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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7: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开展预告登记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以及需要办理预告登记业务的申请人:

根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起全面展开预告登记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预告登记的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预告登记的应用范围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预告登记的收件要求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四、预告登记的收费标准

根据物价部门批复:

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费标准均为

住宅80元/宗非住宅 550元/宗

五、预告登记的办理流程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以及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流程:

交易收件 —(收费)— 交易审批 —— 产权打印 —— 交易发证 —— 档案归档 (验收收件资料) (主要核对合同真实性)(建立完整档案接受法院查询)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流程:

产权收件 —(收费)— 产权审批 —— 产权打印 —— 产权发证 —— 档案归档 (验收收件资料) (主要核对合同真实性)(建立完整档案接受法院查询)

六、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按照《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收件资料中的“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必须明确这个三个月的计算起点时间。

七、预告登记的实施日期

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起所有新签订的预购商品房均可向自愿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日起对新签订的预购商品房需要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必须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对于三月十五日前已经提交合同备案但未完成登记导致未能按时完成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可以选择重新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也可以按原登记方式提交资料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止,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购房人尽快办理相应登记。

特此通知。

高要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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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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