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社区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障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社区干部生活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位一体”保障标准,进一步激发社区干部的工作热情,推进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发〔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社区干部报酬的对象是:西津、南山、河沥溪街道及港口镇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任命并在岗在职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包括社区挂职锻炼与自聘人员。
第二章“三位一体”保障标准与确定程序
第三条社区干部报酬实行结构报酬制,由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报酬根据社区两委干部所任职务确定,标准为:两委正职1200.00元/月,副职1100.00元/月,一般干部1000.00元/月。社区干部绩效报酬原则上不少于基本报酬的30%,但最高不超过基本报酬的一倍。
第四条社区干部报酬中的基本报酬由街道(乡、镇)在社区两委统一换届选举后(届中如有调整,在调整后的次月)根据所辖社区干部在职情况登记造册,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定。绩效报酬发放办法由街道(乡、镇)制定,社区依据绩效报酬发放办法,统筹考虑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社区干部“一诺双述双评”等情况,提出具体发放标准,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经街道(乡、镇)、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参保政策按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养老保险“单位承担的20%部分”、医疗保险“单位承担的7.3%(含生育保险0.8%)部分”从市社区建设资金中安排,缴费标准由市人社局具体测算。
第三章报酬来源、发放方式、调整办法
第六条社区干部报酬中的基本报酬统一在市社区建设资金专户中列支。
第七条社区干部报酬中的绩效报酬按本办法制定的标准与程序确定。绩效报酬经审核批准后,由街道(乡、镇)和社区承担。
第八条社区干部报酬中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由市民政局负责委托当地银行、信用社“一卡式”发放到个人。绩效报酬由各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目标考核情况每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社区干部报酬每届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标准由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情况,在社区两委换届后研究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社区干部报酬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管理。主要包括社区干部报酬资金统筹、发放安排、审核把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要将社区干部报酬安排、落实情况作为居务公开的固定内容,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从严控制社区干部职数。原则上按照社区实际管辖居民(含流动人口)每600户配置1名社区干部。具体每个社区的两委干部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街道(乡、镇)提出意见,报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全面推行社区干部规范化管理和社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街道(乡、镇)党(工)委根据实际制定社区干部管理办法和社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按照自我考核、部门复核、党(工)委审定程序组织实施。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社区干部,按照确定的办法计算其绩效报酬;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社区干部,取消其当年绩效报酬。凡因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等被“一票否决”的社区,取消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当年绩效报酬;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社区干部,取消其绩效报酬。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西津、南山、河沥溪三个街道及港口镇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认真落实建立社区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障机制需要的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发后,其他有关社区干部报酬的文件一律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