物理学 0709大气科学类 070901大气科学 070902应用气象学 0710海洋科学类 071001海洋科学 071002海洋技术 0711力学类

071101理论与应用力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12电子信息科学类

071201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1202微电子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1203*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3材料科学类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0301材料物理 071302材料化学 0714环境科学类 07140l环境科学 071402生态学 0715心理学类 071501心理学 071502应用心理学 0716统计学类

(注:可授理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071601统计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01地矿类 080101采矿工程 080102石油工程 080103矿物加工工程 080104勘查技术与工程 080105资源勘查工程 0802材料类 080201冶金工程 080202金属材料工程

080203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3机械类

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302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3工业设计

(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程学位)080304工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4仪器仪表类

080401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5能源动力类

080501热能与动力工程 080502核工程与核技术 0806电气信息类

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自动化

080603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通信工程

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606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7生物医学工程 0807土建类 080701建筑学 080702城市规划 080703土木工程

080704建筑环境与设备 080705给水排水工程 0808水利类

080801水利水电工程 080802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0803港口航道与海岸 0809测绘类 080901测绘工程 0810环境与安全类 08100l环境工程 081002安全工程 0811化工与制药类

081101化学工程与工艺工程 081102制药工程 0812主通运输类 081201交通运输 081202交通工程 081203油气储运工程 081204飞行技术 081205航海技术 081206轮机工程 0813海洋工程类

081301船舶与海洋工程 0814轻工纺织食品类 081401食品科学与工程

(注:可授工学或农学学士学位) 081402轻化工程 081403包装工程 081404印刷工程 081405纺织工程

081406服装设计与工程划内

(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能源工程学位)0815航空航天类

081501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1502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503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504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16武器类

081601武器系统与发射 081602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1603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1604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 081605地面武器机动工程 081606兴信息对抗技术 0817工程力学类 081701工程力学 0818生物工程类 081801生物工程 0819农业工程类

081901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1902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081903农业建筑环境与 081904农业水利工程 0820林业工程类 082001森林工程

082002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003林产化工 0821公安技术类 082101刑事科学技术 082102消防工程

09学科门类:农学

0901植物生产类

090101农学090102园艺 090103植物保护 090104△茶学 0902草业科学类 090201草业科学 0903森林资源类 090301林学

090302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090303*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0904环境生态类 090401园林

090402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090403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5动物生产类 090501动物科学 090502△蚕学 0906动物医学类 090601动物医学 0907水产类

090701水产养殖学

090702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基础医学类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预防医学类 100201预防医学

1003临床医学与医学校术类 100301临床医学 100302针麻醉学 100303兴医学影像学 100304兴医学检验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4口腔医学类 100401口腔医学 1005中医学类 100501中医学 100502针灸推拿学 100503蒙医学 100504藏医学 1006注医学类 100601*法医学 1007护理学类 100701护理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药学类 100801药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02中药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03药物制剂

(注:可授医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1学科门类:管理学

1101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110101* 管理科学

110102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10103工业工程

(注: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110104 工程管理 1102工商管理类 110201工商管理

110202市场营销 110203会计学 110204财务管理 110205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旅游管理 1103公共管理类 110301行政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或法学学士学位) 110302公共事业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教育学、文学或医学学士学位)

110303兴劳动与社会保障 110304兴土地资源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104农业经济管理类

(注:可授管理学或农学学士学位) 110401农林经济管理 110402农村区域发展 1105图书档案学类 110501图书馆学 110502档案学

(注:有*者为召一般控制设置的专业,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者为需从严控制设置的专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布点。)

第16篇:陕西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为了落实陕西省政府2007年23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建设方案》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科范围

(一)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指未得到国家、地方“211工程”建设项目资助的国家重点学科,下同);

(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含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的学科,下同);

(三)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其他省级重点学科(指已列入陕西省省级重点学科名单,但目前尚不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见陕学位〔1999〕41号文附件名单);

(四)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重点扶持学科(指2007年以前已纳入陕西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经费资助范围,但不在上述范围的学科,见陕学位办〔2008〕1号文件附件);

(五)受资助的学科名称和代码应采用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名称和代码,与此不符的,应予更正,并在括号内加注原来采用的学科名称。

二、受资助学科的分类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的原则,将受资助学科分为以下四类: (一)国家重点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 (二)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实力较强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具有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任务的能力,能成为建设西部强省的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撑基地,具备问鼎国家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近五年一般应取得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成果;

(三)省重点建设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与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优势特色学科。省重点建设学科包括:

1、未入选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其他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2、陕学位〔1999〕41号文中所公布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四)省重点扶持学科——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均衡发展,建设西部强省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相对薄弱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和密切相关的特色学科,指2007年以前已纳入陕西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经费资助范围内的其他学科。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控制数)另行通知。

四、专项资金资助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内容

(一)学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含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和文献信息中心图书资料购置等);

(二)学术带头人培养和引进,学科团队建设(含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三)创新人才培养(含研究生创新教育基地建设等);

(四)专项资金用于队伍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的资金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5%;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质的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严禁提取管理费;

(六)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七)专项资金不得转为具体的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五、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办法 (一)项目申报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组织本单位相关学科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申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科建设项目,填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及相关学科应科学定位,统筹规划,避免盲目攀比。资助项目按二级学科申报、审批,资助金额按二级学科计算、下达;为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利用率,鼓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按一级学科群统筹规划并实施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二)形式审查

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组织省学科建设咨询专家组的有关专家对各高校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

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聘请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按学科、项目大类组成若干专家组,依据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项目逐一评审,并提出资助意见。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辩或赴现场考查。

(四)公示审批

上述专家评审结果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公示结束后,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将专家评审、公示结果报省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最终评审结果。

六、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第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暂定为三年,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年度资助计划资助,分年度拨款。

(二)项目承担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措施,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项目承担学校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与使用管理,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项目承担学校当年或下年项目资金资助额度,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及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学校应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撰写绩效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项目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省政府学位办公室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

(六)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附:

1、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2、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试行)

3、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4、电子材料报送说明

第17篇: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教育部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教高〔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我部对2002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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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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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具体聘用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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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的功能需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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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应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 务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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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应通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用户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应加强各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七章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推动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支持图书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研究成果。支持图书馆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图书馆应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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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科研课题。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应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图书馆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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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并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同一专业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或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或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6.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8.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9.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0.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2.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53.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4.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5.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5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2.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3.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4.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5.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6.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8.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2.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3.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19篇: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

(三)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高等专科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少数地区或特殊科类的普通高等学校建校招生,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达不到

(一)、

(二)项要求的,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大学及学院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院校应当不少于八万册;理、工、农、医院校应当不少于六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学校应当不少于五万册;理、工、农、医学校应当不少于四万册。并应当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理、工、农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应需要的教学医院。

第十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第十二条 称为大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在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五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称为学院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 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七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八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规模、领导体制、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

(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高等教育的布局;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基建计划。

第十九条 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凡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并附交筹建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第一届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十年内,应当达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此进行审核验收。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一)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二)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三)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四)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第20篇: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

2005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参考选题

1、一般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理论研究和实践

2、专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研究与实践

3、新时期教师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4、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研究和实践

5、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推进产学(研)结合、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6、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和实践

7、公共系列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8、课程理论研究及课程结构改革实验研究

9、双语教学的研究与实践

10、大学外语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11、大学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创新研究和实践

12、教育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12.1教学运行模式与管理机制及管理方法、手段的改革与实践

12.2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改革与实践12.3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与实践

13、现代大学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14、成人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15、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过程监控和质量保证体系研究

16、独立学院教学运行模式及教学活动的实践与探索

普通高等学校院系教学工作总结
《普通高等学校院系教学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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