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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播学角度写人大立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2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从传播学角度写人大立法

摘要

当下,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中,人人学法、懂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已经成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普及、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是越来越突出。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法律信息制度的建设等发展极为不平衡,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没有被公众了解、接受,致使新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也没有最大程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的缺陷干扰了大众的生活,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本文根据《传播学教程》,深入剖析传播学的基本概念,从宏观着眼、中观分析、微观入手,分析我国当前人大立法在向大众传递过程中存在着的不容忽视的一些问题,并依据传播的规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一些理念与策略,希望传播学在人大立法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字:传播学;传播;人大立法;效果

Abstract

Today, we live in a legal society, everyone learn law, law,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law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popularity of legal system perfect,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people demand for legal knowledge is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Howev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is not balanced, enacting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t been known to the public, accept new laws, regulations, resulting in social life and there is no maximum degree to play its due role, defect law interference of public life, even hindere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According to the \"communication\" course,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basic concepts of communication, from the macro, microcosmic analysis,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in Congre to ma transfer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some problems can be not ignored, and based on the propagation law, lear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and strategies communication, hope to play its due role in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 legislation

Keyword

Communicati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people\'s Congre; effect

目录

摘要·····················································1 关键字···················································1 前言·····················································4

一、传播学简介···········································5

二、我国人大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6

三、传播学在人大立法程序中的运用·························7

(一)媒体在人大法律案提案程序中的传播···················8

(二)媒体在人大法律案审议程序中的传播····················9

(三)媒体在人大法律案表决程序和法律公布程序中的传播·····11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前言

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中,法律法规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法律法规的普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对法律信息的需求更是越来越突出。但是,我国目前法律的制定和新法规的传播极为不均衡, 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没有被公众了解、接受,致使新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也没有最大程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的缺陷干扰了大众的生活,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传媒越来越多地报道人大立法的相关内容,与此相呼应的是社会公众对新法规、法律寄予很大的期望.传媒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也因此日趋紧密。立法公开制度是指将立法活动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成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反思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人大立法在建设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透视道德与法律两种社会规范的社会定位与互动关系,我们需要对中国的传媒与人大立法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从而促进公开报道与公平立法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发展和更切实的保障,真正实现传媒的社会功能和人大的立法功能。

本文根据《传播学教程》,深入剖析传播学的基本概念,从宏观着眼、中观分析、微观入手,分析我国当前人大立法在向大众传递过程中存在着的不容忽视的一些问题,并依据传播的规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一些理念与策略,希望传播学在人大立法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传播学简介:

郭庆光先生在《传播学教程》中论述了传播的社会系统性。指出一切事物都处于一定的系统之中以及社会传播五种基本类型: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以及大众传播。

大众传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大众传播是专业传播机构从事的有组织的传播活动;传播内容是公开的,对象是广泛而分散的,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大量生产、复制和传播信息。因此,大众传播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是社会互动系统,也是极其重要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系统。

一般传播学又被称为传意学、传学,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规律的学科,着重研究信息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传播的过程、媒介、手段以及传播的规律,并进而通过传播的作用建立起一定的关系。传播是人们的标志和权利,是文化的载体,又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新闻学对传播学的诞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新闻学是专业性的研究,具体科学的研究,是以新闻信息为研究现象,对传播学研究有提供材料、充实内容的作用;传播学是社会性的研究,一般科学的研究,是以传播活动为研究现象,对新闻学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有指导性、规范性的作用。

心理学在传播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积极地作用,心理学是通过挖掘传播现象发生的情感因素和内在动力来充实和丰富传播学的研究内容的,从而使偏重于宏观研究和过程研究的传播学能够从心理研究和微观研究等方面取长补短,显得更具活力。传播是一种最富有人性和人情的社会活动,而传播活动中的传播者、中介者和大众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规律,也为心理学研究增添了新的研究内容和话语空间,使得心理学研究更具有实用性和现实感。这两者的相通之处就在于传播心理。

宣传学与传播学是紧密相连的,宣传学是传播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具有劝服性、观念性的传播现象;而传播学则将人类社会中一切信息的传播作为研究对象。传播学能够从更广的视野、更高的层次来揭示一般信息传播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可以更正确地指导包括宣传活动在内的一切传播活动;而宣传学只能从它自身的角度和层面来分析宣传现象、揭示宣传规律,进而指导自己的传播活动,并且只能从某些方面深化和丰富传播学的内容,而不能简单地用来指导一般的传播活动。

法律传播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活动,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律共同发展, 与法律共生共存。当今,我国对法律传播的重视也是近几年的事情,并且引

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法律的传播变得更加现实起来,它适应了法制文明发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法制化的需求。

传播促进了法律的运作,成为了人们认识法律的重要途径。没有传播,法律既不能为人们所认识,也难以被社会所了解,社会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就是空话。没有传播,法律活动就不能开展;没有法律信息的传递,法律的实施便无法统一, 法律的研究将无法进行。人们从传播中认识法律,法律也在传播中迅速发展,传播成就了法律,让法律活动得以展开,使法律的功能得到了发挥。传播不仅服务了法律,也承载了法律,为法律在社会中实施开启了方便之门。正是由于传播的作用, 法律活动才得以异常活跃,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利器。在一个“依法治国”为基本国策的国度里,法律关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们的行动随时随地、自觉不自觉地都会涉及到法律、人们的言论随时都在谈论法律和传播法律信息。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法律传播的依赖更加强烈。法律信息不仅使用语言、文字进行传播,图片、音响以及姿势、表情、物品和照片也都成为传播法律信息工具。传播者运用语言和形象作为法律信息传播方式传递给众多的接受者,接受者通过视觉和听觉接受法律信息,以文本的说明、事实的表述、内容的阐释和意思的注解为依据,对法律行为、法律活动、法律实践作出积极反应。

法律传播是国家的重要活动之一,将法律广布天下是国家的职责和责任。公民是法律信息的忠实接受者,不具备规定的法律传播责任和义务, 但往往也在无意识状态中进行着法律信息的传递。因而,研究国家和公民在法律传播活动中各自的作用将是有意义的。

法律传播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通过不断地实践,法律传播学才能得到完善和发展,法律传播的目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建设高度法制文明社会。其功能在调节社会关系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法律传播实践要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水平互相适应,要与公民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互相适应, 在适应中不断提高,改变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认知模式。

法律传播学是在多种学科的基础上发展的, 是吸收不同学科研究成果与方法的结果。这为从各个角度研究法律传播现象提供了理论和方法上的支持, 为法律传播学的形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人大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象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的代表机构,拥有国家立法权。而人人平等又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原则。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就

成了历史的必然要求。而立法公开的前提是立法民主,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前提。但是,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立法的民主性很难实现,公开性也晦明晦暗,这就强烈的要求发挥媒体的力量,通过媒体传播使立法的过程公开透明。立法公开就是将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以及其阶段性成果向社会公布。立法程序公开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的意义在与:让公民亲眼见到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的形成过程、正义的实现过程以及民意的表达过程。这一过程也可以使外界对其进行监督,最终,立法公开会在我国成为常态。

目前,我国人大立法过程中,立法也有一定的公开性,但是无论在公开的范围、程度以及公开的法律信息等各个方面都是有限的。公众得到的仅仅是一些片面的、零碎的信息,不能根据这些分散的信息作出明确的、全面的判断。所以,在一些立法过程中虽然有引起公众的讨论,甚至传到媒体等影响虽大,但是却很难产生建设性的建议,而且容易使人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甚至滋生谬见和误解等。

宪法赋予公民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中具有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所以,更加凸显出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性,也更加显示出人大立法过程中媒体传播的重要性。立法听证制度是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的直接、合法、正规的制度,但是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相当多的地方没有专门的听证制度,有些是暂时性的或一次性的,很多时候缺乏正规的听证规则;

二、立法听证还没有做到真正的全面的公开。从规范的角度上讲,立法听证制度并没有在我国真正的建立。

三、立法听证会得不到公众的积极参与。

四、立法听证笔录的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样立法听证会也就只流行与形式了。

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我国立法权是归人民所有的,因此,我们要致力于缩小立法与公众之间的距离,真正实现立法权归人民所有。我们要求立法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让人民真正参与立法,这时候就显现了传媒的作用,立法的过程通过媒体的传播引起人民的广泛重视,让人民真实的、真正的了解人大立法过程,明白法律产生的前因后果,才能更好的贯彻法律的实施。

三、传播学在人大立法程序中的运用

作为社会科学,传播学研究的焦点始终是人以及人在社会信息系统中的主体活动。作为应用科学,传播学应为发现和解决社会传播实践中的问题提供较为合理的方法。它必须通过对该系统及其各部分的结构、功能、过程以及互动关系的考察,探索、发现克服传播障碍和传播隔阂的科学方法,找到社会信息系统良性循环的机制,由此来推动社会的健全发展。

我国人大立法过程分为:准备阶段、成型阶段和完善阶段。但是人大在立法运作时却是按照提案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公布程序等进行的。

(一)媒体在人大法律案提案程序中的传播

媒介的极大丰富和体外化信息系统的发达,更加增加了信息及其传播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我国法律的提案权掌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主席团等手中。但是主席团和代表团都是临时机构而不是常设机关,所以全国人大主席团、代表团、代表联名的提案权在相当程度上是虚置的;全国人大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时间也是有限的等等。所以,事实上纯粹由代表所提出的法律案是极少的。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作用了。现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人们传达和获知的信息途径增多,代表可以充分利用科技,利用网络技术着一快捷途径,将自己的想法传达到媒体,进而通过媒体迅速传播到网上、电视、新闻、报纸等上面,让人们了解代表们的想法,得到中央及其他代表和人民的支持,使其想法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人大立法真正体现出人民的意志,表达出人民的想法。这需要媒体充分配合,真实准确的为立法传播作出自己的贡献。

提案主体行使向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权力,需要遵循若干规则。一是所提出的法律案应当是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不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的事项,例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事项,不能作为法律案向全国人大提出。二是提案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应当就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与自身有关的事项提出法律案。比如,国务院应当就行政事项,中央军委应当就军事事项,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就司法事项,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所提法律案,没有具体内容上的限制。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则既无自身职权范围的限制,也未必需要与自身有关。遵循这样的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提法律案的质量,有利于发挥各提案主体的长处或优势。

提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直接向大会提出,这是极少数。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经由常委会审议后,再由常委会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这是绝大多数。

全国人大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制度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一概直接进入议程,不发生由另外机构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在中国,由于这些提案主体处于重要的位置,又完全有条件提出可以据以审议的法律案,因而这些机关或机构所提出的法律案,处于优越的地位,

实际上不存在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所以,对这些提案主体来说,所谓列入会议议程,主要是一种程序,没有实质意义。这些机关或机构所提法律案都能列入会议议程,无疑对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是比较大的冲击,因为短暂的全国人大会议所能审议的法律案毕竟是很有限的。三是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有的可能进入会议议程,有的则可能被置于会议议程之外,得不到会议的审议。这样,就所提法律案是否都能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而受到大会审议而言,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机会远远不及国家机关或机构所提出的法律案。国家本位或国家主义传统,在这里又一次显现。改变这种状况,使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能够获得更多的列入会议议程、受到审议的机会,应当是中国立法民主化的一个必要的努力方向和艰巨的任务。

立法提案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作用。现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人们传达和获知的信息途径增多,代表可以充分利用科技,利用网络技术着一快捷途径,将自己的想法传达到媒体,进而通过媒体迅速传播到网上、电视、新闻、报纸等上面,让人们了解代表们的想法,得到中央及其他代表和人民的支持,使其想法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人大立法真正体现出人民的意志,表达出人民的想法。这需要媒体充分配合,真实准确的为立法传播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媒体在人大法律案审议程序中的传播

审议列入会议议程之前的法律案,并无统一的程序以为遵循,而视提案主体的不同情形表现出不同的审议形式。首先,主席团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一经以主席团的名义形成,便直接列入大会议程,在提请大会审议之前不再发生专门的审议问题。其次,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虽然事实上不发生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而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但主席团在决定这些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时,需要对这些法律案进行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代表团团长会议或有关代表进行审议。

代表团审议是基本的审议。代表团是全国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的参加大会的临时性组织。为提高效率,便于审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代表大部分时间都按代表团进行活动。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以便审议者和提案人可以直面地、零距离地交流和沟通,有的放矢地修改和完善法律案。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法律案的起草机关、组织或法律研究机构,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主要是一种从专业的角度予以把关的审议。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委员会,有比较广泛的职能。在法律案方面,除有权提出法律案外,还有权审议法律案,凡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不仅需要经由代表团审议,还要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主要是遵循这样一些具体程序展开的:一是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质为根据,就与其相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比如,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与财经问题相关的法律案,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司法、公安、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以及工会、妇联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案。二是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三是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四是经过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及时印发会议。五是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是一种全局性的审议,是各种审议中一道关键性的关口。法律委员会是一种专门委员会,担负更多也更重要的责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只负责审议与其相关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则统一审议所有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是中国立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法治有待发达、提案人的法律专业化或职业化状况亟待提升的状况下,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有助于统筹国家立法大局,分清立法的轻重缓急,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和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需要遵循这样的具体程序:一是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二是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对重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对法律草案是否成熟可行和其他有关情况予以评估,还要包括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等。三是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再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为使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得到充分和深入的审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这个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监督作用。现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人们传达和获知的信息途径增多,媒体可以充分利用科技、网络技术等,将立法的审议过程进行传播,进而迅速传播到网上、电视、新闻、报纸等上面,让人们了解新法律诞生的过程,进而使人们更进一步了解该项法律法规,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贯彻实施。这需要媒体充分配合,真实准确的为立法传播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媒体在人大法律案表决程序和法律公布程序中的传播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人们传达和获知的信息途径增多,立法最终的决策要充分利用科技,利用网络技术着一快捷途径,将人大的立法成果传达到媒体,进而通过媒体迅速传播到网上、电视、新闻、报纸等上面,让人们了解新法律、法规,使其得到人民的支持,使其进一步得到贯彻实施,促进人大立法真正体现出人民的意志,表达出人民的想法。这需要媒体充分配合,真实准确的为立法传播作出自己的贡献。

我国传播学主要是从美国引进的,我们要取其精华,从唯物史观出发建构传播学理论体系。这就需要哲学世界观的正确指导,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唯物史观贯穿于传播学研究之中。

结语

在现代社会,法律传播的手段更加丰富多样,电视媒介不仅专设了法制信息栏目,有的还专一设了法制频道;在互联网上,大多网站设有法律信息专栏,现在也出现了许多专门的法律信息网站;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为主体的

法律信息传播的专业报纸的出现,带动了各地法制报纸的发展;在综合性的报纸上也都开辟了专栏,有的增设了专版,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传播不同的法律信息内容。这些社会现实都为法律传播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事实基础。

研究法律信息的传播要注意从不同方向、运用不同方法作立体透视和整体分析。既要注意理论的抽象,也要注意实践的总结。不仅要全面、系统地搜集资料, 而且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以充足的依据和开阔的视野赢得人们的认同。

法律传播是一个信息互动的过程,法律信息的传播与法律信息的反馈是一对孪生兄弟。传播是法律信息的基本运动形式,反馈又会影响法律传播活动,调整法律传播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合理地采用反馈信息、对于优化法律传播的手段以及传播过程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传播学的产生,不仅有利于国家法律信息的广泛传递,有利于我国法学的深人发展, 也有利于法律活动的开展和统一,有利于公民对法律内容的了解和掌握,积极地发挥法律传播决策者、法律传播者和法律接受者在法律传播活动中的应有作用。法律传播提供的信息服务,推进了法制建设的进程,满足公民对法律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这是法律传播学得以立足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传播学主要是从美国引进的,我们要取其精华,从唯物史观出发建构传播学理论体系。这就需要哲学世界观的正确指导,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唯物史观贯穿于传播学研究之中。

参考文献

(1)宋小卫:《嫌介消费的法律保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l月版。 (2)翻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l992年12月版,

致谢

在我的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想向曾经给与我帮助和支持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首先感谢邮电大学给我提供这么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在学校学习和生活的日子是我一生中一段难忘的经历。回首四年,取得了些许成绩,有过快乐也有过艰辛,感谢老师四年来对我孜孜不倦的教诲,对我成长的关心和爱护。特别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这篇论文的每个细节都离不开老师的细心指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工作有多忙也抽时间给我指出论文的问题所在,在我毕业的最后关头给了我最大的帮助,感谢她耐心的辅导。

感谢我的父母,他们给了我无私的爱,我深知他们为我求学付出的努力,而我至今仍无以为报,祝福他们。

感谢我的实习单位,给了我很多锻炼的机会,教导我如何立足于社会,让我学会了在社会为人处事的方式。

感谢我在学校里的朋友,他们给了我无数的关心和鼓励,也让我的大学生活充满了温暖和欢乐。还有很多我无法一一列举姓名的师长和友人给了我指导和帮助,在此衷心的表示感谢,他们的名字我一直铭记在心。

这次做论文的经历使我终身受益,我感受到写论文是要真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是真正的自己学习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希望这次的经历能让我在以后的学习中激励我继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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