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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总结以往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经验教训,许多企业疏于防范投资中的法律风险,造成纠纷及损失,因此有必要提醒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注意识别误区,防范风险,避免纠纷,减少损失。

如何确保出资财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走到一起办企业,一位出资人以欺骗手段虚假出资会殃及所有投资人,给刚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如补交差额的出资压力,缺少运营资金的经营困难,这些都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联营体中联营各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某一方出资财产不实,都意味着联营体赔偿能力下降,一方偿债能力下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偿债份额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联营他方的偿债风险。

出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按我国法律规定,实物、现金、工业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以这些财产出资仍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

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

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由于城市开发及辐射,地皮便宜且有升值潜力,村队经济组织以农民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等集体土地吸引城市企业前往投资项目、办工厂、搞联营,当联营体失败,需要偿债时,才发现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补交国家土地收益之后,所剩余额才能用来偿债。如果所剩余额不足以偿债,此时联营对方(村队经济组织)再没有别的财产,城市企业作为联营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余额由城市企业承担,这意味着城市企业又要增加偿债份额。

商标专利使用权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商标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财产,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虽有学者主张可以用商标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财产,但从目前我国法律(企业登记方面有关法规)及实践来看并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所以目前商标专利使用权尚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要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但实践中,特别是国

有企业改组中已有以股份出资的情况。如果以股份作为出资标的,在操作上特别要注意确保股份出资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如应考虑到股份与现金相比其价值具有相当的弹性,过高评估股份价值将会侵害资本充实原则,必须慎重评估股份价值,规范股份出资评估作价及调查程序。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对股份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记载出资的股份情况、股份价格评估方法,估价结果是否与股份出资者在拟设立公司中的股份数量和票面价值相符。股份出资应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将股份出资者姓名、出资标的股份及其价格,以及由此确定的出资股数据等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否则不能以股份出资。此外,股份出资的履行应遵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必须交付转移,使该出资股份真正归属设立中的公司。如公司成立时作为出资的股份的实际价格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明显不符时,应由该股份出资人补交其差额,以确保成立后的公司资本充实。

要警惕投资的真实性

与外商合资要审查外商是否用自己的财产出资,按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出资人(股东)应该以自己所有且没有权利瑕疵的财产作为出资财产,实践中有的外商用租赁、借用别人的财产,或以设有抵押等担保物权的财产出资,未等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期满,外商一看市场不好,企业亏损,溜之大吉。出资财产不能拍卖偿债,因为是别人的财产或该财产上在先设有别人的抵押权,真正所有权人主张所有权,该财产应返还真正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该财产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如此,中方及合资企业权益必然受损,固定资产在合营期满归中方也变成一句空话。有的外商以借来的贷款做出资财产,并要合资企业或让中方为其借贷做担保,这实际上还是用别人的钱做自己的出资,赚钱分红,亏损就走,把投资风险转嫁给中方。还有的外商出资后利用购买或包销合营企业的货物不付款的方式抽逃出资,或利用承包经营合资企业的方式把投资收益固定化,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变相抽逃出资。

企业开办新企业的债务承担

按照199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开办新的企业,新企业资金不到位,由开办企业对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这又分成两种情况,其一,如新办企业名义注册100万元,实际到位只有50万元,如欠债200万元,原企业的新开办企业领取了法人执照,投资毕竟达到法定最低注册金额的要求(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开办的企业视为是原企业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看待,新开办企业以自己的100万元(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原企业承担名义注册金额(100万元)与实际到位资金的差额,即为新开办企业承担50万元债务。其二,新开办企业名义注册100万元,但作为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实际到位资金只有30万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这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金额的要求(50万元)。即使原企业为新开办企业领取了法人执照,新开办的企业在法律上只能被当作是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于是原企业作为总公司要为新开办的分公司承担所有债务责任,即原企业承担债务额(200万元)与新开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30万元)的差额(170万元)。可见,对后一种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惩罚更重。有些企业想把新开办的企业办成一个子公司,赢利分红,亏损让子公司以其有限资产(静态看即有限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如果像第二种情况,实际到位资金不能达到法定最低注册金额,这种想法就不能实现,法律上根本不把这类新开办企业当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只是把这类新开办企业当作分公司,所以原企业为新开办企业负担债务责任的风险更大,份额更多。

假注资引来真债务

东方建材公司经理王某看中兴达建材市场的销售渠道和方式,兴达建材市场经理刘某看中了东方公司国有企业的招牌,两人产生合作意向并商定东方公司向兴达建材市场投资1200万元。将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800万元增资为2000万元,成为占其股份60%的控股股东,同时兴达字号也变更为东方公司的字号。但东方公司一下无法拿出1200万元资金。双方达成协议:首先,东方公司通过银行向兴达建材市场注入200万元资金,然后将银行单据改为1200万元,拿到了验资报告,办理了变更登记。待执照变更后,兴达建材市场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又通过往来货款的方式将2007元资金返还了东方公司。A公司向兴达建材市场订购建材,双方约定款到后一个月付货,A公司一次性付给兴达市场1000万元货款。兴达经理将此1000万元投资证券市场,想利用时间差,来个“借鸡生蛋”,结果炒赔了,1000万元只剩100万元。合同到期,兴达无法供货。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兴达既不能供货,也不能还款。A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作诉讼保全,查封兴达建材市场的财产才发现兴达建材市场财产只值500万元,根本无法抵偿A公司1000万元货款。A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东方公司出资的实情,以虚假出资和抽逃注资追加东方公司为第二被告,要求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东方公司的假注资招来了实实在在的真债务。法院认定,东方公司明知自己出资不足,仍变造银行单据,虚假注册,抽逃资金,导致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不实,东方公司应在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东方公司与兴达建材市场共同偿还A公司的货款。

兼并、收购别人要弄清债务黑洞

企业兼并的成功率不高,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兼并与被兼并方信息不对称,

兼并方无法弄清被兼并方的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兼并后又无端生出大量债务,替被兼并方还债,难以有资金注入新项目导致兼并失败。不能仅从资产负债表或账目上反映的情况简单核实。许多报表与账目是虚假的。许多潜在债务并不能真实完全反映在报表和账目上。如企业白条、签章送货单、赊欠货款、质量索赔。还有的财产清单与实物财产并不相符。所以要核实财产清册,核实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考察被兼并方的各种对外合同,如买卖、担保、代理、租赁、承揽、供货、商标专利及劳动合同中所包含的债权债务。兼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只承担债务清单上已列明的债务,自交割日、收购日或约定的接收日后兼并方(收购方)概不承担被兼并方(目标公司)的债务。实践中为规避无法测算核实目标公司的债务黑洞,也有的兼并方企业先与目标公司联营、合资、承包、托管、租赁,经过一段磨合,再谈目标公司产权的整体转让,即承包租赁的有效延伸,兼并的温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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