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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8: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解释

1、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2、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持卡人可在本行开立多个信用卡账户。

3、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4、共用额度:是指持卡人同时拥有本行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情况下,多个信用卡账户同时共用同一个授信限额,交易使用时,共用授信限额的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相互占用,而非独立的授信额度。信用卡账户中的授信额度是否属于共用额度由本行确定或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持卡人知晓并同意。

5、可用额度:是指持卡人在某一特定时点账户可使用的额度,该额度由本行依照持卡人的总授信额度、账户授信额度、授信限额、共用额度、已使用或占用的账户额度等相关规定计算确定。若同一持卡人持有本行多个信用卡账户,则每个信用卡账户的交易均受本行计算确定的可用额度的限制。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提供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微信平台等渠道查询账户的可用额度。

●申领

1、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2、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账户授信额度及种类、共用额度和可用额度。本行对同一持卡人的多个信用卡账户实行归户合并管理,设定授信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普通信用额度为共享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同一账户下的多张主卡的普通信用额度为共享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本行所有的信用卡账户下(包括不限于标准系列信用卡、公务卡、联名卡、VISA卡)的普通信用额度都为共用额度。大额分期额度、专用额度为独立额度,不受共用额度限制。但本行在相关协议中对某类卡产品中的普通信用额度、大额分期额度、专用额度是否为共用额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3、本合约下的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为普通信用额度,此额度可循环使用,持卡人已完全知晓。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均对本合约下全部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都是共同的和连带的,任一持卡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持卡人的违约行为,任一持卡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持卡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4、附属卡申请人应为主卡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子女。附属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名。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使用

1、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账户授信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可根据情况调整账户授信额度,故账户授信额度不应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也不应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2、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3、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任何时点的信用卡交易额度均不能超过持卡人该时点的可用额度。

4、信用卡交易只能用于持卡人的日常消费,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性、投资套利等用途;监管规定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如申请人申领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可用于脱机消费的IC信用卡,IC卡包括两个账户,一个是主账户,另一个是电子现金账户,本行向申请人核准的账户授信额度在主账户级,开卡时默认开通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余额初始为零。持卡人增加卡片电子现金余额(以下称为“圈存”),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主账户(以下称为“圈提”)。持卡人可在本行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圈存、圈提交易。

6、本行提供给持卡人信用卡项下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本行服务热线、营业网点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3)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预借现金。

7、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等银行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8、持卡人持中国银联标识的信用卡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持卡人持VISA等国际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信用卡在境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由VISA等国际银行卡组织提供外币清算服务。

●利息、费用及还款

1、信用卡核发后,应按本行的收费标准支付年费。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

2、除章程和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对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IC卡从预先与电子现金账户绑定的贷记主账户圈存的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3、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4、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5、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同时还应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者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最新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6、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及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存款利息,电子现金余额圈提入主账户视作存款入账。若欲领回扣减欠款后剩余的资金(称为“溢缴款”)可在自助银行或本行柜台提取。

7、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扣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差额部分不再另行补扣。

8、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持卡人不可撤消授权本行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催收费用等)和其他应付款项、分期摊销本金、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本行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

●对账单

1、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短信为由拒绝还款。

2、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若在交易发生后三个月内或收到对账单后三十天内(以两者中较晚的为准)持卡人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VISA环球白金卡除外)。

●有效期

1、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置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本行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服务热线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2、电子现金有效期与卡片有效期一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IC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IC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电子现金有效期结束后持卡人可持卡片至本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 ●重要安全事项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如卡片遗失、被窃、信息外泄或被冒用,持卡人应立即致电本行服务热线或到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支付手续费(VISA环球白金卡除外),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2)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3)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IC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4、电子现金余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监管限额和卡片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限额(现为人民币1000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不时调整该限额,亦有权在监管限额之下对特定IC卡或持卡人的电子现金账户另行设定电子现金余额上限。电子现金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取现和转账、不可注销、不可关闭、不可止付。本合约中所述的取现、透支、冻结、挂失、暂时停止信用卡等条款仅适用于IC卡主账户交易,不适用于电子现金交易。

5、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本行服务热线或到本行营业网点重新设置查询密码。持卡人遗忘交易密码,可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重置交易密码。

●重要提示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依法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电子现金除外)要求提前偿还透支金额或分期金额等相关措施,并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江渝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但须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或账单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己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其他

1、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2、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信用卡审批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查询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在申请被核准后,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将持卡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本行有权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及使用上述个人信用报告。

3、本合约的解释权属于本行。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章程修改由本行提前45天(含)以上向客户公布(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下同)后实施。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由本行提前45天(含)以上向客户公布后实施。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5、持卡人与本行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为境内居民的,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持卡人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提请西南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6、本合约经持卡人确认并签署申请表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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